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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行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施行,该解释提高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犯罪的入罪“门槛”,即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数额5000元以上不满5万的,认定为“数额较大”,与先前规定一致;而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则以数额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认定为“数额较大”,其“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均为传统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两倍。该解释其出台的背景之一是考虑到恶意透支行为的特殊性,为了限缩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的打击面以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准确打击信用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