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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哈贝马斯在讨论法律问题时使用的事实性和有效性的概念可以引入执政党执政问题的研究。民众被迫接受执政的结果或者执政党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则,这是执政党执政的事实性问题。而通过与公民的商谈和对话,取得公民对执政党的认可和自觉尊重,这是执政党执政的有效性问题。在商谈原则基础上的协商政治可以成为执政党新的社会整合模式,这一模式可以更有力地增强执政党执政的有效性。
关键词:执政党执政;事实性;有效性;协商政治
中图分类号:D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4)02—0021一06
政党的执政理论已经成为中国政党理论研究中最为重要的一部分,以至于有学者撰文,认为政党执政学是一门不同于政治学、党建学和领导科学的独立的新兴学科。目前的政党执政理论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问题领域,第一,执政方式,如刘启春对政治发展语境下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创新的研究;第二,执政能力,如杨军关于中国共产党执政能力建设与民生关系的探讨;第三,执政文化,如王守光对网络环境下政党的执政文化建设的研究;第四,执政体制,如吴珏对中国共产党执政体制中非正式制度的研究;第五,执政资源,如孙艳春对中国共产党执政资源问题的研究,同第六,执政安全,如徐晨光对执政党执政安全的整体研究。本文则试图从政治哲学的角度对执政党执政问题进行讨论。本文将哈贝马斯在讨论法律问题时使用的事实性和有效性的概念引入执政党执政问题的研究,试图从协商政治的途径为执政党执政找到一种合法性解释。
一、哈贝马斯视阈中的事实性与有效性
事实与规范问题,或者说事实性与有效性问题,是理解现代民主国家性质和职能的根本问题。这里所采用的事实性与有效性的说法,主要是受到当代德国哲学家哈贝马斯的启发。哈贝马斯于1992年出版的德文版Faktizit·t und Gehung一书的原意为“事实性与有效性”,译成英文版的书名经他同意改成"BetweenFacts and Norms”,童世骏的中译本采用了忠实于英文版本的翻译“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从这个意义上讲,“事实与规范”同“事实性与有效性”指称的含义是一致的。最早对事实性和规范性问题进行讨论的是哲学家休谟。休谟区分了两种命题,以“是”或“不是”为联系词的命题是事实命题,以“应当”或“不应当”为联系词的命题为规范命题。法理学家们在分析法律规则时也对法律的事实性和有效性进行了界定,如英国法理学家哈特将法律规则分为“初阶规则”和“次阶规则”。前者是调节人们行为的具体法律规则,如交通规则和交易规则等;后者则是消除初阶规则不确定性、静止性和低效率性的“承认性规则”,也就是那些软性的、默示的非制度性规则,体现在法官、律师和当事人的行为当中。在哈特看来,事实性是一种被迫性的接受,有效性则描述一种认可性的接受。
当然,对事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完整论述的是哈贝马斯。哈贝马斯是在现代社会法律合法化的意义上讨论这一问题的。哈贝马斯认为,为了保持社会统一,所有公民都必须服从法律。法律依靠它的强制力使人们服从,这是法律的事实性。而法律如果可以得到人们基于自愿的认可和服从,这便是法律的有效性。事实性就是合乎特定法律制度所规定的程序,也就是合制度性或合程序性(1egality)。而有效性则是在认可和同意基础上的一种合法性或正当性(legitimacy)。应该说,哈贝马斯做出事实性和有效性的界分,目的是突出有效性的更为重要的地位。在法理学中,对法律规范的遵守和执行这已经是众所接受的事实,而如何让人们自愿遵守,以及追问法律规范自身的合法性才是当下法学家们讨论的重要问题。哈贝马斯的观点是康德法律思想和卢梭公意思想的融合。康德的法律思想认为,公民既应该是守法者,也应该是立法者。守法意味着公民的行为必须合法,这是一种法律的强制。立法意味着公民为法律提供了合法性,这又是一种法律的自由。而合理的法律应该包括强制的他律和自由的自律两方面。卢梭的公意思想认为,法律体现了公民之为整体的公共意志,因此,法律的合法性来自于民主的程序,来自公民在场的一致同意。哈贝马斯一方面接受了康德关于公民既是守法者又是立法者的观念,另一方面也接受了卢梭关于法律合法性来自所有当事人同意的观点。112嗵过对法律规范本身的合法性的界定,哈贝马斯厘清了法律的事实性和有效性的边界。
二、世俗化时代执政有效性的来源
虽然哈贝马斯主要讨论法律的事实性和有效性的问题,但这一讨论有着更为广阔和深远的理论意义。本文试图讨论的执政党执政问题上,也存在着执政的事实性和有效性问题。执政的事实性有两层含义:一是将执政作为一种客观事实,强调执政是历史选择的结果;二是强调执政行为对宪法和相关法律规范的遵守。执政的有效性也可称为执政的合法性或正当性,是指公民对执政行为的认可和自觉尊重。执政的事实性是一个基础层面的概念,而执政的有效性则是一个认同层面的概念。 执政党执政地位的取得往往基于某种事实,也就是说,执政党会通过暴力革命或者政治选举获得执掌政权的地位。同时,执政的事实性也体现在合制度性或合程序性上,比如执政党执政地位的取得本身是一种政治程序的结果,或者执政党将其执政行为约束在宪法以及相关法律的框架之内。此外,执政党也可能通过推动政治制度包括宪法的变化来完善其行为规范的合制度性。现代政治制度的传统规则是由合制度性推导出正当性。然而,批评者很容易举出纳粹的例子来证明,即便是通过合法程序而执掌的政权也不一定具有正当性,而使用修改政治制度包括修改宪法的方式来完善其合程序性就更为减弱了其合法性的程度。因此,单纯从执政的事实性出发来讨论有效性的问题似乎是行不通的。
这里就需要追问和考察执政有效性的来源。在传统社会中,政治统治的正当性往往来自于宗教信念、形而上学体系、传统习俗和个人魅力。传统社会中的人们由于其改造世界的能力非常有限,因此很容易对权威领袖形成牢固的政治忠诚。权威领袖通过制度、禁忌、信念和神秘仪式等创造出强大的约束和强制力量,借以整合社会中的分裂势力,以保证其政治统治的顺利进行。然而,如哈贝马斯描述的,西方社会正在进入一个后形而上学的时代。哈贝马斯借用了韦伯的判断,即现代化的过程是一种世俗化和理性化的过程,也就是世界观祛魅的过程。过去作为社会整合资源的宗教和伦理体系逐步解体,而代之以各种世俗的观念和信念。各种观念相互竞争,任何一种观念都很难压服其他观念而成为社会整合的统治性观念,同时这些观念之间的共性和重叠也越来越小。这就意味着执政党通过传统的方式获得有效性已经非常困难。 在政党政治发展的两百多年历史中,西方政党政治有效性的来源是自由主义、社会主义、宗教信仰或民族主义等形而上学的意识形态体系。然而,在后形而上学的政党政治中,政治秩序已经很难再以某一种超世俗的权威思想体系来作为其合法化的基础。在20世纪后期的政党政治中,西方执政党原先寄予的元意识形态已经很难再成为多元社会中社会整合的规范秩序。参照哈贝马斯对法律有效性的理解,即在后形而上学时代,民主的立法程序是法律有效性的唯一资源,似乎可以找寻出执政有效性的来源。这就意味着执政党需要通过与社会的正式和非正式协商,关注存在于公民意愿中的共同善,并通过共同善的实现来实现公民对执政行为的认同,从而从根本上扩展其合法性基础。
三、执政党执政的商谈原则
在讨论法律有效性问题的过程中,哈贝马斯提出了证明有效性的商谈原则,并将其扩展为赋予道德和规范有效性的普遍标准。哈贝马斯的商谈原则认为,“只有这些行为规范才是有效的,即这些行为规范是能为所有可能相关者作为理性商谈之参与者所同意的”。也就是说,人们之所以服从道德和法律规范,是因为所有受到这些规范影响的人们都同意它们。哈贝马斯强调人们的同意是对道德和法律的最好证明,而罗尔斯也认为人们的同意是对正义原则的最好证明,两位哲学家的路向非常相似。哈贝马斯的商谈原则是从其普遍语用学的原则衍生出来的。鉴于语言交往是人与社会之间的根本活动,哈贝马斯提出语言交往的三个有效性要求:真实性、正当性和真诚性。真实性是描述客观事实功能时对应的有效性要求,真诚性是表达主体意向功能时对应的有效性要求,而正当性是与规范人际关系功能对应的有效性要求。在对这三个有效性要求讨论的基础上,特别是从正当性要求的分析中,哈贝马斯提出话语伦理学的两个原则:普遍化原则(principle 0f universalization)和商谈原则(principle of disscourse,也可译作话语原则)。
普遍化原则要求一项规范其产生的社会影响或副作用,应该为所有受影响的人接受。而商谈原则要求一项规范具备有效性的前提是,需经过所有受其影响的人的话语实践并同意认可。普遍化原则不是本文讨论的重点。单就商谈原则的要义而言,可以解读为如下几点:第一,商谈的过程采取理性审议和话语论证的方式,参与商谈的各方就其期望的结论提出相关的证明和论据。第二,参与商谈者的范围要开放和具有包容性,即所有受规范影响的人都要纳入协商的范围之中。第三,协商过程中不存在绝对的权威结构,也就是说参与者的协商地位平等,不允许参与的一方具有强势地位并将其意志强加给他者的情况出现。第四,协商的过程致力于参与者偏好的转化,也就是通过对话与沟通形成相互认同的共识。
尽管哈贝马斯讨论的主要是规范和道德有效性的商谈原则,但是哈贝马斯对商谈原则的讨论是具有范式意义的。这一商谈原则同样可以为后形而上学时代执政党执政的有效性提供源泉。这一原则的意义是,执政党需要把公民社会作为协商和沟通的对象来获得执政的有效性和合法性。执政的正当f生不仅需要诉诸于执政党本身的行为,而且要同时在公民自治和社会自觉的路向上寻找答案。这一范式意味着执政党要培育积极行动的公民。积极的公民要把自己理解为其所要卷入的政治的决定者和参与者。这是一种参与和认可的辩证关系。公民一方面通过积极行动可以逐渐参与政治,另一方面通过政治参与可以培育对执政党执政的认同。当然,现代社会人口众多且结构复杂,不可能每个公民都得到直接影响和参与政治的机会,而多数只能通过政党组织和代议制度来影响政治决策。积极的公民社会以及政党与社会的对话,可以将代议民众的真实意愿传递给代议的政党,并由其转而在政治社会中反映出来。在这样一种代议的过程中,执政党与社会的直接商淡便显得尤为重要,这涉及公民意愿在代议中是否可以真实传递的问题。
具体而言,哈贝马斯的商谈原则中的一些要点对于执政党与社会的沟通具有非常积极的借鉴意义。譬如,商谈中的理性讨论模式可以促使执政党与社会之间在交流时采用通过相互说服的方式,从而避免了执政党采取对社会的灌输、压服或强制模式,也避免了社会采取的非暴力不合作、抗争乃至革命等消极方式。再如,商谈原则中的包容性特征,更多意味着对弱势群体的开放和接纳。按照传统政治的代议规则,这些弱势群体很难获得集体行动的资源和力量,也就很难在代议系统中表达其意愿,而商谈原则对“所有受其影响的人”的强调意味着对弱势群体的更多关注,这可以成为传统政党制度中代议竞争原则的有益补充。另如,商淡原则反对某一权威对协商过程的主导,应该说这更有利于实现公共意志自下而上的表达,也有助于解决传统执政模式中常出现的自上而下对民意塑造的问题。此外,商谈原则强调共识的形成,这表明商谈不仅可以帮助表达公民的意愿,还可以促使公民在商谈中倾听对方并整理和调整自己的观点。这一点有助于社会团结的增加。
然而,哈贝马斯的商谈原则也不能原封不动地搬到执政党与社会的关系处理当中。比如,对理性论证的强调可能会排斥或压抑一些弱势群体的表达,例如女性群体可能更喜欢用叙事或修辞等附加情感的方式来表达。另如,开放和包容性也可能是一个新的乌托邦。鉴于弱势地位或消极的社会观,弱势群体可能很难参与到与政党的协商过程当中。再如,反对权威与形成共识之间会形成一种紧张关系。协商过程中缺乏权威很容易导致清谈会的出现,也就很难形成对政治决策有意义的共识。而强调共识本身就暗含了某种权威在其中协调的要求。因此,化解这一紧张关系可能成为执政党与社会商谈时的重要问题。
四、协商政治:执政党的社会整合方式
究其根本,执政有效性的问题是执政党如何提供一个良善社会的问题,换言之,是一个执政党的社会整合问题。社会整合就是把社会中分歧和割裂的部分统一起来。社会整合遭遇的第一个问题是社会的多元性问题,第二个问题则是基于社会多元性基础上人们观念的异质性问题。第一个问题是现象问题,第二个问题是根本问题。社会的多元分歧长期发展有可能转化为严重的社会分裂,这会给执政党执政带来严重的挑战,而解决的办法就是执政党通过社会整合消解矛盾,将分歧转化为一定程度的共识。那么,西方国家历史上执政党是如何进行社会整合的呢? 从西方政党政治的发展来看,西方国家执政党的社会整合最初采取自由主义模式。自由主义模式是建立在“最小的国家是最好的国家”这一理念基础上的,其核心意义便是执政党仅向公民提供基本秩序和权利框架。这一社会整合方式的实质是形式正义,公民仅得到形式上的自由和平等。随着经济权利、物质财产和社会状况的不平等与日俱增,这种整合方式逐渐受到挑战。作为对自由主义模式进行改良的结果,福利国家模式成为西方执政党的另一种重要的社会整合方式。福利国家力图通过扩展个人在劳动、医疗、教育和救济等方面的平等权利以实现实质正义。福利国家模式在社会整合上取得极大进展,但这一模式也产生了两个重要的问题,一是同西方的自由主义传统发生冲突,特别是在那些个人权利与国家干预冲突激烈的领域。二是国家干预导致了分配过程中的家长主义,这使得一些原本在再分配中受益的弱势群体并未真正感到正义的实现。
事实上,两种社会整合模式都存在问题。自由主义模式把整合的希望仅仅寄托在社会秩序的提供和个人权利的分配上,而福利国家模式则把社会整合等同于社会福利的平等分配。归根结底,这两种模式都只是“主体性的范式”,两者都把社会整合等同于执政党的主体活动,而没有把社会整合视为一种主体间的活动,即执政党与社会的交往商谈过程。尽管福利国家模式比自由主义模式有着更为有效的社会整合能力,但其仍然是一种完全以执政党为中心的主体分配模式,这就可能导致执政党在社会整合时将主体的意愿强加给客体。因此,社会整合的关键在于,社会各群体成为政治公共领域中具有发言权的参与者,就自身的角色和差异与执政党进行对话和协商,并通过公共领域中的自由商谈而将其意愿传递给执政党。
在这一背景下,协商政治可以成为新的社会整合模式。协商政治模式强调民主过程中公民的同意和共识。同意和共识反映了执政党的社会整合,也体现了社会的团结。正如哈贝马斯特别强调的,社会只有是团结的,才能在重大政治社会问题上达成一致同意和共识,团结是当今社会最重要同时也是最稀缺的资源。协商政治的整合模式实质是政党与社会主体间相互理解的交往行为网络。这样,执政党提供的政治秩序便不再是外在地强加于社会的,而是从社会与执政党相互理解的交往中引申出来的。然而,任何模式都不会是绝对完美的。这里仍需要深入讨论协商政治模式的不足和缺失。协商政治模式在进行社会整合时最大的问题是其社会成本较高。因为按照哈贝马斯的商谈原则,执政党在决策时需要征得“所有受到影响的人”的同意,这在较高的政治层级中如国家层面或地区层面来完成是非常困难的。对于人口众多和社会尚不丰裕的国家来讲更是天方夜谭。而且,协商政治模式还有可能出现协商和决策脱节的问题,即执政党在一些问题上与社会展开协商,但在决策时仍然自行其是,因为社会很难深入并监督执政党的决策过程。
尽管协商政治的整合模式存在诸多问题,但在我国仍然可以根据其可行性逐步推进。协商政治可以在原有政治制度的框架内进一步推进:第一,充分发挥执政党与社会的直接协商功能。普通党员生活在民众之中,要经常与民众进行直接沟通和对话。领导干部确定一个联系点作为自己调研基地,每年到该地了解情况,另外要定期到基层进行现场办公,听取民众的意见和建议,通过现场办公和面对面沟通,切实为民众解决民生问题。第二,充分发挥信访的协商救济功能。在其他协商渠道堵塞或运行失灵的情况下,信访是目前民众与执政党沟通的最有效途径。第三,充分发挥两会的代议协商功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承担着代表各阶层民众与执政党协商的功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要深入群众,了解民情民意,然后在每年两会召开时根据民情民意提交议案和提案。另外,还可以吸取国外协商民主实践中的一些先进经验和做法。譬如,耶鲁大学教授布鲁斯·阿克曼(Bruce Ackerman)和斯坦福大学教授詹姆斯·菲什金(Jailles Fishkin)提出了协商日(deliberation day)制度,即是规定国家大选前的一周为协商日,登记在册的选民被分为15人一小组,300人一大组,来讨论竞选活动所提出的中心议题。每个参与协商者将被付给150美元,作为其履行公民职责的酬劳,条件是他或她一定会参加下周举行的投票。在协商期间,除了极其重要的以外,所有其他的工作都被法律所禁止。西方的选举制度与中国的选举制度差异很大,这种协商日制度不可能直接运用到中国实践中,但其中的一些核心要素则可以有选择地作为实践参考。例如,能否以两会为基础也设计这样一个协商日制度?通过抽样的方式建立一个几十万人的积极公民信息库。在两会召开前后,这些积极公民由国家财政支付一定酬劳,并要求他们暂停这期间的工作,而对两会将要提出的中心议题进行协商和讨论。这些积极公民不一定必须集中起来,但可以通过网络会议或电话会议的方式联系起来。其讨论的结果对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产生非强制性的影响。两会的代议协商存在代议合法性的问题,即公民有时会认为两会的代议者并不能完全代表公民意愿。这种协商日制度可以作为两会代议协商的一种补充。
当然,以上这些协商政治考虑都是关于宏观政治制度方面的实践。在微观层面,协商政治在中国的一些地区已经开展起来,如浙江温岭市首创的“民主恳谈会”。民主恳谈会一般由镇党委主持,邀请当地人大代表、社会各相关利益群体以及与决策事项有关的群众参加,其他群众自愿参加。恳谈会上政府提出初步意见,在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后,党委、政府集体研究做出初步决定,然后向群众反馈,再次征求群众意见。民主恳谈会的形式有“民情恳谈”、“村民民主日”、“农民讲台”、“民情直通车”等。基层协商政治的另一典型案例是南京市的“市民论坛”。南京市从2002年开始举办“市民论坛”,每月一期,每期一个话题,内容涉及百姓民生的各个方面。每月中旬媒体发布论坛的时间、地点、参与领导和论坛主题,然后从报名者中挑选几十名市民代表现场参与,场外市民可通过打热线电话与市领导交流。论坛完全采取平等对话的方式,市民代表与市领导零距离接触。通过举办“市民论坛”,执政党与普通市民可以近距离平等地进行协商。这些基层实践更符合中国的国情,应当在其他地区逐渐推广。 结语
执政党的执政地位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人们出于利害关系的考虑而接受现政权的统治,另一种是基于人们对现政权的认可而赋予其更多合法性。前一种可以称为基于事实性的执政地位,而后一种则可以称为基于有效性的执政地位。从根本上讲,执政党执政的约束力和规范力来自社会对执政党行为的认可。本文考察了西方历史上执政党的两种社会整合模式——自由主义模式和福利国家模式,并讨论了正在兴起的一种新型整合模式——协商政治模式。尽管协商政治模式在社会成本以及与决策结合等方面仍存在缺失,但毋庸置疑的是,协商政治模式可以为执政党执政提供更多的有效性,有助于增强公民对执政党执政的认同感。这一点对于中国政治具有借鉴意义。中国共产党的社会整合模式在很大程度上是以推进社会福利整体再分配的方式进行的。如前面的分析,这一模式很容易导致家长主义的分配弊端,而协商政治模式就可以消除推进社会福利整体再分配的方式的弊端。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协商政治模式与中国政治协商制度有一定程度的契合。在中国政治协商制度的基础上,开展执政党与社会之间的直接协商,可以从根本上增强执政党执政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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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之刚
关键词:执政党执政;事实性;有效性;协商政治
中图分类号:D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4)02—0021一06
政党的执政理论已经成为中国政党理论研究中最为重要的一部分,以至于有学者撰文,认为政党执政学是一门不同于政治学、党建学和领导科学的独立的新兴学科。目前的政党执政理论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问题领域,第一,执政方式,如刘启春对政治发展语境下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创新的研究;第二,执政能力,如杨军关于中国共产党执政能力建设与民生关系的探讨;第三,执政文化,如王守光对网络环境下政党的执政文化建设的研究;第四,执政体制,如吴珏对中国共产党执政体制中非正式制度的研究;第五,执政资源,如孙艳春对中国共产党执政资源问题的研究,同第六,执政安全,如徐晨光对执政党执政安全的整体研究。本文则试图从政治哲学的角度对执政党执政问题进行讨论。本文将哈贝马斯在讨论法律问题时使用的事实性和有效性的概念引入执政党执政问题的研究,试图从协商政治的途径为执政党执政找到一种合法性解释。
一、哈贝马斯视阈中的事实性与有效性
事实与规范问题,或者说事实性与有效性问题,是理解现代民主国家性质和职能的根本问题。这里所采用的事实性与有效性的说法,主要是受到当代德国哲学家哈贝马斯的启发。哈贝马斯于1992年出版的德文版Faktizit·t und Gehung一书的原意为“事实性与有效性”,译成英文版的书名经他同意改成"BetweenFacts and Norms”,童世骏的中译本采用了忠实于英文版本的翻译“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从这个意义上讲,“事实与规范”同“事实性与有效性”指称的含义是一致的。最早对事实性和规范性问题进行讨论的是哲学家休谟。休谟区分了两种命题,以“是”或“不是”为联系词的命题是事实命题,以“应当”或“不应当”为联系词的命题为规范命题。法理学家们在分析法律规则时也对法律的事实性和有效性进行了界定,如英国法理学家哈特将法律规则分为“初阶规则”和“次阶规则”。前者是调节人们行为的具体法律规则,如交通规则和交易规则等;后者则是消除初阶规则不确定性、静止性和低效率性的“承认性规则”,也就是那些软性的、默示的非制度性规则,体现在法官、律师和当事人的行为当中。在哈特看来,事实性是一种被迫性的接受,有效性则描述一种认可性的接受。
当然,对事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完整论述的是哈贝马斯。哈贝马斯是在现代社会法律合法化的意义上讨论这一问题的。哈贝马斯认为,为了保持社会统一,所有公民都必须服从法律。法律依靠它的强制力使人们服从,这是法律的事实性。而法律如果可以得到人们基于自愿的认可和服从,这便是法律的有效性。事实性就是合乎特定法律制度所规定的程序,也就是合制度性或合程序性(1egality)。而有效性则是在认可和同意基础上的一种合法性或正当性(legitimacy)。应该说,哈贝马斯做出事实性和有效性的界分,目的是突出有效性的更为重要的地位。在法理学中,对法律规范的遵守和执行这已经是众所接受的事实,而如何让人们自愿遵守,以及追问法律规范自身的合法性才是当下法学家们讨论的重要问题。哈贝马斯的观点是康德法律思想和卢梭公意思想的融合。康德的法律思想认为,公民既应该是守法者,也应该是立法者。守法意味着公民的行为必须合法,这是一种法律的强制。立法意味着公民为法律提供了合法性,这又是一种法律的自由。而合理的法律应该包括强制的他律和自由的自律两方面。卢梭的公意思想认为,法律体现了公民之为整体的公共意志,因此,法律的合法性来自于民主的程序,来自公民在场的一致同意。哈贝马斯一方面接受了康德关于公民既是守法者又是立法者的观念,另一方面也接受了卢梭关于法律合法性来自所有当事人同意的观点。112嗵过对法律规范本身的合法性的界定,哈贝马斯厘清了法律的事实性和有效性的边界。
二、世俗化时代执政有效性的来源
虽然哈贝马斯主要讨论法律的事实性和有效性的问题,但这一讨论有着更为广阔和深远的理论意义。本文试图讨论的执政党执政问题上,也存在着执政的事实性和有效性问题。执政的事实性有两层含义:一是将执政作为一种客观事实,强调执政是历史选择的结果;二是强调执政行为对宪法和相关法律规范的遵守。执政的有效性也可称为执政的合法性或正当性,是指公民对执政行为的认可和自觉尊重。执政的事实性是一个基础层面的概念,而执政的有效性则是一个认同层面的概念。 执政党执政地位的取得往往基于某种事实,也就是说,执政党会通过暴力革命或者政治选举获得执掌政权的地位。同时,执政的事实性也体现在合制度性或合程序性上,比如执政党执政地位的取得本身是一种政治程序的结果,或者执政党将其执政行为约束在宪法以及相关法律的框架之内。此外,执政党也可能通过推动政治制度包括宪法的变化来完善其行为规范的合制度性。现代政治制度的传统规则是由合制度性推导出正当性。然而,批评者很容易举出纳粹的例子来证明,即便是通过合法程序而执掌的政权也不一定具有正当性,而使用修改政治制度包括修改宪法的方式来完善其合程序性就更为减弱了其合法性的程度。因此,单纯从执政的事实性出发来讨论有效性的问题似乎是行不通的。
这里就需要追问和考察执政有效性的来源。在传统社会中,政治统治的正当性往往来自于宗教信念、形而上学体系、传统习俗和个人魅力。传统社会中的人们由于其改造世界的能力非常有限,因此很容易对权威领袖形成牢固的政治忠诚。权威领袖通过制度、禁忌、信念和神秘仪式等创造出强大的约束和强制力量,借以整合社会中的分裂势力,以保证其政治统治的顺利进行。然而,如哈贝马斯描述的,西方社会正在进入一个后形而上学的时代。哈贝马斯借用了韦伯的判断,即现代化的过程是一种世俗化和理性化的过程,也就是世界观祛魅的过程。过去作为社会整合资源的宗教和伦理体系逐步解体,而代之以各种世俗的观念和信念。各种观念相互竞争,任何一种观念都很难压服其他观念而成为社会整合的统治性观念,同时这些观念之间的共性和重叠也越来越小。这就意味着执政党通过传统的方式获得有效性已经非常困难。 在政党政治发展的两百多年历史中,西方政党政治有效性的来源是自由主义、社会主义、宗教信仰或民族主义等形而上学的意识形态体系。然而,在后形而上学的政党政治中,政治秩序已经很难再以某一种超世俗的权威思想体系来作为其合法化的基础。在20世纪后期的政党政治中,西方执政党原先寄予的元意识形态已经很难再成为多元社会中社会整合的规范秩序。参照哈贝马斯对法律有效性的理解,即在后形而上学时代,民主的立法程序是法律有效性的唯一资源,似乎可以找寻出执政有效性的来源。这就意味着执政党需要通过与社会的正式和非正式协商,关注存在于公民意愿中的共同善,并通过共同善的实现来实现公民对执政行为的认同,从而从根本上扩展其合法性基础。
三、执政党执政的商谈原则
在讨论法律有效性问题的过程中,哈贝马斯提出了证明有效性的商谈原则,并将其扩展为赋予道德和规范有效性的普遍标准。哈贝马斯的商谈原则认为,“只有这些行为规范才是有效的,即这些行为规范是能为所有可能相关者作为理性商谈之参与者所同意的”。也就是说,人们之所以服从道德和法律规范,是因为所有受到这些规范影响的人们都同意它们。哈贝马斯强调人们的同意是对道德和法律的最好证明,而罗尔斯也认为人们的同意是对正义原则的最好证明,两位哲学家的路向非常相似。哈贝马斯的商谈原则是从其普遍语用学的原则衍生出来的。鉴于语言交往是人与社会之间的根本活动,哈贝马斯提出语言交往的三个有效性要求:真实性、正当性和真诚性。真实性是描述客观事实功能时对应的有效性要求,真诚性是表达主体意向功能时对应的有效性要求,而正当性是与规范人际关系功能对应的有效性要求。在对这三个有效性要求讨论的基础上,特别是从正当性要求的分析中,哈贝马斯提出话语伦理学的两个原则:普遍化原则(principle 0f universalization)和商谈原则(principle of disscourse,也可译作话语原则)。
普遍化原则要求一项规范其产生的社会影响或副作用,应该为所有受影响的人接受。而商谈原则要求一项规范具备有效性的前提是,需经过所有受其影响的人的话语实践并同意认可。普遍化原则不是本文讨论的重点。单就商谈原则的要义而言,可以解读为如下几点:第一,商谈的过程采取理性审议和话语论证的方式,参与商谈的各方就其期望的结论提出相关的证明和论据。第二,参与商谈者的范围要开放和具有包容性,即所有受规范影响的人都要纳入协商的范围之中。第三,协商过程中不存在绝对的权威结构,也就是说参与者的协商地位平等,不允许参与的一方具有强势地位并将其意志强加给他者的情况出现。第四,协商的过程致力于参与者偏好的转化,也就是通过对话与沟通形成相互认同的共识。
尽管哈贝马斯讨论的主要是规范和道德有效性的商谈原则,但是哈贝马斯对商谈原则的讨论是具有范式意义的。这一商谈原则同样可以为后形而上学时代执政党执政的有效性提供源泉。这一原则的意义是,执政党需要把公民社会作为协商和沟通的对象来获得执政的有效性和合法性。执政的正当f生不仅需要诉诸于执政党本身的行为,而且要同时在公民自治和社会自觉的路向上寻找答案。这一范式意味着执政党要培育积极行动的公民。积极的公民要把自己理解为其所要卷入的政治的决定者和参与者。这是一种参与和认可的辩证关系。公民一方面通过积极行动可以逐渐参与政治,另一方面通过政治参与可以培育对执政党执政的认同。当然,现代社会人口众多且结构复杂,不可能每个公民都得到直接影响和参与政治的机会,而多数只能通过政党组织和代议制度来影响政治决策。积极的公民社会以及政党与社会的对话,可以将代议民众的真实意愿传递给代议的政党,并由其转而在政治社会中反映出来。在这样一种代议的过程中,执政党与社会的直接商淡便显得尤为重要,这涉及公民意愿在代议中是否可以真实传递的问题。
具体而言,哈贝马斯的商谈原则中的一些要点对于执政党与社会的沟通具有非常积极的借鉴意义。譬如,商谈中的理性讨论模式可以促使执政党与社会之间在交流时采用通过相互说服的方式,从而避免了执政党采取对社会的灌输、压服或强制模式,也避免了社会采取的非暴力不合作、抗争乃至革命等消极方式。再如,商谈原则中的包容性特征,更多意味着对弱势群体的开放和接纳。按照传统政治的代议规则,这些弱势群体很难获得集体行动的资源和力量,也就很难在代议系统中表达其意愿,而商谈原则对“所有受其影响的人”的强调意味着对弱势群体的更多关注,这可以成为传统政党制度中代议竞争原则的有益补充。另如,商淡原则反对某一权威对协商过程的主导,应该说这更有利于实现公共意志自下而上的表达,也有助于解决传统执政模式中常出现的自上而下对民意塑造的问题。此外,商谈原则强调共识的形成,这表明商谈不仅可以帮助表达公民的意愿,还可以促使公民在商谈中倾听对方并整理和调整自己的观点。这一点有助于社会团结的增加。
然而,哈贝马斯的商谈原则也不能原封不动地搬到执政党与社会的关系处理当中。比如,对理性论证的强调可能会排斥或压抑一些弱势群体的表达,例如女性群体可能更喜欢用叙事或修辞等附加情感的方式来表达。另如,开放和包容性也可能是一个新的乌托邦。鉴于弱势地位或消极的社会观,弱势群体可能很难参与到与政党的协商过程当中。再如,反对权威与形成共识之间会形成一种紧张关系。协商过程中缺乏权威很容易导致清谈会的出现,也就很难形成对政治决策有意义的共识。而强调共识本身就暗含了某种权威在其中协调的要求。因此,化解这一紧张关系可能成为执政党与社会商谈时的重要问题。
四、协商政治:执政党的社会整合方式
究其根本,执政有效性的问题是执政党如何提供一个良善社会的问题,换言之,是一个执政党的社会整合问题。社会整合就是把社会中分歧和割裂的部分统一起来。社会整合遭遇的第一个问题是社会的多元性问题,第二个问题则是基于社会多元性基础上人们观念的异质性问题。第一个问题是现象问题,第二个问题是根本问题。社会的多元分歧长期发展有可能转化为严重的社会分裂,这会给执政党执政带来严重的挑战,而解决的办法就是执政党通过社会整合消解矛盾,将分歧转化为一定程度的共识。那么,西方国家历史上执政党是如何进行社会整合的呢? 从西方政党政治的发展来看,西方国家执政党的社会整合最初采取自由主义模式。自由主义模式是建立在“最小的国家是最好的国家”这一理念基础上的,其核心意义便是执政党仅向公民提供基本秩序和权利框架。这一社会整合方式的实质是形式正义,公民仅得到形式上的自由和平等。随着经济权利、物质财产和社会状况的不平等与日俱增,这种整合方式逐渐受到挑战。作为对自由主义模式进行改良的结果,福利国家模式成为西方执政党的另一种重要的社会整合方式。福利国家力图通过扩展个人在劳动、医疗、教育和救济等方面的平等权利以实现实质正义。福利国家模式在社会整合上取得极大进展,但这一模式也产生了两个重要的问题,一是同西方的自由主义传统发生冲突,特别是在那些个人权利与国家干预冲突激烈的领域。二是国家干预导致了分配过程中的家长主义,这使得一些原本在再分配中受益的弱势群体并未真正感到正义的实现。
事实上,两种社会整合模式都存在问题。自由主义模式把整合的希望仅仅寄托在社会秩序的提供和个人权利的分配上,而福利国家模式则把社会整合等同于社会福利的平等分配。归根结底,这两种模式都只是“主体性的范式”,两者都把社会整合等同于执政党的主体活动,而没有把社会整合视为一种主体间的活动,即执政党与社会的交往商谈过程。尽管福利国家模式比自由主义模式有着更为有效的社会整合能力,但其仍然是一种完全以执政党为中心的主体分配模式,这就可能导致执政党在社会整合时将主体的意愿强加给客体。因此,社会整合的关键在于,社会各群体成为政治公共领域中具有发言权的参与者,就自身的角色和差异与执政党进行对话和协商,并通过公共领域中的自由商谈而将其意愿传递给执政党。
在这一背景下,协商政治可以成为新的社会整合模式。协商政治模式强调民主过程中公民的同意和共识。同意和共识反映了执政党的社会整合,也体现了社会的团结。正如哈贝马斯特别强调的,社会只有是团结的,才能在重大政治社会问题上达成一致同意和共识,团结是当今社会最重要同时也是最稀缺的资源。协商政治的整合模式实质是政党与社会主体间相互理解的交往行为网络。这样,执政党提供的政治秩序便不再是外在地强加于社会的,而是从社会与执政党相互理解的交往中引申出来的。然而,任何模式都不会是绝对完美的。这里仍需要深入讨论协商政治模式的不足和缺失。协商政治模式在进行社会整合时最大的问题是其社会成本较高。因为按照哈贝马斯的商谈原则,执政党在决策时需要征得“所有受到影响的人”的同意,这在较高的政治层级中如国家层面或地区层面来完成是非常困难的。对于人口众多和社会尚不丰裕的国家来讲更是天方夜谭。而且,协商政治模式还有可能出现协商和决策脱节的问题,即执政党在一些问题上与社会展开协商,但在决策时仍然自行其是,因为社会很难深入并监督执政党的决策过程。
尽管协商政治的整合模式存在诸多问题,但在我国仍然可以根据其可行性逐步推进。协商政治可以在原有政治制度的框架内进一步推进:第一,充分发挥执政党与社会的直接协商功能。普通党员生活在民众之中,要经常与民众进行直接沟通和对话。领导干部确定一个联系点作为自己调研基地,每年到该地了解情况,另外要定期到基层进行现场办公,听取民众的意见和建议,通过现场办公和面对面沟通,切实为民众解决民生问题。第二,充分发挥信访的协商救济功能。在其他协商渠道堵塞或运行失灵的情况下,信访是目前民众与执政党沟通的最有效途径。第三,充分发挥两会的代议协商功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承担着代表各阶层民众与执政党协商的功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要深入群众,了解民情民意,然后在每年两会召开时根据民情民意提交议案和提案。另外,还可以吸取国外协商民主实践中的一些先进经验和做法。譬如,耶鲁大学教授布鲁斯·阿克曼(Bruce Ackerman)和斯坦福大学教授詹姆斯·菲什金(Jailles Fishkin)提出了协商日(deliberation day)制度,即是规定国家大选前的一周为协商日,登记在册的选民被分为15人一小组,300人一大组,来讨论竞选活动所提出的中心议题。每个参与协商者将被付给150美元,作为其履行公民职责的酬劳,条件是他或她一定会参加下周举行的投票。在协商期间,除了极其重要的以外,所有其他的工作都被法律所禁止。西方的选举制度与中国的选举制度差异很大,这种协商日制度不可能直接运用到中国实践中,但其中的一些核心要素则可以有选择地作为实践参考。例如,能否以两会为基础也设计这样一个协商日制度?通过抽样的方式建立一个几十万人的积极公民信息库。在两会召开前后,这些积极公民由国家财政支付一定酬劳,并要求他们暂停这期间的工作,而对两会将要提出的中心议题进行协商和讨论。这些积极公民不一定必须集中起来,但可以通过网络会议或电话会议的方式联系起来。其讨论的结果对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产生非强制性的影响。两会的代议协商存在代议合法性的问题,即公民有时会认为两会的代议者并不能完全代表公民意愿。这种协商日制度可以作为两会代议协商的一种补充。
当然,以上这些协商政治考虑都是关于宏观政治制度方面的实践。在微观层面,协商政治在中国的一些地区已经开展起来,如浙江温岭市首创的“民主恳谈会”。民主恳谈会一般由镇党委主持,邀请当地人大代表、社会各相关利益群体以及与决策事项有关的群众参加,其他群众自愿参加。恳谈会上政府提出初步意见,在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后,党委、政府集体研究做出初步决定,然后向群众反馈,再次征求群众意见。民主恳谈会的形式有“民情恳谈”、“村民民主日”、“农民讲台”、“民情直通车”等。基层协商政治的另一典型案例是南京市的“市民论坛”。南京市从2002年开始举办“市民论坛”,每月一期,每期一个话题,内容涉及百姓民生的各个方面。每月中旬媒体发布论坛的时间、地点、参与领导和论坛主题,然后从报名者中挑选几十名市民代表现场参与,场外市民可通过打热线电话与市领导交流。论坛完全采取平等对话的方式,市民代表与市领导零距离接触。通过举办“市民论坛”,执政党与普通市民可以近距离平等地进行协商。这些基层实践更符合中国的国情,应当在其他地区逐渐推广。 结语
执政党的执政地位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人们出于利害关系的考虑而接受现政权的统治,另一种是基于人们对现政权的认可而赋予其更多合法性。前一种可以称为基于事实性的执政地位,而后一种则可以称为基于有效性的执政地位。从根本上讲,执政党执政的约束力和规范力来自社会对执政党行为的认可。本文考察了西方历史上执政党的两种社会整合模式——自由主义模式和福利国家模式,并讨论了正在兴起的一种新型整合模式——协商政治模式。尽管协商政治模式在社会成本以及与决策结合等方面仍存在缺失,但毋庸置疑的是,协商政治模式可以为执政党执政提供更多的有效性,有助于增强公民对执政党执政的认同感。这一点对于中国政治具有借鉴意义。中国共产党的社会整合模式在很大程度上是以推进社会福利整体再分配的方式进行的。如前面的分析,这一模式很容易导致家长主义的分配弊端,而协商政治模式就可以消除推进社会福利整体再分配的方式的弊端。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协商政治模式与中国政治协商制度有一定程度的契合。在中国政治协商制度的基础上,开展执政党与社会之间的直接协商,可以从根本上增强执政党执政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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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之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