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须防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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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百圆裤业状告北京百圆城服装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和不正当竞争案
  被称为“2005年度十大最值得消费者关注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例”之一的、备受关注的山西“百圆”裤业诉北京“百圆城”商标侵权一案,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北京百圆城服装有限公司上诉,维持原判。据悉,这是我国服装特许经营行业第一例知识产权案件。该判决结果意味着国内200多家“百圆城”连锁店将面临摘牌。
  國内最大的服装特许经营连锁企业山西百圆裤业有限公司以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北京百圆城服装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山西百圆裤业有限公司诉称,本公司于1998年成立后,自2000年至2004年陆续注册了“百园及图”、“百圆及图”、“百圆城及图”、“百圆裤业”商标,目前拥有以“百园”、“百圆”商标为主的联合商标已达40余件,商标及品牌具有知名度。北京百圆城服装有限公司是2001年9月底成立,且该公司的副总经理曾经是本公司的加盟商,其恶意模仿使用与本公司注册商标和品牌近似的文字“百圆城”作为其企业字号使用,不仅自己使用,还以特许经营形式授权加盟商在门头牌匾上突出使用,并在其“北京百圆城网”上使用“百圆城”标识。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侵犯了山西百圆裤业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百圆裤业副总经理张新平透露,公司在规模扩大后,欲进军北京社区开店时,却发现,公司原来的加盟商张晓敏于2001年9月30日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了北京百圆城服装有限公司,并以裤装生产销售为主,同时在安徽、河南、山东等地发展了200多家“百圆城”加盟店。
  张新平介绍,张晓敏在非常了解百圆裤业经营状况的前提下,还恶意模仿突出使用与“百圆”近似的“百圆城”字号,公司认为这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有业内人士表示,近年来我国企业的商标权意识、知识产权意识越来越强,但维权行为却相对处于一个滞后的状况。在百圆城商标侵权一案中,百圆城公司是在工商局登记成立的,即百圆城公司的字号是合法的,但是,百圆城公司的商标并没有经过商标局登记,所以百圆城公司侵犯了百圆公司的商标权,这种情况就是以合法形式侵害了他人的权利。企业经营者要重视这种情况,在工商局登记成立,并不意味着这个企业就不会侵犯到其他企业的合法权利。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过数次调查和三次开庭审理后,于2005年11月30日就该案作出判决,认定百圆公司的第1370910号“百园及图”商标已为山西省著名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百圆城公司突出使用“百圆城”字号侵犯了百圆公司第1370910号“百园及图”商标专用权,同时法院认定百圆城公司登记并使用“百圆城”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最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百圆城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百圆”文字的企业名称、字号,并赔偿百圆公司一定经济损失。
  律师点评: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商号)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在我国,商标权是指商标权人依法对自己的注册商标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而企业名称(商号)权是指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对其企业名称在核准登记的区域内享有的专用权利,两种权利的载体分别来自商标与企业名称(商号)。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商号)权产生冲突的主要形式:
  1、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被其它企业有意或者无意地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即企业名称(商号)权侵犯商标权。
  2、将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名称中的显著部分作为商标使用,即商标权侵犯企业名称(商号)权。
  本案中的纠纷可以分为两部分:
  其一为商标侵权纠纷,这类纠纷又分为无意侵权和故意侵权。目前我国商标专用权管理和企业名称权管理分属于商标局和各级各地工商局,而两者之间又缺乏衔接,这很有可能造成地处不同城市、地区的某一商家所使用商标与另一商家的名称产生重合。虽是无意行为,侵权方仍需承担侵权责任。而故意侵权则是“搭名牌顺风车”(又称搭便车)的侵权行为。
  其二则是不正当竞争纠纷和因第三方原因引起的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主要出现在特许经营合同解除之后,很多加盟者在特许经营合同期满后,仍继续从事与特许者相同的行业,从而形成不正当竞争。另一种竞争则是特许企业的员工在离职后,用在特许企业掌握到的一些商业秘密和专业技术,从事与特许经营企业有竞争性的行业。而第三方原因引起的纠纷在餐饮业出现频率较高,例如:快餐加盟店因食品质量问题与消费者发生纠纷,消费者往往会忽略加盟者这个法律主体的存在,而直接与特许者进行交涉。
  上述案例中,既有商标侵权事实,又有不正当竞争的因素。原告注册了“百圆”商标后,已在先取得商标权,依法享有该商标的专有使用权、禁用权、处分权、收益权。其中禁用权的范围可以延伸到与核准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和与核定使用商品类似的商品,这些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因此,从案情事实来看,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在现有的法律条件下,企业要学会如何在特许经营领域保护自己的商号和商标权,及时注册商标,搜集市场信息,密切关注市场动态,提升法律维权意识,必要时应拿起法律武器维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及其它合法权益。从长远角度,企业应该尽量做到商号与商标名称上的统一。这样不但能够增强企业的品牌效应促进营销,同时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商标权保护相对完善,也可以减少商号与其他企业商标冲突的发生,免于经济利益的损失和卷入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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