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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三方面论述了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法律选择过程中所体现的基本价值,主要包括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概念主义国际私法观与功能主义国际私法观交互作用的产物,是法律选择的确定性与灵活性的结合,也是传统冲突规则与现代灵活方法的结合。最密切联系原则实际上体现了传统法律选择理论与现代法律选择理论的有机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