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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是互不隶属的行政主体之间以实现行政目的为目标并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协议,其行为性质本质上是一种对等性公法契约,具有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它主要有行政事务协议和行政区域合作协议两大基本范畴。行政协议的广泛存在,有助于组织协调行政主体之间的内部关系,从而提高行政效率,同时还有助于推动区域之间的行政合作,实现共同发展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