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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信用是一切社会活动得以有序开展的有效前提,尤其是在经济活动方面,信用的缺失会使得社会面貌失去原本祥和的色彩。我国当前面临的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重要局势,在这种情况下,更应加快信用体系的构建工作,本文艺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为中心展开详细的探究,以供参考。
关键词: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基本特征
在人们的物质水平不断得到满足的情况下,信用成为当前社会中值得人们思考的话题。我国社会的信用体系亟待深层次的完善。目前,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已经引起了业内人士的重视。
一、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基本概述
对于公民的信用建设来说,履行自身的义务是最主要的方式之一,下面对其进行简单地介绍:第一,在书面合同签订或形成口头约定状况之下,民事行为主体有着履行义务的相关责任。在该过程当中,还需要履行赔偿责任;第二,为了能够有效地提高公民的信用,可以通过相关的书面合同等形式形成一种专业性的约定,并对公民的信用进行全面的了解。对于这种信用获得途径,其主要是通过偿债责任来对公民进行约束。但在目前,我国在对民商法进行信用体系的定义时,还没有一个完善的定义标准,仅仅是将民事行为主体对经济的偿债能力进行简单的概括,而对于公民的责任履行情况等并没有进行有效的总结和研究。通过对当下主要的学者说法进行研究,可以将信用归纳为两个判断。第一,事实判断,也就是对民事主体是否能够偿还进行判断,能否偿还是以事实为前提的,包含主体的资本、能力以及品德,拥有客观性,根据这个特性,民事主体可进行提议或修改;第二,根据民事主体的有关能力进行评价,以此判定信赖度。根据这两点判断可以将民商法的信用概括为社会或其他人对民事主体义务的实行、债务偿还等能力综合的评价和信赖程度。
二、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方式
(一)提升信用的法律地位
在社会整体素质不断提升的情况下,诚实信用已经成为公民参与社会活动的重要原则。所以,我国也应尽快提升信用在民商法中的法律地位,增强其可操作性,充分保证信用在民事活动中的有效实现。首先,在法律法规中明确界定民事活动中,各方的责任义务;其次,政府应充分发挥资深引导作用,避免直接干预,尽可能的消除地方保护主义;最后,加快司法救济制度的建立,市民中能够参与到透明的裁量过程中。充分明确信用在民商法中的概念,实现其法律地位的提升。
(二)全面开展信用权的构建工作
在对信用权进行构建的时候,需要建立在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信用权应该划分到人格权这一类,在法律当中需要对其进行更加清晰以及明确的定义。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都应该有着信用权,并且需要将这一个权利作为自己参与经济活动的一个条件,同时还可以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当中,对自己的信用权进行相关的使用以及维护自己的信用權,通过法律来引导我们现在的社会建立一个诚实守信的社会秩序,这对于我国社会经济的良好发展是有着十分良好的意义。民商法当中采用信用权的方法来对信用利益进行良好的保护。在我国,信用权的建立必须是通过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硬性的监督以及完成的,这也符合现在时代发展的要求。
(三)全面推进企业信用体系的构建工作
企业是重要的信用主体,企业信用体系的构建,也是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重要部分。企业在市场活动中,既可以行使一定的权力,也需要履行一定的义务,而这些行为都应基于相应的法律制度,并通过法律手段,针对欺骗违约等诚信缺失行为进行制裁,以引导企业行为和社会发展朝正确方向迈进。由于企业信用与债权人、利益相关人利益有着密切联系,且主要由企业偿债能力和义务履行能力决定,因而,在企业信用体系的构建中,企业应尤为注重这两种能力的影响因素,即“人”与“资”。“人”就是指企业内在利益主体,由于企业机关人信用与其自身整体信用相关联,因而在信用体系的构建中,企业应承担自身义务,尽可能的保证企业内部各方主体的利益均衡。“资”指的是企业静态资本和动态资产,在信用体系的构建中,企业应对资產信用进行优化,将法定制资本与资产信用相结合,以便为企业资产信用体系的建立奠定良好基础。
三、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的重要意义
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来说,其信用体系的构建主要是为了实现市场运行的公平化,而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往往能够使得市场经济运行向着更加透明化和自由化的方向发展。站在消费者的角度,人们应该有相对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和有非常好的信用。在此前提下,承担信贷额度,实现提前性的缴费,对自身的实际生活水平进行有效提升。企业需要有着更加好的信用,在该基础上实现内部的控制以及业务的快速稳定发展。除此之外,企业应该建立相关的体系评价,进而高效形成决策。站在政府的角度,通过信用系统的完善对政府的形象培养有良好的促进作用,帮助政府部门更好地进行民商法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并对市场经济体制运行中存在的腐败问题进行有效遏制。在该过程当中若缺失相对比较健全的信用作为有效的保证,那么在实际的交易过程当中就不能够有效保证双方的实际利益,会在很大程度上导致利益方面的侵害,造成市场的波动。所以,建立相对比较健全的信用系统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在民商法当中,最终的目标是实现不同类型经济主体之间的公平交易。
四、结语
综上所述,构建民商法的信用体系是以构建社会信用体系为基础的,信用体系的构建对于一些违反社会道德的经济贸易行为有着很好的约束作用,杜绝类似于欺诈的恶性事件发生,助推我国经济建设进程,并使其实现平稳、高效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杨锟.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的构建[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01:128-130.
关键词: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基本特征
在人们的物质水平不断得到满足的情况下,信用成为当前社会中值得人们思考的话题。我国社会的信用体系亟待深层次的完善。目前,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已经引起了业内人士的重视。
一、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基本概述
对于公民的信用建设来说,履行自身的义务是最主要的方式之一,下面对其进行简单地介绍:第一,在书面合同签订或形成口头约定状况之下,民事行为主体有着履行义务的相关责任。在该过程当中,还需要履行赔偿责任;第二,为了能够有效地提高公民的信用,可以通过相关的书面合同等形式形成一种专业性的约定,并对公民的信用进行全面的了解。对于这种信用获得途径,其主要是通过偿债责任来对公民进行约束。但在目前,我国在对民商法进行信用体系的定义时,还没有一个完善的定义标准,仅仅是将民事行为主体对经济的偿债能力进行简单的概括,而对于公民的责任履行情况等并没有进行有效的总结和研究。通过对当下主要的学者说法进行研究,可以将信用归纳为两个判断。第一,事实判断,也就是对民事主体是否能够偿还进行判断,能否偿还是以事实为前提的,包含主体的资本、能力以及品德,拥有客观性,根据这个特性,民事主体可进行提议或修改;第二,根据民事主体的有关能力进行评价,以此判定信赖度。根据这两点判断可以将民商法的信用概括为社会或其他人对民事主体义务的实行、债务偿还等能力综合的评价和信赖程度。
二、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方式
(一)提升信用的法律地位
在社会整体素质不断提升的情况下,诚实信用已经成为公民参与社会活动的重要原则。所以,我国也应尽快提升信用在民商法中的法律地位,增强其可操作性,充分保证信用在民事活动中的有效实现。首先,在法律法规中明确界定民事活动中,各方的责任义务;其次,政府应充分发挥资深引导作用,避免直接干预,尽可能的消除地方保护主义;最后,加快司法救济制度的建立,市民中能够参与到透明的裁量过程中。充分明确信用在民商法中的概念,实现其法律地位的提升。
(二)全面开展信用权的构建工作
在对信用权进行构建的时候,需要建立在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信用权应该划分到人格权这一类,在法律当中需要对其进行更加清晰以及明确的定义。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都应该有着信用权,并且需要将这一个权利作为自己参与经济活动的一个条件,同时还可以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当中,对自己的信用权进行相关的使用以及维护自己的信用權,通过法律来引导我们现在的社会建立一个诚实守信的社会秩序,这对于我国社会经济的良好发展是有着十分良好的意义。民商法当中采用信用权的方法来对信用利益进行良好的保护。在我国,信用权的建立必须是通过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硬性的监督以及完成的,这也符合现在时代发展的要求。
(三)全面推进企业信用体系的构建工作
企业是重要的信用主体,企业信用体系的构建,也是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重要部分。企业在市场活动中,既可以行使一定的权力,也需要履行一定的义务,而这些行为都应基于相应的法律制度,并通过法律手段,针对欺骗违约等诚信缺失行为进行制裁,以引导企业行为和社会发展朝正确方向迈进。由于企业信用与债权人、利益相关人利益有着密切联系,且主要由企业偿债能力和义务履行能力决定,因而,在企业信用体系的构建中,企业应尤为注重这两种能力的影响因素,即“人”与“资”。“人”就是指企业内在利益主体,由于企业机关人信用与其自身整体信用相关联,因而在信用体系的构建中,企业应承担自身义务,尽可能的保证企业内部各方主体的利益均衡。“资”指的是企业静态资本和动态资产,在信用体系的构建中,企业应对资產信用进行优化,将法定制资本与资产信用相结合,以便为企业资产信用体系的建立奠定良好基础。
三、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的重要意义
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来说,其信用体系的构建主要是为了实现市场运行的公平化,而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往往能够使得市场经济运行向着更加透明化和自由化的方向发展。站在消费者的角度,人们应该有相对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和有非常好的信用。在此前提下,承担信贷额度,实现提前性的缴费,对自身的实际生活水平进行有效提升。企业需要有着更加好的信用,在该基础上实现内部的控制以及业务的快速稳定发展。除此之外,企业应该建立相关的体系评价,进而高效形成决策。站在政府的角度,通过信用系统的完善对政府的形象培养有良好的促进作用,帮助政府部门更好地进行民商法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并对市场经济体制运行中存在的腐败问题进行有效遏制。在该过程当中若缺失相对比较健全的信用作为有效的保证,那么在实际的交易过程当中就不能够有效保证双方的实际利益,会在很大程度上导致利益方面的侵害,造成市场的波动。所以,建立相对比较健全的信用系统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在民商法当中,最终的目标是实现不同类型经济主体之间的公平交易。
四、结语
综上所述,构建民商法的信用体系是以构建社会信用体系为基础的,信用体系的构建对于一些违反社会道德的经济贸易行为有着很好的约束作用,杜绝类似于欺诈的恶性事件发生,助推我国经济建设进程,并使其实现平稳、高效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杨锟.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的构建[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01:128-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