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国民法与经济法学界围绕经济法是否是为独立的部门法和经济法与民法的调整对象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论战。回顾这场论战,对于今天的学者无疑有着重要的意义。八十年代的论争从沟通不足到充分沟通从而某种程度上达成了双赢。论争的重要原因在于学者对经济法的现代性认识不足。而论争也并非纯粹的逻辑上的学术争论,这其中有着"抢地盘"的意味。
关键词:经济法 民法 调整对象 论争
引言
经济法作为一个近代产生的新的法学部门,在中国的发展有着其自己独特的道路。站在二十一世纪第一个十年的末尾,当我们回顾中国经济法的发展时,不得不承认,改革开放以来的三十年,经济法与民商法之间的争论在整个发展历程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一般认为,经济法理论来源于前苏联,直至1978年左右,经济法在法学界还是一个很时髦的术语,⑴经济法引入之初,中国正处于特殊的历史背景,我国已经进行改革,但还没有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在《民法通则》颁布前后,在整个八十年代民法学界与经济法学界围绕经济法与民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是否为独立的部门法问题展开了一场大论战。
一 、论争之简介
上个世纪80年代,民法、经济法俨然阵营分明,各成学派,其中主流的观点可归纳为全 、大、小 无四类。
所谓"全"就是经济法调整一切经济关系。例如,"经济法是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法,他调整的是经济关系,包括国内经济关系和对外经济关系。"⑵"经济法是国家为调整经济关系而制定的法律规范"。所谓"大",指有的学者主张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范围过大,把应由别的部门法,特别是民法调整的范围也视为经济法调整对象。例如,江平认为,"经济法调整的是社会主义组织之间直接或间接由计划而产生的,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生产领域中的商品关系。所谓"小",是指认为经济法调整,也只调整同国家调节经济相关的国家经济管理关系或者"经济管理关系"。其所揭示的经济法调整对象,其范围较小。主要有两种不同的代表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经济法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包括宏观经济管理关系和微观经济管理关系(经济组织内部管理关系),它的特点是将各种横向经济关系排除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⑶另一种意见认为,经济法调整同国家调节社会经济相关的国家经济管理关系,或国家经济调节管理关系。所谓"无",是指经济法并无特定的调整对象,人们所谓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实都是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例如,横向经济关系是民法调整的,纵向经济关系应归行政法调整。对于"经济法"这一概念,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理解,例如,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⑷,经济法只是一门法律学科,这门学科的任务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法律"⑸有些学者不同意使用"经济法"这一概念,认为人们所谓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部分或全部地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这一部分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之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法分支,即"经济行政法"。后种主张被称为"经济行政法论"。⑹
三、 论争之评论
(一)争论达成共赢
经济法的发展是伴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而发展的。科技的进步、生产的社会化,使得自由市场的缺陷逐渐暴露出来:不正当竞争和垄断造成了市场障碍,使市场机制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市场的唯利性造成了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领域无人进入,公共物品无人提供;而市场调节的盲目性与滞后性,造成了经济结构比例失调。经济法能够协调个体经济公平与总体经济公平、个体经济效率与总体经济效率、个体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能够有效地解决生产社会化带来的问题,因此在西方国家得到了蓬勃发展,社会本位的经济法秩序得到确立。
但是经济法成为独立的部门法问题却遭受民法学界的质疑,民法学界的代表人物佟柔先生提出:"从经济法律规范上说,经济法不能形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但是从学科上看,经济法学是一门必要的学科。"⑺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民法学者不了解经济法学,对经济法学的研究状态也不屑一顾,甚至否定经济法的存在。这种认识有着时代局限性。"民法通则的制定和颁布,标志民法学经济法学论争以大民法观点的胜利而在形式上暂告结束"。⑻但是对于经济法与民法来说,在这一时期的论战实际上是双赢的,经济法的迅速发展正是从《民法通则》颁布以后,市场体制得到确立。作为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最重要的经济法与民法并行不悖,关系密不可分,民法需经济法来矫治市场失灵,克服市场经济中宏观运行的盲目性和市场竞争无序性的局限,经济法也不可能将民法排斥在经济生活之外,经济法的许多调整方法正是借助于民法,通过民法间接作用于商品经济关系中。经济法有明确调整对象,以调整方法作辅助,具有一个部门法的独立性,应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经济法的现代性问题
回顾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关于经济法与民法论争,笔者认识到无论是民法学者还是经济法学者都没有很好地意识到经济法的现代性问题。民法是以罗马私法为基础逐渐发展起来的,有着悠久的历史。罗法私法原包括市民法和万民法,后市民法吸收了万民法,成为罗马私法的总和。罗马帝国时代受有限的生产力水平决定,市场经济发展程度低下,在这种社会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关系主体主要是农民、手工业者、小业主、小作坊主等。他们的经济实力雖有差别,但差别不大,社会经济关系主要是这些主体间进行的商品交换关系,交换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生活及与生活紧密相关的生产活动,即交换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追求物品的"效用"--"一件物品提供的满足"。⑼而经济法则产生于近代,有着深刻的时代烙印。这就决定了经济法有着自己独特的现代性。
(三)并非纯学术之争
纵观经济法与民法的论战过程,我们不难发现,这场至今仍在间或交火的论战实在不能称为一场完全建立在学术和逻辑思维上的君子之争。从笔者目前掌握的资料来看,这里面多多少少有着"抢地盘、占山头"的味道,这相当程度上是整个中国学界的通病。在中国法学界,对话语权以及立法权的争夺一直是潜伏在学术研究下的一股暗流。
经济法与民法的论战经历了起起伏伏的几个阶段。最初的阶段,民法处于劣势而经济法处于优势,这主要是从1979年8月社科院召开的民法经济法研讨会到1983年社科院召开的全国性的经济法理论研讨会之前。梁慧星教授在《佟柔先生与民法经济法论争》一文中回忆说:"现在想来,当时经济法主张曾经一度很占优势,民法学派有几次似乎难于招架。"这其中的主要原因,有学者认为是因为当时中国继承了苏联的经济法学观点并对民法定性为资本主义法的缘故。⑽而此时的经济法界学者似乎也藉此趁机打击民法,不惜动用意识形态的大棒,打语录仗更是中国特色的论战。⑾而民法则借《民法通则》扭转了败局,并在这个论战中占据了优势。而实际上经济法学界在《民法通则》的制定过程中扮演了负面的角色,并希望经济法能够在未来中国建立起一个庞大的帝国体系。⑿
不仅在立法上两个学界的学者争夺话语权,在其他各个领域也有着尖锐的争论,而斗争方式无所不用其极甚至颇有文革遗风,这不能不让今天的学者看起来觉得可笑而自省。笔者在撰写论文期间查阅的资料使得这场论争给笔者一个很滑稽的印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中设立经济庭,经济法学界的弹冠相庆给笔者留下深刻印象。而在《合同法》通过后的2000年8月按照"大民事审判"的格局撤销经济审判庭则被民法学界讥为"经济法的一块遮羞布被扯下"。而前日又有学者呼吁重新设立经济审判庭。而这些学者集中在经济法学界。
实际上,正如笔者前文论及的,"抢地盘、占山头"是中国学术界的通病。通过对经济法与民法论争的过程的考察,尤其是八十年代的争论,我们不难看到其中充斥的非纯粹学术领域内的意气之争。这与我们今天的学者而言,无论经济法学界还是民法学界都有着重要的警示意义。学术争论永远是有利与理论的进步,所谓真理愈辩愈明,但是我们要讲求论争的方式和手段,而且必须恪守学者的学术道德。正如邓峰副教授在"北京大学法学院纪念改革开放三十年学术研讨会"上的对经济法改革开放来的发展进行回顾的发言那样:学者之间不应存在对某个领域的意气争夺,而应该通力合作,如果继续停留在对立法话语权的争夺上,中国法学是没有希望的。⒀
四 、争论之启示
"往日不可谏,来日犹可追",对于今天的学者,无论是经济法学者还是民法学者,认真回顾这场论争,大概都有着自己的看法。如何能够避免其中的教训重演,并吸取其中的经验和精华,是我们认真思考的。
首先我们必须撇除门户之见,经济法和民法应该互相汲取有益部分。经济法与民法都处在市场关系之中,往往呈现错综复杂的情况,使二者在调整对象存在重叠和交叉,对于这些交叉和重叠,只有二者互相配合,才能形成有效地协调机制,消除二者之间的矛盾与冲突,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发展。而不能在学术争论时将争夺话语权及立法权作为目的,唯有如此,中国法学才能往光明处去。其次,我们必须意识到,新的部门法及部门法内的细致学科是随着社会发展而产生发展的。在没有汽车之前当然无法想象有交通法规这种东西。但是一旦新事物产生,我们务必及早认识到,并想出对应之策,而这对应之策也许并非已有之策能解决的。这时候研究新事物的规律正是我们应该做的。顺应时代潮流,尊重客观规律是我们时刻应该谨记的。最后,当代法学不能在自己的小圈子内自给自足,而应该广泛吸取其他部门学科的精华,比如经济学、社会学等。经济法的产生及发展已经明确的告诉了我们,但靠民商法的逻辑已经无法应对现代化国家的经济现象,乃至整个法学逻辑也要向经济学取经。因此,对于法学学者,尤其是新生部门法学的学者,多向其他学科学习的意义毋庸置疑。
注释:
⑴佟柔关于"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探讨【Z】中国人民大学未定稿。
⑵简明法学教材:《经济法讲义》,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第5页。
⑶谢次昌:《论经济法的对象、地位和学科建設》,《中国法学》1990年第6期。
⑷王家福:《经济法要义》,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8年版。
⑸佟柔:《论中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及与经济法的关系》,《佟柔文集》。
⑹梁慧星、王利明:《经济法的理论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
⑺《中国经济法诸论》编写组 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221页。
⑻梁慧星:《佟柔先生与民法经济法论争》http://www.civillaw.com.cn,。
⑼[美]劳埃德·雷诺兹:《微观经济学--分析与政策》[M],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9页。
⑽孙沛成.中国民法经济法论战初考.国际关系学院学报.2009.(4)
⑾梁慧星教授在回忆自己当时自己出席社科院法学所的某次活动,就受到了"资产阶级民法观点"的打击。参见:易继明·学问人生与人生的学问-访著名民法学家梁慧星教授 http: //www.cass.net.cn/file/2005102750576·html 访问时间2009年12月24日
⑿1986年《民法通则》提交全国人大通过之前,经济法学者在南方召开研讨会对民法通则进行批判和抵制。参见上引注。
⒀北京大学法学院.法治建设与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中外法学.2009.(1)
参考文献:
【1】王忠主编:《经济法学》,吉林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
【2】[美]劳埃德·雷诺兹:《微观经济学--分析与政策》[M],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3】谢怀轼:《从经济法的形式看我国的经济法》,《法学研究》1984年第2期。
【4】王家福:《经济法要义》,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8年版。
作者简介:谢慧(1987-),女,山东菏泽人,中南大学法学院09级经济法学专业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财税法。
关键词:经济法 民法 调整对象 论争
引言
经济法作为一个近代产生的新的法学部门,在中国的发展有着其自己独特的道路。站在二十一世纪第一个十年的末尾,当我们回顾中国经济法的发展时,不得不承认,改革开放以来的三十年,经济法与民商法之间的争论在整个发展历程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一般认为,经济法理论来源于前苏联,直至1978年左右,经济法在法学界还是一个很时髦的术语,⑴经济法引入之初,中国正处于特殊的历史背景,我国已经进行改革,但还没有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在《民法通则》颁布前后,在整个八十年代民法学界与经济法学界围绕经济法与民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是否为独立的部门法问题展开了一场大论战。
一 、论争之简介
上个世纪80年代,民法、经济法俨然阵营分明,各成学派,其中主流的观点可归纳为全 、大、小 无四类。
所谓"全"就是经济法调整一切经济关系。例如,"经济法是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法,他调整的是经济关系,包括国内经济关系和对外经济关系。"⑵"经济法是国家为调整经济关系而制定的法律规范"。所谓"大",指有的学者主张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范围过大,把应由别的部门法,特别是民法调整的范围也视为经济法调整对象。例如,江平认为,"经济法调整的是社会主义组织之间直接或间接由计划而产生的,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生产领域中的商品关系。所谓"小",是指认为经济法调整,也只调整同国家调节经济相关的国家经济管理关系或者"经济管理关系"。其所揭示的经济法调整对象,其范围较小。主要有两种不同的代表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经济法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包括宏观经济管理关系和微观经济管理关系(经济组织内部管理关系),它的特点是将各种横向经济关系排除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⑶另一种意见认为,经济法调整同国家调节社会经济相关的国家经济管理关系,或国家经济调节管理关系。所谓"无",是指经济法并无特定的调整对象,人们所谓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实都是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例如,横向经济关系是民法调整的,纵向经济关系应归行政法调整。对于"经济法"这一概念,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理解,例如,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⑷,经济法只是一门法律学科,这门学科的任务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法律"⑸有些学者不同意使用"经济法"这一概念,认为人们所谓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部分或全部地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这一部分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之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法分支,即"经济行政法"。后种主张被称为"经济行政法论"。⑹
三、 论争之评论
(一)争论达成共赢
经济法的发展是伴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而发展的。科技的进步、生产的社会化,使得自由市场的缺陷逐渐暴露出来:不正当竞争和垄断造成了市场障碍,使市场机制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市场的唯利性造成了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领域无人进入,公共物品无人提供;而市场调节的盲目性与滞后性,造成了经济结构比例失调。经济法能够协调个体经济公平与总体经济公平、个体经济效率与总体经济效率、个体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能够有效地解决生产社会化带来的问题,因此在西方国家得到了蓬勃发展,社会本位的经济法秩序得到确立。
但是经济法成为独立的部门法问题却遭受民法学界的质疑,民法学界的代表人物佟柔先生提出:"从经济法律规范上说,经济法不能形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但是从学科上看,经济法学是一门必要的学科。"⑺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民法学者不了解经济法学,对经济法学的研究状态也不屑一顾,甚至否定经济法的存在。这种认识有着时代局限性。"民法通则的制定和颁布,标志民法学经济法学论争以大民法观点的胜利而在形式上暂告结束"。⑻但是对于经济法与民法来说,在这一时期的论战实际上是双赢的,经济法的迅速发展正是从《民法通则》颁布以后,市场体制得到确立。作为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最重要的经济法与民法并行不悖,关系密不可分,民法需经济法来矫治市场失灵,克服市场经济中宏观运行的盲目性和市场竞争无序性的局限,经济法也不可能将民法排斥在经济生活之外,经济法的许多调整方法正是借助于民法,通过民法间接作用于商品经济关系中。经济法有明确调整对象,以调整方法作辅助,具有一个部门法的独立性,应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经济法的现代性问题
回顾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关于经济法与民法论争,笔者认识到无论是民法学者还是经济法学者都没有很好地意识到经济法的现代性问题。民法是以罗马私法为基础逐渐发展起来的,有着悠久的历史。罗法私法原包括市民法和万民法,后市民法吸收了万民法,成为罗马私法的总和。罗马帝国时代受有限的生产力水平决定,市场经济发展程度低下,在这种社会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关系主体主要是农民、手工业者、小业主、小作坊主等。他们的经济实力雖有差别,但差别不大,社会经济关系主要是这些主体间进行的商品交换关系,交换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生活及与生活紧密相关的生产活动,即交换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追求物品的"效用"--"一件物品提供的满足"。⑼而经济法则产生于近代,有着深刻的时代烙印。这就决定了经济法有着自己独特的现代性。
(三)并非纯学术之争
纵观经济法与民法的论战过程,我们不难发现,这场至今仍在间或交火的论战实在不能称为一场完全建立在学术和逻辑思维上的君子之争。从笔者目前掌握的资料来看,这里面多多少少有着"抢地盘、占山头"的味道,这相当程度上是整个中国学界的通病。在中国法学界,对话语权以及立法权的争夺一直是潜伏在学术研究下的一股暗流。
经济法与民法的论战经历了起起伏伏的几个阶段。最初的阶段,民法处于劣势而经济法处于优势,这主要是从1979年8月社科院召开的民法经济法研讨会到1983年社科院召开的全国性的经济法理论研讨会之前。梁慧星教授在《佟柔先生与民法经济法论争》一文中回忆说:"现在想来,当时经济法主张曾经一度很占优势,民法学派有几次似乎难于招架。"这其中的主要原因,有学者认为是因为当时中国继承了苏联的经济法学观点并对民法定性为资本主义法的缘故。⑽而此时的经济法界学者似乎也藉此趁机打击民法,不惜动用意识形态的大棒,打语录仗更是中国特色的论战。⑾而民法则借《民法通则》扭转了败局,并在这个论战中占据了优势。而实际上经济法学界在《民法通则》的制定过程中扮演了负面的角色,并希望经济法能够在未来中国建立起一个庞大的帝国体系。⑿
不仅在立法上两个学界的学者争夺话语权,在其他各个领域也有着尖锐的争论,而斗争方式无所不用其极甚至颇有文革遗风,这不能不让今天的学者看起来觉得可笑而自省。笔者在撰写论文期间查阅的资料使得这场论争给笔者一个很滑稽的印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中设立经济庭,经济法学界的弹冠相庆给笔者留下深刻印象。而在《合同法》通过后的2000年8月按照"大民事审判"的格局撤销经济审判庭则被民法学界讥为"经济法的一块遮羞布被扯下"。而前日又有学者呼吁重新设立经济审判庭。而这些学者集中在经济法学界。
实际上,正如笔者前文论及的,"抢地盘、占山头"是中国学术界的通病。通过对经济法与民法论争的过程的考察,尤其是八十年代的争论,我们不难看到其中充斥的非纯粹学术领域内的意气之争。这与我们今天的学者而言,无论经济法学界还是民法学界都有着重要的警示意义。学术争论永远是有利与理论的进步,所谓真理愈辩愈明,但是我们要讲求论争的方式和手段,而且必须恪守学者的学术道德。正如邓峰副教授在"北京大学法学院纪念改革开放三十年学术研讨会"上的对经济法改革开放来的发展进行回顾的发言那样:学者之间不应存在对某个领域的意气争夺,而应该通力合作,如果继续停留在对立法话语权的争夺上,中国法学是没有希望的。⒀
四 、争论之启示
"往日不可谏,来日犹可追",对于今天的学者,无论是经济法学者还是民法学者,认真回顾这场论争,大概都有着自己的看法。如何能够避免其中的教训重演,并吸取其中的经验和精华,是我们认真思考的。
首先我们必须撇除门户之见,经济法和民法应该互相汲取有益部分。经济法与民法都处在市场关系之中,往往呈现错综复杂的情况,使二者在调整对象存在重叠和交叉,对于这些交叉和重叠,只有二者互相配合,才能形成有效地协调机制,消除二者之间的矛盾与冲突,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发展。而不能在学术争论时将争夺话语权及立法权作为目的,唯有如此,中国法学才能往光明处去。其次,我们必须意识到,新的部门法及部门法内的细致学科是随着社会发展而产生发展的。在没有汽车之前当然无法想象有交通法规这种东西。但是一旦新事物产生,我们务必及早认识到,并想出对应之策,而这对应之策也许并非已有之策能解决的。这时候研究新事物的规律正是我们应该做的。顺应时代潮流,尊重客观规律是我们时刻应该谨记的。最后,当代法学不能在自己的小圈子内自给自足,而应该广泛吸取其他部门学科的精华,比如经济学、社会学等。经济法的产生及发展已经明确的告诉了我们,但靠民商法的逻辑已经无法应对现代化国家的经济现象,乃至整个法学逻辑也要向经济学取经。因此,对于法学学者,尤其是新生部门法学的学者,多向其他学科学习的意义毋庸置疑。
注释:
⑴佟柔关于"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探讨【Z】中国人民大学未定稿。
⑵简明法学教材:《经济法讲义》,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第5页。
⑶谢次昌:《论经济法的对象、地位和学科建設》,《中国法学》1990年第6期。
⑷王家福:《经济法要义》,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8年版。
⑸佟柔:《论中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及与经济法的关系》,《佟柔文集》。
⑹梁慧星、王利明:《经济法的理论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
⑺《中国经济法诸论》编写组 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221页。
⑻梁慧星:《佟柔先生与民法经济法论争》http://www.civillaw.com.cn,。
⑼[美]劳埃德·雷诺兹:《微观经济学--分析与政策》[M],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9页。
⑽孙沛成.中国民法经济法论战初考.国际关系学院学报.2009.(4)
⑾梁慧星教授在回忆自己当时自己出席社科院法学所的某次活动,就受到了"资产阶级民法观点"的打击。参见:易继明·学问人生与人生的学问-访著名民法学家梁慧星教授 http: //www.cass.net.cn/file/2005102750576·html 访问时间2009年12月24日
⑿1986年《民法通则》提交全国人大通过之前,经济法学者在南方召开研讨会对民法通则进行批判和抵制。参见上引注。
⒀北京大学法学院.法治建设与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中外法学.2009.(1)
参考文献:
【1】王忠主编:《经济法学》,吉林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
【2】[美]劳埃德·雷诺兹:《微观经济学--分析与政策》[M],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3】谢怀轼:《从经济法的形式看我国的经济法》,《法学研究》1984年第2期。
【4】王家福:《经济法要义》,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8年版。
作者简介:谢慧(1987-),女,山东菏泽人,中南大学法学院09级经济法学专业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财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