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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中国从2005年开始,检察机关在对安检责任人进行审讯期间,可以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这个制度的出台,使得犯罪人员得到惩罚的同时,还使其人权也得到了保障。2012年,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将纳入到《刑事诉讼法》中,使这项工作上升到法律层面。基层检察院执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可以对基层检察院的各项工作的展开以有力监督。但是,制度作为理论化的约束的,当落实到具体操作中,就必然会存在一些问题而使得一些实际工作难以充分发挥,并不会获得良好的效果。本论文针对论基层检察院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若干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基层检察院;同步录音录像;问题
中图分类号: J9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25-108-2
0 引言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国家出台的一项管理制度,旨在对检察院的各项工作展开情况进行监督,特别是在对犯罪人员进行刑讯的时候,执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不仅可以将整个的刑讯过程以录音、录像的形式保留下来以作为证据,而且还对罪犯的人权予以保障。由于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的整个流程都被记录下来,因此而使得该项制度充分地发挥了监督作用,而且对检察机关具体工作的展开提供了重要条件。
1 基层检察院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现状
1.1 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缺乏规范性
基层检察院虽然执行了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但是多是以其为辅助性工作,并没有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而导致录音录像的改革执行环节不够规范。特别是办案人员对录音录像工作没有产生认知,包括录音录像工作的展开流程、需要录制的内容以及录制的时间以及资料保管等等都缺乏认知而导致录音录像的质量不高[1]。部分办案人员虽然执行了同步录音录像,但是,并没有履行全程执行的责任,而是主观性地选择录音录像的环节,很容易导致案件证据缺乏衔接性而给办案带来不必要的困难。特别是一些办案人员对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同步录音录像认识不够,就会缺乏工作的配合度。按照规定,全程录音录像,是接受审讯的犯罪嫌疑人进入到审讯室就要开始执行录音录像,但是,基层检察院往往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说服教育之后才开始刻录,直接说明了对“全程”的概念认识不清。如果存在刑讯逼供的现象,依然无法从录音录像中显示出来。
1.2 同步录音录像的技术服务不够完善
基层检察院执行同步录音录像的工作人员缺乏专业技术水平,使得同步录音录像的效果难以达到预期要求。在录音录像的技术操作上,多数的工作人员都没有接受专业培训,而是采用自学的方式,特别是由于对设备所能够发挥的功能和所具备的性能不够熟悉,就会造成操作失误,不仅难以获得录音录像资料,而是还会引起设备损坏[2]。如果在录音录像的过程中出现了技术故障,而工作人员由于确保相关技术知识而无法及时地排除故障,就会导致同步录音录像难以展开。这就说明基层检察院在办案工作展开之前,并没有对录音录像工作做好准备而导致技术服务不够完善。
2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完善发展建议
基层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在办案的过程中配合使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但由于对该项工作认识不到位而导致录音录像中存在很多问题。在很多的办案人员看来,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属于是辅助性的工作,可以根据需要对这个程序进行调整。如果在办案的过程中认为不必要,就可以不执行这个程序。所以,基层检察院的一些办案人员并不对这项工作给予高度的重视。事实上,之所以国家出台了该项制度,就是为了让检察机关能够在执行办案工作中能够做到证据充分,以确保诉讼工作顺利展开[3]。虽然接受审讯的是犯罪嫌疑人或者是罪犯,但是他们也有人权,也要受到法律的保护,特别是中国目前进入到法制化运行轨道,对每一名公民都要保障人权。基层检察院作为司法单位,就更需要认识到人权的重要性,确保办案工作更为人性化。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落实,还发挥着提高办案人员责任意识的作用。当办案人员在审讯的过程中进行录音录像,也可以提高自身的安全系数。为了提高自身的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就要不断地提高办案的操作技术能力,并会在工作中对同步录音录像产生认知。相应地,办案人员的办案理念也会有所改变,为了更好地开展工作,就会自觉地投入到录音录像知识的学习中,或者是向专家请教,或者是自觉地都参加各种培训,以使同步录音录像真正意义地成为自身工作中的一部分。
从办案人员的角度而言,同步录音录像的应用就会使得工作环境有所改变,工作模式也会做出相应的调整。办案人员要做好自己的工作,不仅要对同步录音录像的工作内容有所明确,而且还要认识到这个工作内容能够有效地避免接受审讯的人出尔反尔,录音录像的内容是很好的证据。同步录音录像能够将办案人员审讯的全过程完整地记录下来,因此可以作为档案资料保存。基层检察院会定期地开展培训活动,一些录音录像内容就可以作为案例进行分析,以使办案人员对培训内容更为直观,并深入体会[4]。这些录音录像内容还可以适时地向群众公布,让群众了解整个的办案过程,有助于提高办案人员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并能够提高自身的职业水平,避免刑讯逼供的现象发生。
3 强化同步录音录像的监督及相关资料的保管工作
基层检察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要强化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监督,以使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如果在监督的过程中发现有办案行为越矩,就可以对办案人员指正[5]。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得到规范管理,也是的监督人员所执行的监督权更有力度。在办案现场所获得的录音录像资料还要进行编辑整理,为了避免办案资料丢失而使得办案证据不完整,就需要这项工作在纪检人员的监督下完成。参与录音录像资料编辑的人员的个人资料都要详细记录,以将相关责任落实人头,督促这些工作人员能够认真履行职责。当编辑工作完成后,就由办案人员、编辑技术人员以及纪检人员签字,之后才可以将这些经过编辑处理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存档。 对于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保管,要对相关的制度予以完善,诸如保管制度、保密制度以及移交制度地等等,都要根据工作实际进一步健全,将所有的工作责任内容予以明确的都是,还要将责任落实到人头。在制度的指导下实施规范的录音录像资料管理,就可以确保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不被损坏而延长这些资料的使用寿命。但是,一些资料是被刻录到光盘中进行保管的,如果光盘消磁,就会导致其中的资料丢失。这就需要采取措施弥补这一弊端,以避免失去有力的办案证据而导致严重的后果。基层检察院会将案件审理过程中所获得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送到技术部门保管。但是由于技术部门不是专业管理资料的部门,不会按照规范要求保管资料,因此而导致资料保管不善而使得资料丢失。
基层检察院的档案管理部门虽然已经将档案管理制度建立起来,且对干扰档案资料的完整性的各项因素都采取了必要的措施,包括防磁措施、除静电措施、防盗措施等等,还对档案资料管理环境进行了完善。但是,在档案资料从技术部门移送到档案部门期间,就会在档案资料封存的过程中而忽视了运输保管。因此,有必要在档案资料移交的过程总督促有关人员对档案资料做好必要的防磁、防尘工作,避免受到运输环境影响而导致档案资料损坏。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应用与具体工作中,特别是基层检察院所接管的案件都较为复杂,工作展开的流程也相对烦琐,这就使得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会受到干扰而使得工作难以与预期的目标相符合。为了使基层检察院将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落实到位,针对该项制度运行中所存在的具体问题进行分析是非常必要的,以根据工作实际具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策略。
参 考 文 献
[1] 夏黎阳,王艳阳.防范刑讯逼供的制度机制研究[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04):47—48.
[2] 王永杰.新刑诉法中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程序规制:困境与出路[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01):53—60.
[3] 潘申明,魏修臣.从规范执法到诉讼证据——以检察机关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为视角[J].证据科学,2012(01):68—75.
[4] 唐保银.同步录音录像属性探讨[N].检察日报,2013(04):24.
[5] 赖敏娓,蒋建敏.防范刑讯逼供的制度和机制探析[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制论丛),2013,28(04):33—44.
关键词:基层检察院;同步录音录像;问题
中图分类号: J9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25-108-2
0 引言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国家出台的一项管理制度,旨在对检察院的各项工作展开情况进行监督,特别是在对犯罪人员进行刑讯的时候,执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不仅可以将整个的刑讯过程以录音、录像的形式保留下来以作为证据,而且还对罪犯的人权予以保障。由于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的整个流程都被记录下来,因此而使得该项制度充分地发挥了监督作用,而且对检察机关具体工作的展开提供了重要条件。
1 基层检察院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现状
1.1 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缺乏规范性
基层检察院虽然执行了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但是多是以其为辅助性工作,并没有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而导致录音录像的改革执行环节不够规范。特别是办案人员对录音录像工作没有产生认知,包括录音录像工作的展开流程、需要录制的内容以及录制的时间以及资料保管等等都缺乏认知而导致录音录像的质量不高[1]。部分办案人员虽然执行了同步录音录像,但是,并没有履行全程执行的责任,而是主观性地选择录音录像的环节,很容易导致案件证据缺乏衔接性而给办案带来不必要的困难。特别是一些办案人员对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同步录音录像认识不够,就会缺乏工作的配合度。按照规定,全程录音录像,是接受审讯的犯罪嫌疑人进入到审讯室就要开始执行录音录像,但是,基层检察院往往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说服教育之后才开始刻录,直接说明了对“全程”的概念认识不清。如果存在刑讯逼供的现象,依然无法从录音录像中显示出来。
1.2 同步录音录像的技术服务不够完善
基层检察院执行同步录音录像的工作人员缺乏专业技术水平,使得同步录音录像的效果难以达到预期要求。在录音录像的技术操作上,多数的工作人员都没有接受专业培训,而是采用自学的方式,特别是由于对设备所能够发挥的功能和所具备的性能不够熟悉,就会造成操作失误,不仅难以获得录音录像资料,而是还会引起设备损坏[2]。如果在录音录像的过程中出现了技术故障,而工作人员由于确保相关技术知识而无法及时地排除故障,就会导致同步录音录像难以展开。这就说明基层检察院在办案工作展开之前,并没有对录音录像工作做好准备而导致技术服务不够完善。
2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完善发展建议
基层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在办案的过程中配合使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但由于对该项工作认识不到位而导致录音录像中存在很多问题。在很多的办案人员看来,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属于是辅助性的工作,可以根据需要对这个程序进行调整。如果在办案的过程中认为不必要,就可以不执行这个程序。所以,基层检察院的一些办案人员并不对这项工作给予高度的重视。事实上,之所以国家出台了该项制度,就是为了让检察机关能够在执行办案工作中能够做到证据充分,以确保诉讼工作顺利展开[3]。虽然接受审讯的是犯罪嫌疑人或者是罪犯,但是他们也有人权,也要受到法律的保护,特别是中国目前进入到法制化运行轨道,对每一名公民都要保障人权。基层检察院作为司法单位,就更需要认识到人权的重要性,确保办案工作更为人性化。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落实,还发挥着提高办案人员责任意识的作用。当办案人员在审讯的过程中进行录音录像,也可以提高自身的安全系数。为了提高自身的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就要不断地提高办案的操作技术能力,并会在工作中对同步录音录像产生认知。相应地,办案人员的办案理念也会有所改变,为了更好地开展工作,就会自觉地投入到录音录像知识的学习中,或者是向专家请教,或者是自觉地都参加各种培训,以使同步录音录像真正意义地成为自身工作中的一部分。
从办案人员的角度而言,同步录音录像的应用就会使得工作环境有所改变,工作模式也会做出相应的调整。办案人员要做好自己的工作,不仅要对同步录音录像的工作内容有所明确,而且还要认识到这个工作内容能够有效地避免接受审讯的人出尔反尔,录音录像的内容是很好的证据。同步录音录像能够将办案人员审讯的全过程完整地记录下来,因此可以作为档案资料保存。基层检察院会定期地开展培训活动,一些录音录像内容就可以作为案例进行分析,以使办案人员对培训内容更为直观,并深入体会[4]。这些录音录像内容还可以适时地向群众公布,让群众了解整个的办案过程,有助于提高办案人员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并能够提高自身的职业水平,避免刑讯逼供的现象发生。
3 强化同步录音录像的监督及相关资料的保管工作
基层检察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要强化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监督,以使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如果在监督的过程中发现有办案行为越矩,就可以对办案人员指正[5]。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得到规范管理,也是的监督人员所执行的监督权更有力度。在办案现场所获得的录音录像资料还要进行编辑整理,为了避免办案资料丢失而使得办案证据不完整,就需要这项工作在纪检人员的监督下完成。参与录音录像资料编辑的人员的个人资料都要详细记录,以将相关责任落实人头,督促这些工作人员能够认真履行职责。当编辑工作完成后,就由办案人员、编辑技术人员以及纪检人员签字,之后才可以将这些经过编辑处理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存档。 对于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保管,要对相关的制度予以完善,诸如保管制度、保密制度以及移交制度地等等,都要根据工作实际进一步健全,将所有的工作责任内容予以明确的都是,还要将责任落实到人头。在制度的指导下实施规范的录音录像资料管理,就可以确保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不被损坏而延长这些资料的使用寿命。但是,一些资料是被刻录到光盘中进行保管的,如果光盘消磁,就会导致其中的资料丢失。这就需要采取措施弥补这一弊端,以避免失去有力的办案证据而导致严重的后果。基层检察院会将案件审理过程中所获得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送到技术部门保管。但是由于技术部门不是专业管理资料的部门,不会按照规范要求保管资料,因此而导致资料保管不善而使得资料丢失。
基层检察院的档案管理部门虽然已经将档案管理制度建立起来,且对干扰档案资料的完整性的各项因素都采取了必要的措施,包括防磁措施、除静电措施、防盗措施等等,还对档案资料管理环境进行了完善。但是,在档案资料从技术部门移送到档案部门期间,就会在档案资料封存的过程中而忽视了运输保管。因此,有必要在档案资料移交的过程总督促有关人员对档案资料做好必要的防磁、防尘工作,避免受到运输环境影响而导致档案资料损坏。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应用与具体工作中,特别是基层检察院所接管的案件都较为复杂,工作展开的流程也相对烦琐,这就使得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会受到干扰而使得工作难以与预期的目标相符合。为了使基层检察院将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落实到位,针对该项制度运行中所存在的具体问题进行分析是非常必要的,以根据工作实际具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策略。
参 考 文 献
[1] 夏黎阳,王艳阳.防范刑讯逼供的制度机制研究[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04):47—48.
[2] 王永杰.新刑诉法中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程序规制:困境与出路[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01):53—60.
[3] 潘申明,魏修臣.从规范执法到诉讼证据——以检察机关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为视角[J].证据科学,2012(01):68—75.
[4] 唐保银.同步录音录像属性探讨[N].检察日报,2013(04):24.
[5] 赖敏娓,蒋建敏.防范刑讯逼供的制度和机制探析[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制论丛),2013,28(04):3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