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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高等教育评估是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到新阶段的必然产物,是我国高度重视高等教育、狠抓教育教学质量、办人民满意的高教事业的重要举措,也是构建中国特色高等教育质量监控和保障体系的重要步骤。本文全面分析了我国高等教育评估中存在的问题及有待改进的方面,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高等教育;教育质量;评估制度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11)012-0115-04
中国的高等教育评估从1985年开始,历经20多年的改革、发展和完善,对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和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相对于发达国家来说,我国的高等教育评估机制还显稚嫩,机制内还存在诸多需要改进和探讨的地方。所幸的是,这已引起了政府和教育界的高度重视。
一、我国高等教育评估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政府主导作用偏失
从世界上主要国家的高等教育评估制度来看,政府无不发挥着一定的主导作用,只是在权力的运用上、管理的方式上存在特别的差异。我国的高等教育评估实践,一直贯穿着政府的意志,(1)“是一种政府指导下的专家行为”, “体现了国家的教育价值观和价值标准。从这个意义上讲,专家考察被评学校,代表了国家长远的、根本的利益,也代表了国家的意志”。这也符合我国教育现实和文化背景的根本性特征。但是,政府在发挥主导作用的过程中,行政化色彩过于浓厚,把评估的权威性仅仅集中于政策的强制性上,而忽视了大学自主性的发挥,大学的办学特色趋于淡化。政府角色从“管理主体”降级为“执行主体”,从“管评估”降级为“做评估”,从宏观管理降级为微观操作,指导作用没有有效发挥出来。
(二)评估目的与教育目的错位
高等教育评估是在教育测量的基础上引入高等教育目标和标准,对高等教育工作是否达到目标和标准及其达到的程度做出价值判断,其目的在于为改进高等教育管理提供依据,从而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高等教育评估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办好高等教育,指出被评高校在实现教育目标过程中出现的不足之处,为今后改进和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提供科学依据。但实际上,在高等教育评估中,评估以鉴定性为主,常常带有明显的奖惩性,反映出一种强烈的“管理主义”倾向,被评估者的需求往往得不到适度和充分反映。这样,导致许多被评学校并未把工作重点放在如何更进一步提高教育质量,以及如何缩短本校培养目标与国家规定教育目标和标准之间的差距上,并未把压力变动力,只注重评估的等次和排名次序,忽视了高等教育评估的真正目的,对高等教育评估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三)评估指标过于单一
由于各高校在办学传统、校园氛围、地域优势、周边关系、因材施教的教学方法以及有效性的制度改革等方面的区别,使我国各高校办学情况千差万别。但在当前,高等教育质量的评价标准单一而缺乏层次,各类高等院校习惯于执行统一的质量评价标准,这对于不同类别、不同层次和具有个性特征的院校不公平,“一把尺子量天下”的单一评价标准使得高等院校的个性发展受到一定阻碍。另外,由于体制不健全,受利益驱动,高等教育领域出现的一些不良甚至恶性竞争,对高等教育质量的正确评价也产生着不利影响。
在评估中政府强调整齐划一,评估标准的统一性、自定性强,面对千差万别的高等学校很难做到具体对待,其评估行为带来过强的共性制约,既损害了评估的科学性,又抑制了高等学校个性化发展,扼杀了高等学校的办学特色。从已颁行或拟颁行的评估指标体系来看,都存在一个共同的问题,就是着眼于标准,而淡化或不注重特色。由于评估体系的导向性和权威性,将会使高等学校为达标而放弃特色。高等教育评估主要采用指标评估法,并强调对评估内容尽可能量化,致使评估在内容、范围和方法等方面受到较大局限。评估指标体系,其实是一个封闭的刚性结构,外在的、可以量化的东西被列进了指标,可以纳入指标规定范围的东西得到了测评,而同时却有许多内在的、不可计量的因素可能被排斥在评估指标之外。
(四)高校应付评估倾向严重
由于我国高等教育评估制度是自上而下的,评估的标准、指标都由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行政命令的方式下达,高校往往消极被动迎接评估,影响了评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高校由于没有评估标准的设计和制定,不能处理评估结果,不能有效参与评估,只能被动接受评估,因而导致不断地在迎评上做准备、做文章,有些时候甚至影响了正常的教学和科研秩序。有的高校领导对评建工作认识不到位,存在功利主义和形式主义,过分重视评估结论,忽视评建过程,盲目攀比,期望值过高,给学校、具体部门和教师提出不切实际的要求,造成压力过大,偏离了评建工作的宗旨。个别学校为了取得好的成绩,在材料、数据上造假,甚至指使学生重新做试卷、论文。(2)
(五)元评估制度不健全
高等教育评估的程序是否科学,指标体系设计是否合理,评估过程是否客观,评估结果是否准确、是否需要检验,这些问题都属于高等教育的元评估问题。元评估就是评估的评估,是按照一定的标准或原则对教育评价工作本身进行评价的活动,其目的是对评价工作的质量进行判断,规范与完善教育评估,充分发挥评估的积极功能。(3)评估过程进行中和结束后,都要对评估进行元评估,及时对评估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反思和修正。目前,我国高校评估在实践中把主要精力投入评估前期和评估过程中,元评估还存在严重不足。评估主体、客体、过程,评估前、评估中、评估后,以及政府、高校、中介组织等组织关系无法得到有效监控,关系、权力出现错位和混乱,进而导致评估的预期目的出现隐蔽性偏失,视评估结论为评估目的的问题越发凸显。由于评估专家进入学校时间有限,一般仅仅一周左右,对学校办学现状的了解仅仅停留在选点、切片、剖面的表面评估上,不能深入挖掘学校办学特点和实际情况,还是一种流于形式和以点带面的做法。有些学校甚至会选择一些优秀典型提供给专家进行评估,进而掩盖真相,出现评估失效和失灵现象。
二、建立和完善我国高等教育评估制度的改进对策
世界上主要国家在高等教育评估方面的先进做法和优秀经验,固然有可取之处,但不能完全模仿和照搬。我国的高等教育还处在初级阶段,评估制度不能和其他国家完全一样。为此,必须建立符合我国教育发展实际、具有中国特色的高等教育评估体系。
(一)坚持政府主导地位不动摇
目前,我国学者对政府在评估中的主导作用提出质疑,甚至强烈反对,要求政府改变在高等教育评估中的主导地位。无论我国的高等教育发展到哪个阶段,我国的高等教育评估水平发展到何种程度,都应该坚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也是一个教育大国。在高等教育由“精英化”向“大众化”过渡的进程中,数量型、规模化是其突出特征,质量问题也随即凸显出来。据教育部2007年统计,我国共有本科院校740所,专科院校1168所,其中职业技术学院1015所,作为研究生培养机构的普通高校479所;教育部2009年的学年初报数据显示,普通本科生10243030名,硕士生972539名,博士生222508名,普通专科生8605924名。(4)在数量剧增、规模膨胀的突出特征面前,我国高等教育的整体质量靠谁来“把舵”?如果仅靠高校自身社会组织市场需求,各高校之间就有可能出现“各人自扫门前雪”、“诸侯割据”、“弱肉强食”的恶性竞争局面,各高校间、各地区间的教育不均衡也将有可能成为我国高等教育发展中的最大的弊病。如此大的规模,居世界第一的高等教育规模,如果不能从整体上把握教育全局,受教育者就会大面积受到影响,高等教育就有可能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甚至还有退回到精英化高等教育阶段的可能。
因此,在对高等教育实施评估的过程中,国家必须加强宏观管理,制定全局性、战略性、指导性的实施意见和指导方针,既不能让各高校完全放任自流,又不能机械化约束;既不能像美国一样将教育管辖权置于各州,也不能像英国、日本一样完全将中介机构置于绝对重要地位。如果仅仅依靠中介组织,或者由中介组织来发挥主导作用,可能会造成教育资源的浪费和教育发展的失衡。所以,高等教育评估的实施责任就必须落在政府的肩上,政府在高等教育评估中的主导地位就绝不能动摇。只有政府在高等教育评估中发挥主导作用,才能使我国的高等教育评估工作在全局性、战略性上有所作为,才能使我国的高等教育资源合理分布、协调进步、科学发展。
(二)完善评估法制建设
从国际情况看,许多发达国家都把高等教育评估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国家的法律条文和制度明确规定了评估的依据、目的、标准、机构、组织、程序、结果及其使用、评估专业人员、评估有效期限、评估仲裁、评估费用来源等。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高等教育处于重大变革时期。1990年,我国颁布了《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这是一个关于高等教育评估的行政性法规。随着时代的发展,这个规定已经和现在的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步伐不相适应。为了能给各高等学校广泛的自主权,提高高校适应社会、服务社会的能力,以及竞争、创新能力,针对社会对高等教育的需求越来越大而导致的大学规模扩张、教育教学质量下滑等突出问题,国家应建立、健全各种教育法规、法令,甚至可以通过立法的形式,对高等教育评估加以规范,使高等教育评估制度在法律的保障之下走上健康、良性、科学、可持续的发展道路。
(三)加强高校内部自评
高校教育质量的保证和提高主体在于学校,因而,学校也是高等教育评估的主体。高校应转变评估观念,全面认识评估对学校发展、质量提升的重要意义和突出作用,要变“来评我”为“我要评”,积极、主动地以评估来促进整体水平的推进;即便是没有政府组织的大规模评估活动,也要严格对照国家制定的相应评估标准开展经常性的自我评估。自我评估的优点是对学校发展实际都了如指掌,可对自身发展中的长处与不足做出较为全面、细致的梳理和总结。当然,也有“当局者迷”、“不识庐山真面目”的现象存在。这就要求高校要加强高等教育政策、方针、理论、规律的研究,开拓置身国内外教育发展轨迹中进行比较的国际视野,增强高等教育管理的综合能力和政治素养,进一步提升高等教育评估的专业化水平,练就出“钻进去做,跳出来看,静下来想”的自评本领。更重要的是,高校可以主动申请政府部门和邀请中介机构来对学校进行临时性评估,可以对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跟踪了解,对就业岗位和社会需求开展市场调研,对社会满意度进行民意测评。
(四)发挥中介机构作用
中介组织作为第三方参与评估,有其特殊的作用,较政府和高校,具有客观、公正、理性和独立性特点,能从旁观者的角度正确审视评估。但是,中介组织的非官方性质,决定了其不能自行或者强制进入评估过程,只能是或者受政府授权或委托,或者受高校邀请。所以,中介机构必须具备一定条件,才能顺利通过政府和高校的“双门槛”,完全体现自身的价值和权威性。中介机构权威性和合法性的塑造主要来源于政府的授权或任命、高校的高度认可和自身建设。
因此,要创建一批具有专业性、相对独立性、客观公正性的社会权威中介机构,让其在高等教育评估中真正发挥积极作用。当中介机构发展到一定数量和规模时,可对其实行市场化管理,完全可以采用招投标的方式,让其获得政府的授权和高校的认可。同时,要加强中介机构的质量建设和外部治理,使其所承担的风险与拥有的控制权对应,以更好地保障中介评估机构理想最大限度的实现。另外,还要为优秀的中介机构提供参与评估的机会,政府可适当授意其代表自己行使权力,执行评估实施方案,甚至可以鼓励其开展调研论证、代订评估方案和细则;高校要主动聘请已经国家许可并有优秀业绩的中介机构上门评估,甚至可以聘为长期的评估顾问,对学校的各项指标、各个环节进行实时监督。
(五)建立元评估制度
元评估事实上是对评估的强化,更是评估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元评估要实现立体化管理模式,要充分保证评估的合理、公平、公正,要建立多角度、多层面、立体式的元评估框架,要渗透到评估中的具体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步骤、每一个元素,既有对法律规范的实践和检视,又有对评估体系的监控和监督。为了避免评估主体与元评估主体的重复,改变“自打圆场”的局面,确保评估和元评估的客观公正,可组建独立的元评估机构,也可聘请国际元评估机构,实行局外化元评估。草拟元评估立体框架图示如下:
(六)强化评估后整改
评估是手段,不是目的。因此,要消除把评估作为最终目标的错误思想,改变高校“一心一意迎评”、“聚精会神促评”的不良局面,从评估思想上给予政策性引导,弱化评估结论,强化评估目的,强化评估后整改。充分发挥评估的监督监控、激励督促、参谋改进、诊断治理等综合功能,把评估的重点放在能否起到帮助高校整改和质量提高上,真正规避为了评估而评估。
另外,实施高等教育评估后整改专项计划,采取政府强制性整改、帮助性整改和学校自主性整改相结合的方式,使评估落到实处。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要引导高校从办学理念提升、办学定位确定、内部资源整合和分配等方面深挖细究,强化内部管理机制,创设优质教育教学环境。在学校内部整改的基础上,必须给予必要的外部教育投入。比如本科教学水平评估中,除了公布评估结果和简单奖惩外,还应按照学校归属,从政策、经费上给予评估整改专项支持。
(七)实行分类指导、多元评估
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中指出:“同类型不同层次的高等学校应有不同的发展目标和重点,办出各自的特色。”大学的类型,从学科特点来分,有综合类、文理类、理科类、文科类、理学类、工学类、农学类、医学类、法学类、文学类、管理类、体育类、艺术类大学;从科研规模来分,有研究型、研究教学型、教学研究型、教学型大学;从地域来分,有东部沿海发达地区高校和西部落后地区高校;从国家政策支持来分,有部属院校、地方院校、985高校、211高校、省部共建高校、重点支持高校等。为了适应我国大学多样化的发展趋势,必须对高等教育评估进行分类指导。因此,要充分考虑不同类型院校的特点,尊重各高校的办学特色和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评估方案,设计评估指标。倘若用一把标尺来衡量所有高校,就势必模糊评估的实效性和科学性。
为此,首先,要实现评估类型的多元化。综合评估和单项评估、水平评估和合格评估、阶段评估和动态评估、过程性评估和终结性评估等多种形式要选择性、针对性地运用。其次,要实现评估指标的多元化。设计不同的评估方案和评估指标,与受评高校实现对应。就同类指标体系也应分项设计,还应分专业指标和综合类指标。再次,要实现评估阶段的完整性。不仅评“进口”、评“生产”,还要评“出口”、评“市场需求”。
(八)加强理论研究和国际交流
首先,要不断丰富高等教育评估理论研究,争取在一段时期内,建立起科学完整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高等教育评估理论体系,从而为高等教育评估实践工作提供源源不断的理论指导和支持。同时,多从理论领域内寻找评估实践的突破口,从现实需要的角度解决理论不能为实践需要服务的突出问题。另外,要在国际视野里研究和探索符合中国高等教育发展实际的高等教育评估模式,进一步引导我国教育评估的理论研究顺利与国际接轨,全面共享世界资源信息和理论研究成果。在评估实践过程中,实行“走出去,请进来”,多种形式组织评估人员出国学习,学习国外先进评估经验,不断提高我国高等教育评估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也可以邀请国际专家加入我国评估专家组,对我国一些重点大学进行国际化评估。
党的十七大明确在教育问题上明确提出:更新教育观念,深化教学内容方式、考试招生制度、质量评价制度等改革。高等教育评估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经过长期的实践探索和理论研究,国家有能力建设适合我国高等教育发展需要的高等教育评估制度和保障体系,相信国家的高等教育评估机制必将迎来革新和发展的春天。
[注释]
(1)孙莱祥:《肩负国家使命,建设高素质的评估专家队伍——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经验交流暨评建动员会上的讲话》,2006年4月18日。
(2)周济:《周济部长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工作经验交流暨评估专家组组长工作研讨会上的讲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官方网站。
(3)袁振国:《教育评价与测量》,教育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03页。
(4)《高等教育学生数变动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网站,http://www.moe.edu.cn/edoas/website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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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等教育;教育质量;评估制度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11)012-0115-04
中国的高等教育评估从1985年开始,历经20多年的改革、发展和完善,对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和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相对于发达国家来说,我国的高等教育评估机制还显稚嫩,机制内还存在诸多需要改进和探讨的地方。所幸的是,这已引起了政府和教育界的高度重视。
一、我国高等教育评估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政府主导作用偏失
从世界上主要国家的高等教育评估制度来看,政府无不发挥着一定的主导作用,只是在权力的运用上、管理的方式上存在特别的差异。我国的高等教育评估实践,一直贯穿着政府的意志,(1)“是一种政府指导下的专家行为”, “体现了国家的教育价值观和价值标准。从这个意义上讲,专家考察被评学校,代表了国家长远的、根本的利益,也代表了国家的意志”。这也符合我国教育现实和文化背景的根本性特征。但是,政府在发挥主导作用的过程中,行政化色彩过于浓厚,把评估的权威性仅仅集中于政策的强制性上,而忽视了大学自主性的发挥,大学的办学特色趋于淡化。政府角色从“管理主体”降级为“执行主体”,从“管评估”降级为“做评估”,从宏观管理降级为微观操作,指导作用没有有效发挥出来。
(二)评估目的与教育目的错位
高等教育评估是在教育测量的基础上引入高等教育目标和标准,对高等教育工作是否达到目标和标准及其达到的程度做出价值判断,其目的在于为改进高等教育管理提供依据,从而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高等教育评估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办好高等教育,指出被评高校在实现教育目标过程中出现的不足之处,为今后改进和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提供科学依据。但实际上,在高等教育评估中,评估以鉴定性为主,常常带有明显的奖惩性,反映出一种强烈的“管理主义”倾向,被评估者的需求往往得不到适度和充分反映。这样,导致许多被评学校并未把工作重点放在如何更进一步提高教育质量,以及如何缩短本校培养目标与国家规定教育目标和标准之间的差距上,并未把压力变动力,只注重评估的等次和排名次序,忽视了高等教育评估的真正目的,对高等教育评估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三)评估指标过于单一
由于各高校在办学传统、校园氛围、地域优势、周边关系、因材施教的教学方法以及有效性的制度改革等方面的区别,使我国各高校办学情况千差万别。但在当前,高等教育质量的评价标准单一而缺乏层次,各类高等院校习惯于执行统一的质量评价标准,这对于不同类别、不同层次和具有个性特征的院校不公平,“一把尺子量天下”的单一评价标准使得高等院校的个性发展受到一定阻碍。另外,由于体制不健全,受利益驱动,高等教育领域出现的一些不良甚至恶性竞争,对高等教育质量的正确评价也产生着不利影响。
在评估中政府强调整齐划一,评估标准的统一性、自定性强,面对千差万别的高等学校很难做到具体对待,其评估行为带来过强的共性制约,既损害了评估的科学性,又抑制了高等学校个性化发展,扼杀了高等学校的办学特色。从已颁行或拟颁行的评估指标体系来看,都存在一个共同的问题,就是着眼于标准,而淡化或不注重特色。由于评估体系的导向性和权威性,将会使高等学校为达标而放弃特色。高等教育评估主要采用指标评估法,并强调对评估内容尽可能量化,致使评估在内容、范围和方法等方面受到较大局限。评估指标体系,其实是一个封闭的刚性结构,外在的、可以量化的东西被列进了指标,可以纳入指标规定范围的东西得到了测评,而同时却有许多内在的、不可计量的因素可能被排斥在评估指标之外。
(四)高校应付评估倾向严重
由于我国高等教育评估制度是自上而下的,评估的标准、指标都由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行政命令的方式下达,高校往往消极被动迎接评估,影响了评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高校由于没有评估标准的设计和制定,不能处理评估结果,不能有效参与评估,只能被动接受评估,因而导致不断地在迎评上做准备、做文章,有些时候甚至影响了正常的教学和科研秩序。有的高校领导对评建工作认识不到位,存在功利主义和形式主义,过分重视评估结论,忽视评建过程,盲目攀比,期望值过高,给学校、具体部门和教师提出不切实际的要求,造成压力过大,偏离了评建工作的宗旨。个别学校为了取得好的成绩,在材料、数据上造假,甚至指使学生重新做试卷、论文。(2)
(五)元评估制度不健全
高等教育评估的程序是否科学,指标体系设计是否合理,评估过程是否客观,评估结果是否准确、是否需要检验,这些问题都属于高等教育的元评估问题。元评估就是评估的评估,是按照一定的标准或原则对教育评价工作本身进行评价的活动,其目的是对评价工作的质量进行判断,规范与完善教育评估,充分发挥评估的积极功能。(3)评估过程进行中和结束后,都要对评估进行元评估,及时对评估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反思和修正。目前,我国高校评估在实践中把主要精力投入评估前期和评估过程中,元评估还存在严重不足。评估主体、客体、过程,评估前、评估中、评估后,以及政府、高校、中介组织等组织关系无法得到有效监控,关系、权力出现错位和混乱,进而导致评估的预期目的出现隐蔽性偏失,视评估结论为评估目的的问题越发凸显。由于评估专家进入学校时间有限,一般仅仅一周左右,对学校办学现状的了解仅仅停留在选点、切片、剖面的表面评估上,不能深入挖掘学校办学特点和实际情况,还是一种流于形式和以点带面的做法。有些学校甚至会选择一些优秀典型提供给专家进行评估,进而掩盖真相,出现评估失效和失灵现象。
二、建立和完善我国高等教育评估制度的改进对策
世界上主要国家在高等教育评估方面的先进做法和优秀经验,固然有可取之处,但不能完全模仿和照搬。我国的高等教育还处在初级阶段,评估制度不能和其他国家完全一样。为此,必须建立符合我国教育发展实际、具有中国特色的高等教育评估体系。
(一)坚持政府主导地位不动摇
目前,我国学者对政府在评估中的主导作用提出质疑,甚至强烈反对,要求政府改变在高等教育评估中的主导地位。无论我国的高等教育发展到哪个阶段,我国的高等教育评估水平发展到何种程度,都应该坚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也是一个教育大国。在高等教育由“精英化”向“大众化”过渡的进程中,数量型、规模化是其突出特征,质量问题也随即凸显出来。据教育部2007年统计,我国共有本科院校740所,专科院校1168所,其中职业技术学院1015所,作为研究生培养机构的普通高校479所;教育部2009年的学年初报数据显示,普通本科生10243030名,硕士生972539名,博士生222508名,普通专科生8605924名。(4)在数量剧增、规模膨胀的突出特征面前,我国高等教育的整体质量靠谁来“把舵”?如果仅靠高校自身社会组织市场需求,各高校之间就有可能出现“各人自扫门前雪”、“诸侯割据”、“弱肉强食”的恶性竞争局面,各高校间、各地区间的教育不均衡也将有可能成为我国高等教育发展中的最大的弊病。如此大的规模,居世界第一的高等教育规模,如果不能从整体上把握教育全局,受教育者就会大面积受到影响,高等教育就有可能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甚至还有退回到精英化高等教育阶段的可能。
因此,在对高等教育实施评估的过程中,国家必须加强宏观管理,制定全局性、战略性、指导性的实施意见和指导方针,既不能让各高校完全放任自流,又不能机械化约束;既不能像美国一样将教育管辖权置于各州,也不能像英国、日本一样完全将中介机构置于绝对重要地位。如果仅仅依靠中介组织,或者由中介组织来发挥主导作用,可能会造成教育资源的浪费和教育发展的失衡。所以,高等教育评估的实施责任就必须落在政府的肩上,政府在高等教育评估中的主导地位就绝不能动摇。只有政府在高等教育评估中发挥主导作用,才能使我国的高等教育评估工作在全局性、战略性上有所作为,才能使我国的高等教育资源合理分布、协调进步、科学发展。
(二)完善评估法制建设
从国际情况看,许多发达国家都把高等教育评估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国家的法律条文和制度明确规定了评估的依据、目的、标准、机构、组织、程序、结果及其使用、评估专业人员、评估有效期限、评估仲裁、评估费用来源等。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高等教育处于重大变革时期。1990年,我国颁布了《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这是一个关于高等教育评估的行政性法规。随着时代的发展,这个规定已经和现在的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步伐不相适应。为了能给各高等学校广泛的自主权,提高高校适应社会、服务社会的能力,以及竞争、创新能力,针对社会对高等教育的需求越来越大而导致的大学规模扩张、教育教学质量下滑等突出问题,国家应建立、健全各种教育法规、法令,甚至可以通过立法的形式,对高等教育评估加以规范,使高等教育评估制度在法律的保障之下走上健康、良性、科学、可持续的发展道路。
(三)加强高校内部自评
高校教育质量的保证和提高主体在于学校,因而,学校也是高等教育评估的主体。高校应转变评估观念,全面认识评估对学校发展、质量提升的重要意义和突出作用,要变“来评我”为“我要评”,积极、主动地以评估来促进整体水平的推进;即便是没有政府组织的大规模评估活动,也要严格对照国家制定的相应评估标准开展经常性的自我评估。自我评估的优点是对学校发展实际都了如指掌,可对自身发展中的长处与不足做出较为全面、细致的梳理和总结。当然,也有“当局者迷”、“不识庐山真面目”的现象存在。这就要求高校要加强高等教育政策、方针、理论、规律的研究,开拓置身国内外教育发展轨迹中进行比较的国际视野,增强高等教育管理的综合能力和政治素养,进一步提升高等教育评估的专业化水平,练就出“钻进去做,跳出来看,静下来想”的自评本领。更重要的是,高校可以主动申请政府部门和邀请中介机构来对学校进行临时性评估,可以对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跟踪了解,对就业岗位和社会需求开展市场调研,对社会满意度进行民意测评。
(四)发挥中介机构作用
中介组织作为第三方参与评估,有其特殊的作用,较政府和高校,具有客观、公正、理性和独立性特点,能从旁观者的角度正确审视评估。但是,中介组织的非官方性质,决定了其不能自行或者强制进入评估过程,只能是或者受政府授权或委托,或者受高校邀请。所以,中介机构必须具备一定条件,才能顺利通过政府和高校的“双门槛”,完全体现自身的价值和权威性。中介机构权威性和合法性的塑造主要来源于政府的授权或任命、高校的高度认可和自身建设。
因此,要创建一批具有专业性、相对独立性、客观公正性的社会权威中介机构,让其在高等教育评估中真正发挥积极作用。当中介机构发展到一定数量和规模时,可对其实行市场化管理,完全可以采用招投标的方式,让其获得政府的授权和高校的认可。同时,要加强中介机构的质量建设和外部治理,使其所承担的风险与拥有的控制权对应,以更好地保障中介评估机构理想最大限度的实现。另外,还要为优秀的中介机构提供参与评估的机会,政府可适当授意其代表自己行使权力,执行评估实施方案,甚至可以鼓励其开展调研论证、代订评估方案和细则;高校要主动聘请已经国家许可并有优秀业绩的中介机构上门评估,甚至可以聘为长期的评估顾问,对学校的各项指标、各个环节进行实时监督。
(五)建立元评估制度
元评估事实上是对评估的强化,更是评估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元评估要实现立体化管理模式,要充分保证评估的合理、公平、公正,要建立多角度、多层面、立体式的元评估框架,要渗透到评估中的具体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步骤、每一个元素,既有对法律规范的实践和检视,又有对评估体系的监控和监督。为了避免评估主体与元评估主体的重复,改变“自打圆场”的局面,确保评估和元评估的客观公正,可组建独立的元评估机构,也可聘请国际元评估机构,实行局外化元评估。草拟元评估立体框架图示如下:
(六)强化评估后整改
评估是手段,不是目的。因此,要消除把评估作为最终目标的错误思想,改变高校“一心一意迎评”、“聚精会神促评”的不良局面,从评估思想上给予政策性引导,弱化评估结论,强化评估目的,强化评估后整改。充分发挥评估的监督监控、激励督促、参谋改进、诊断治理等综合功能,把评估的重点放在能否起到帮助高校整改和质量提高上,真正规避为了评估而评估。
另外,实施高等教育评估后整改专项计划,采取政府强制性整改、帮助性整改和学校自主性整改相结合的方式,使评估落到实处。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要引导高校从办学理念提升、办学定位确定、内部资源整合和分配等方面深挖细究,强化内部管理机制,创设优质教育教学环境。在学校内部整改的基础上,必须给予必要的外部教育投入。比如本科教学水平评估中,除了公布评估结果和简单奖惩外,还应按照学校归属,从政策、经费上给予评估整改专项支持。
(七)实行分类指导、多元评估
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中指出:“同类型不同层次的高等学校应有不同的发展目标和重点,办出各自的特色。”大学的类型,从学科特点来分,有综合类、文理类、理科类、文科类、理学类、工学类、农学类、医学类、法学类、文学类、管理类、体育类、艺术类大学;从科研规模来分,有研究型、研究教学型、教学研究型、教学型大学;从地域来分,有东部沿海发达地区高校和西部落后地区高校;从国家政策支持来分,有部属院校、地方院校、985高校、211高校、省部共建高校、重点支持高校等。为了适应我国大学多样化的发展趋势,必须对高等教育评估进行分类指导。因此,要充分考虑不同类型院校的特点,尊重各高校的办学特色和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评估方案,设计评估指标。倘若用一把标尺来衡量所有高校,就势必模糊评估的实效性和科学性。
为此,首先,要实现评估类型的多元化。综合评估和单项评估、水平评估和合格评估、阶段评估和动态评估、过程性评估和终结性评估等多种形式要选择性、针对性地运用。其次,要实现评估指标的多元化。设计不同的评估方案和评估指标,与受评高校实现对应。就同类指标体系也应分项设计,还应分专业指标和综合类指标。再次,要实现评估阶段的完整性。不仅评“进口”、评“生产”,还要评“出口”、评“市场需求”。
(八)加强理论研究和国际交流
首先,要不断丰富高等教育评估理论研究,争取在一段时期内,建立起科学完整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高等教育评估理论体系,从而为高等教育评估实践工作提供源源不断的理论指导和支持。同时,多从理论领域内寻找评估实践的突破口,从现实需要的角度解决理论不能为实践需要服务的突出问题。另外,要在国际视野里研究和探索符合中国高等教育发展实际的高等教育评估模式,进一步引导我国教育评估的理论研究顺利与国际接轨,全面共享世界资源信息和理论研究成果。在评估实践过程中,实行“走出去,请进来”,多种形式组织评估人员出国学习,学习国外先进评估经验,不断提高我国高等教育评估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也可以邀请国际专家加入我国评估专家组,对我国一些重点大学进行国际化评估。
党的十七大明确在教育问题上明确提出:更新教育观念,深化教学内容方式、考试招生制度、质量评价制度等改革。高等教育评估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经过长期的实践探索和理论研究,国家有能力建设适合我国高等教育发展需要的高等教育评估制度和保障体系,相信国家的高等教育评估机制必将迎来革新和发展的春天。
[注释]
(1)孙莱祥:《肩负国家使命,建设高素质的评估专家队伍——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经验交流暨评建动员会上的讲话》,2006年4月18日。
(2)周济:《周济部长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工作经验交流暨评估专家组组长工作研讨会上的讲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官方网站。
(3)袁振国:《教育评价与测量》,教育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03页。
(4)《高等教育学生数变动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网站,http://www.moe.edu.cn/edoas/website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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