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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离婚后一方同意将归己一方的房产给另一方的,在转移之前可以变卦吗?
问:贞贞和建威协议离婚后同意将离婚协议中归己所有的房产给建威,后来她考虑在农村居住的年迈父母也要来城里住,便想变卦。请问:离婚后同意将归己一方所有的房产给另一方的,在房产未经登记转移之前是否可以行使撤销权?
答:离婚协议对离婚双方具有约束力。离婚后一方同意将离婚协议中归己一方所有的财产给另一方的,应视为赠与行为,当赠与物为不动产,在不动产未经登记转移至另一方名下时,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行为。
2. 婚前按揭房产的归属应以什么时间作为判断标准?
问:丽丽在和陈刚恋爱时,双方共同出资首付按揭购置了一套商品房。请问:婚前按揭房产的归属应以什么时间作为判断标准?
答:婚前按揭房产的归属应以产权证取得的时间作为判断标准。双方均享有产权的,应按份取得财产利益。婚前购房方享有产权的,不享有产权的一方应享有相应的投资回报。
3. 妻子在和酗酒丈夫打离婚官司,是否可以终止丈夫探望权?
问:丽君因为丈夫经常酗酒赌博打孩子,便到法院起诉离婚。请问:和酗酒丈夫打离婚官司,是否可以终止丈夫探望权?
答: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对方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中止探望权利的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4. 离婚后发现未分割的股票增值而起诉要求分割的怎么办?
问:兰兰和丈夫离婚后发现未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公司股票进行分割,前夫持有股票并经过数次转化和投资,最终股票大幅增值。请问: 离婚后发现未分割的股票增值而起诉要求分割的怎么办?
答:离婚后发现未分割的股票增值而起诉要求分割的,再次起诉时原则上将股票的原始价值及产生的自然增值、孳息认定为共同财产,这涉及分割节点的选择与自然增值、孳息、投资性收益等概念的辨析,并根据分割节点相应地调整财产范围。同时,若请求分割具有物权属性的共有物,则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5.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无行为能力人一方是否可以作为监护人?
问:敏敏离婚时女兒由丈夫抚养,她想在假期以监护人的身份带孩子去国外旅游,遭到前夫的强烈反对,敏敏执意带女儿出境并想起诉前夫。请问: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无行为能力人一方是否可以作为监护人?
答: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无行为能力人的一方不应认定为监护人,由此也不应认定为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因而其无权代表无行为能力人提起诉讼。对已经受理的,应驳回起诉。
6. 离婚后抚养一方的抚养条件未发生不利于孩子成长的变化,另一方能否要求变更?
问:贞贞是外企的财务总监,与丈夫离婚两年的时间里一直带着上初中的女儿生活,前夫多次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还扬言去法院起诉。请问: 离婚后抚养一方的抚养条件未发生不利于孩子成长的变化,另一方能否要求变更?
答:法院在审理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的纠纷应遵循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离婚后抚养一方的抚养条件未发生不利于孩子成长的变化,抚养关系不能变更。
7.离婚后以增加抚养费为由提起诉讼的如何举证?
问:如云离婚后带着上高中的儿子生活,因为母亲生病经济发生了困难。请问:离婚后以增加抚养费为由提起诉讼的如何举证?
答:婚姻法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重点审查何为法律规定的“必要时”的前提条件,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所列3种情形加以判断。
点评:蕾蕾
责编/昱青
问:贞贞和建威协议离婚后同意将离婚协议中归己所有的房产给建威,后来她考虑在农村居住的年迈父母也要来城里住,便想变卦。请问:离婚后同意将归己一方所有的房产给另一方的,在房产未经登记转移之前是否可以行使撤销权?
答:离婚协议对离婚双方具有约束力。离婚后一方同意将离婚协议中归己一方所有的财产给另一方的,应视为赠与行为,当赠与物为不动产,在不动产未经登记转移至另一方名下时,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行为。
2. 婚前按揭房产的归属应以什么时间作为判断标准?
问:丽丽在和陈刚恋爱时,双方共同出资首付按揭购置了一套商品房。请问:婚前按揭房产的归属应以什么时间作为判断标准?
答:婚前按揭房产的归属应以产权证取得的时间作为判断标准。双方均享有产权的,应按份取得财产利益。婚前购房方享有产权的,不享有产权的一方应享有相应的投资回报。
3. 妻子在和酗酒丈夫打离婚官司,是否可以终止丈夫探望权?
问:丽君因为丈夫经常酗酒赌博打孩子,便到法院起诉离婚。请问:和酗酒丈夫打离婚官司,是否可以终止丈夫探望权?
答: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对方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中止探望权利的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4. 离婚后发现未分割的股票增值而起诉要求分割的怎么办?
问:兰兰和丈夫离婚后发现未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公司股票进行分割,前夫持有股票并经过数次转化和投资,最终股票大幅增值。请问: 离婚后发现未分割的股票增值而起诉要求分割的怎么办?
答:离婚后发现未分割的股票增值而起诉要求分割的,再次起诉时原则上将股票的原始价值及产生的自然增值、孳息认定为共同财产,这涉及分割节点的选择与自然增值、孳息、投资性收益等概念的辨析,并根据分割节点相应地调整财产范围。同时,若请求分割具有物权属性的共有物,则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5.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无行为能力人一方是否可以作为监护人?
问:敏敏离婚时女兒由丈夫抚养,她想在假期以监护人的身份带孩子去国外旅游,遭到前夫的强烈反对,敏敏执意带女儿出境并想起诉前夫。请问: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无行为能力人一方是否可以作为监护人?
答: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无行为能力人的一方不应认定为监护人,由此也不应认定为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因而其无权代表无行为能力人提起诉讼。对已经受理的,应驳回起诉。
6. 离婚后抚养一方的抚养条件未发生不利于孩子成长的变化,另一方能否要求变更?
问:贞贞是外企的财务总监,与丈夫离婚两年的时间里一直带着上初中的女儿生活,前夫多次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还扬言去法院起诉。请问: 离婚后抚养一方的抚养条件未发生不利于孩子成长的变化,另一方能否要求变更?
答:法院在审理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的纠纷应遵循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离婚后抚养一方的抚养条件未发生不利于孩子成长的变化,抚养关系不能变更。
7.离婚后以增加抚养费为由提起诉讼的如何举证?
问:如云离婚后带着上高中的儿子生活,因为母亲生病经济发生了困难。请问:离婚后以增加抚养费为由提起诉讼的如何举证?
答:婚姻法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重点审查何为法律规定的“必要时”的前提条件,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所列3种情形加以判断。
点评:蕾蕾
责编/昱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