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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发布,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新的规定对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不再划分是否属于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本文对修订前后的会计处理进行比较,并对修订后的核算方法的优点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