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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颁布的《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其他教育评估制度”,从而确立了教育督导的法律地位。然而,由于我国现行教育体制的问题,使得教育系统中专司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的督导机构未能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
纵观一些发达国家,他们的教育体制虽然各不相同,但都把建立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完善教育督导制度,作为加强教育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因此,笔者认为尽快建立独立的国家教育督导体系并逐步完善现行教育督导制度,应成为当前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建议:
1.将教育督导真正从教育行政部门中分离出来。应建立独立的国家教育督导体系,必要时可将现有的各级教育督导团升格为“教育督导局”或“教育督导委员会”。有效强化督导部门的职责,改变督导“督学”不“督政”的现象。
2.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督导条例》,以确保教育督导工作得以依法开展。根据新时期教育工作的要求,对教育督导的基本职责、权限、机构的设置等一些基本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全面落实执行督导的职责。
3.建立一支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教育督导队伍,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定期培训及考核,不断提高教育督导队伍的专业化水平。按照若干所学校设立一位专职教育督学的国际惯例,建立一支以“专职督学为主、兼职督学为补充”的专兼职相结合的教育督导队伍。
4.建立教育督导报告制度,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教育监督。督导结果在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的同时,应定期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同时设立监督热线,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
彭志敏 全国政协委员,武汉音乐学院院长
纵观一些发达国家,他们的教育体制虽然各不相同,但都把建立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完善教育督导制度,作为加强教育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因此,笔者认为尽快建立独立的国家教育督导体系并逐步完善现行教育督导制度,应成为当前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建议:
1.将教育督导真正从教育行政部门中分离出来。应建立独立的国家教育督导体系,必要时可将现有的各级教育督导团升格为“教育督导局”或“教育督导委员会”。有效强化督导部门的职责,改变督导“督学”不“督政”的现象。
2.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督导条例》,以确保教育督导工作得以依法开展。根据新时期教育工作的要求,对教育督导的基本职责、权限、机构的设置等一些基本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全面落实执行督导的职责。
3.建立一支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教育督导队伍,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定期培训及考核,不断提高教育督导队伍的专业化水平。按照若干所学校设立一位专职教育督学的国际惯例,建立一支以“专职督学为主、兼职督学为补充”的专兼职相结合的教育督导队伍。
4.建立教育督导报告制度,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教育监督。督导结果在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的同时,应定期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同时设立监督热线,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
彭志敏 全国政协委员,武汉音乐学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