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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明代法律较之前代的一大发展,是在编纂形式上采用了律例体例。终明一代,自洪武至崇祯,各朝沿相编例,从未中断。其中与律文只有同等效力的刑事条例,前期以《律诰》为代表,中后期以弘治、嘉靖、万历三朝所颁《问刑条例》称著。研究明代立法,舍例难以求其真;而研究明代中后期法律,首先应弄清《问刑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