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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体主要由当地政府、社区民众(传承人和民间组织)、学术界、商业组织以及文化机构等共同构成,在建立由国家到地方完整的机构体系的同时,应强调地方区域保护主体的合作共治,充分调动多元保护主体力量,构筑有效保护合力,将保护理念转化为文化保护的自觉。只有这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才能取得更大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