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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是政府管理社会的一项措施,随着社会环境的改变,管理措施也将发生变化,因此行政许可应是动态的,行政许可的撤回在所难免.《行政许可法》第二十条要求行政许可设定机关及时对已设行政许可予以修改或废止的规定正是这一精神的体现.公司登记作为经济领域赋予主体资格的行政许可种类之一,也将因法律、法规及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引发撤回登记.而《行政许可法》和工商登记法律规范对有关撤回登记的操作均未作出详细规定,本文试以撤回公司登记为例,对撤回登记的启动条件、操作规程和执行三方面进行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