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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依法执政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坚持依法执政是党执政以来的主要经验和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总体目标之一。当前,实现依法执政存在一些不可回避的障碍性因素。在我国实行依法执政,一方面要用宪法和法律确认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另一方面又必须通过改革和完善党的执政方式,使党真正能够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逐步建立一整套设置规范、制约有效、运转高效的执政权力运行机制。
[关键词]依法执政;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D61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6470(2009)06-0082-04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中国的必然要求。党的领导、人民群众当家作主与法治的关系,集中表现为依法执政问题。依法执政,是指执政党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按照特定的执政权限和执政程序而进行的执政活动。实现党的领导、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逻辑统一,关键要实现党的依法执政,并从体系化的角度重新思考实现依法执政的对策。
一、确立实现依法执政的基本原则
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加强和改进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就党的执政方式提出了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科学执政的理念。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将依法执政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一个基本内容。在推进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的过程中,必须根据社会的历史和现实情况,遵循客观执政规律,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第一,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原则。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执政党执政的合法性基础,归根到底是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推进人民民主。党代表广大人民执政,绝不是代替人民执政,党的领导是支持“由民作主”,绝不是“为民作主”。党在执政过程中必须充分发扬民主,保证政治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都要符合人民的利益。
第二。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原则。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是依法执政的本质和执政规律的要求,这是主体执政的根本依据和合法性来源,是依法执政的核心原则。在执政所依据的各种社会规范之间的关系上,宪法和法律是最高的规范。各级党的组织和党员的执政活动,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三,间接行使国家权力原则。政党与国家机关是具有不同性质、职能和工作方式的政治主体,政党执政权与国家权力也是不同性质的政治权力。执政党执政权是通过国家权力中介落实到行政权力来表达和实现的。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权只有通过法定的程序,主要是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转换成为国家权力,才能实现对整个国家事务的领导。党组织以自己的代表依法进入国家机关,全面参与和主导国家政权体系,保证党在国家政权中的主导地位。间接行使国家权力原则就是党政分开的深化,这主要包含以下意思:一是党对政权机关的领导途径是各级权力机关,不能与行政机关,更不能与司法机关发生直接关系:二是党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范围限定在政治、思想、组织方面,不直接干预政权机关的履职行为;三是党对政权机关的领导方式通过政权机关内建立的党组织实现。
二、充分認识依法执政是党的执政方式历史和逻辑的高度统一
政党的执政方式问题是近代民主政治发展到现代政党政治时代后才出现的。从历史上看,执政党执掌国家权力曾经有过三种方式:一是执政党位居政府之上,由执政党作出决策,而国家权力机关成了直接执行党的决策的工具;二是执政党根本不通过国家政权机关,而直接行使管理国家及一切社会事务的职能,即所谓“党国”政治;三是执政党通过国家政权行使对国家政治生活的领导,即通过国家代议机关制宪、修宪及其它立法活动,以及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对法令的贯彻实施来实现领导,也就是实行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和依法执政。自政党政治出现以来,前两种执政方式在中外近现代历史上都给人类留下了极为惨痛的教训,它无法引导国家走出治乱循环的怪圈,与现代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相悖,与人类文明进步的历史潮流相逆,不利于国家民族的长治久安,最终也给执政党的自身建设带来极大的危害。苏联、东欧共产党失去执政地位与此是有直接关系的。所以,坚持依法执政和依宪执政是转变党的执政方式的基本价值取向。
三、实现执政党与领导党职责定位关系的高度统一
我国宪法对于各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与政府、司法机关的关系规定得还是比较明确的。我国《宪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我国《宪法》第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国共产党成为中国的执政党和领导党,是中国共产党对中华民族和中国社会承担历史责任和宪法责任的要求。根据我国1982年《宪法》序言,中国共产党是领导党,显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必须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但是,根据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我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从宪政的角度,作为执政党应该受宪法约束,不能超越于宪法之上。我国宪法规定社会主义新中国是人民共和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民主国家,执政党不能高居于人民之上。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特殊地位是党领导人们取得人民战争的胜利奠定的,那种认为执政党的地位只能通过选举来确定的观点是不全面的。尽管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不需要经过选举来重新确定,但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只能根据宪法来执政,这是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中国共产党章程》也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制的范围内活动。”我国传统的政治体制对于中国共产党的地位的规定是从领导党的角度规定的,不单纯是从执政党的地位的角度规定的。中国共产党一直处于领导党和执政党的双重身份和地位,是导致政治体制上党政不分的根源之一,也是导致近几十年来发生许多失误和矛盾的根源。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必须从这里开始,才能找到关键点。摆正作为领导党和作为执政党的位置,才是一切问题得到解决的出发点。
四、实现党的领导与人大立法工作的高度统一
在党与人大的关系方面,要逐步形成党与人大的双向制约关系。首先,进一步明确各级党委与国家权力机关的不同职能。用法律和规章来明确规定党委、人大及政府的不同决定权、决策范围和决策程序;其次,建立党委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推荐国家机关 领导人的程序化规则;再次,建立维护宪法的实施细则和运作实体。应当制定违宪追究的有关实施规则,对追究主体、追究责任、追究程序、追究结果等作出可行的规定;最后,健全党在国家权力机关中的政治活动规范、原则,以维护党的领导的权威性和党的纪律的严肃性。与此同时,党的执政活动应该逐渐过渡到在人民代表大会中去进行。党向各级人大推荐党员使其经民主选举成为人大代表,党员骨干经过民主选举担任人大及人大常委会的主要领导。作为党的成员的国家机关负责人,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转化成国家意志。人大负责人根据党的主张促进相关立法,再通过依法治国等途径和方式来实现党的领导和执政,是党实现领导权、掌握国家政权的首要的宪政制度安排。党在人民代表大会中进行活动,既可以执掌国家权力,又符合现代人类政治文明,同时也把坚持党的领导与发扬人民民主直接结合起来,从而实现党执政的实质合法性与程序合法性的统一。
另一方面,实现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对同级党的组织的监督。按我国宪法,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有权对本级党的组织是否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有权对其所主张、所行使的权利或权力是否属于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进行监督。按宪法关于监督宪法实施,保证宪法、法律得到遵守和执行的规定,落实这方面的监督显然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从宪法、法律与党的方针、政策的关系看,此举也是加强党的依法执政的必要措施。
五、实现党的领导与依法行政的高度统一
在党与行政机关的关系方面,其具体做法是党作为法定领导党向国家权力机关依法推荐国家机关负责人候选人,由权力机关依法选举或任命产生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权是为了执行法律而设立的,它的主要职能是准确有效地执行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在各级行政机关内的党员以行政权力主体的身份依法行政,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就实现了党对行政机关的领导。改进党的领导与依法行政的关系,应当重视以下三方面的工作:一是,正确理解党委在与各方关系中的“领导核心作用”的含义,改善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实际运行机制,坚持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和政府依法行政、独立负责的原则。从权力设置的源头上保证党的统一领导和行政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二是,在党政领导职能关系上,实行和完善重大决策统一、具体职能分开的体制。在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上,党委统一领导、做出决断;在职能分工上,党政领导各自履行职责,各自发挥职能作用,党委不直接指挥和干预政府的施政过程。三是,进一步界定党委和政府领导人、尤其是党委主要负责人的职责,清晰权力边界,防止党委主要领导人权力无限放大,随意干预行政权。
六、实现党的领导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高度统一
在党与司法机关的关系方面,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要与党的领导统一起来。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立与公正是司法的主要特征。其中,公正是司法的核心,是司法实现其社会调节器和穩定器功能的价值追求。司法公正,对于当事人来说,意味着一个人得到了他应当得到的结果;对于社会来说,意味着社会的秩序和稳定;对于国家和执政党来说,意味着由公道和正义所维系的民心。为了保证司法公正,国家就要赋予司法机关相对独立的地位,以防止一切非法的干涉和干预。司法相对独立绝对不是排斥党的领导和执政,而恰恰是以适应司法专业特点的方式实施党的执政行为,维护和坚持党的领导地位。我们的宪法和法律是执政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我们的司法机关是依据宪法和法律设置并在党的政治领导和人大的民主监督下进行活动的,因此,司法机关以相对独立的方式保证司法公正实现的程度越高,其维护党的领导权威和人民利益的作用就越大。
七、实现党的领导与执政党带头守法的高度统一
坚持法律至上,树立法律和制度的权威,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基本原则。邓小平同志高度重视树立法律权威,早在1978年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一文中,邓小平就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现行党章总纲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现行宪法也明确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党坚持依法执政,应当以领导立法为基础,以带头守法为前提,以保证执法为关键,不断推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树立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八、实现党的领导与法学教育自身规律的高度统一
法学教育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处理好党的领导与法学教育政策实施之间的关系,不仅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逻辑需要,也是实现依法执政的内在需要。坚持在法学教育中全面贯彻实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在法学教育中坚持党的领导的具体表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科学地回答了在社会主义中国,“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国家、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重大问题,对于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政策改革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为我国法学教育的任务和目标的设定指明了改革方向。
依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改革法学教育模式,既要强调党对社会主义法学事业的政治领导,也要对法学教育的自身发展规律给予充分的重视。坚持“法治是检验法学教育的惟一标准”,针对现行法学教育模式存在的问题,变革法学教育观念,从教育政策和制度上确保我国的法学教育部门能培养出永远保持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法治专门人才。
总之,依法执政的理论将会给我们党带来一场执政观念上的革新。这就要求我们更加深入理解党与国家机关的关系、党与法律的关系、党与社会的关系,从而使依法治国的方略落到实处。但是,基于历史、文化、经济、社会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达到依法执政比较理想的状态还需要经历一个比较长的过程,因此就必须重视阶段性的工作,以逐步实现依法执政的理想目标。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育研究与评估中心
责任编辑:陆 焱
[关键词]依法执政;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D61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6470(2009)06-0082-04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中国的必然要求。党的领导、人民群众当家作主与法治的关系,集中表现为依法执政问题。依法执政,是指执政党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按照特定的执政权限和执政程序而进行的执政活动。实现党的领导、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逻辑统一,关键要实现党的依法执政,并从体系化的角度重新思考实现依法执政的对策。
一、确立实现依法执政的基本原则
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加强和改进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就党的执政方式提出了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科学执政的理念。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将依法执政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一个基本内容。在推进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的过程中,必须根据社会的历史和现实情况,遵循客观执政规律,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第一,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原则。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执政党执政的合法性基础,归根到底是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推进人民民主。党代表广大人民执政,绝不是代替人民执政,党的领导是支持“由民作主”,绝不是“为民作主”。党在执政过程中必须充分发扬民主,保证政治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都要符合人民的利益。
第二。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原则。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是依法执政的本质和执政规律的要求,这是主体执政的根本依据和合法性来源,是依法执政的核心原则。在执政所依据的各种社会规范之间的关系上,宪法和法律是最高的规范。各级党的组织和党员的执政活动,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三,间接行使国家权力原则。政党与国家机关是具有不同性质、职能和工作方式的政治主体,政党执政权与国家权力也是不同性质的政治权力。执政党执政权是通过国家权力中介落实到行政权力来表达和实现的。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权只有通过法定的程序,主要是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转换成为国家权力,才能实现对整个国家事务的领导。党组织以自己的代表依法进入国家机关,全面参与和主导国家政权体系,保证党在国家政权中的主导地位。间接行使国家权力原则就是党政分开的深化,这主要包含以下意思:一是党对政权机关的领导途径是各级权力机关,不能与行政机关,更不能与司法机关发生直接关系:二是党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范围限定在政治、思想、组织方面,不直接干预政权机关的履职行为;三是党对政权机关的领导方式通过政权机关内建立的党组织实现。
二、充分認识依法执政是党的执政方式历史和逻辑的高度统一
政党的执政方式问题是近代民主政治发展到现代政党政治时代后才出现的。从历史上看,执政党执掌国家权力曾经有过三种方式:一是执政党位居政府之上,由执政党作出决策,而国家权力机关成了直接执行党的决策的工具;二是执政党根本不通过国家政权机关,而直接行使管理国家及一切社会事务的职能,即所谓“党国”政治;三是执政党通过国家政权行使对国家政治生活的领导,即通过国家代议机关制宪、修宪及其它立法活动,以及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对法令的贯彻实施来实现领导,也就是实行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和依法执政。自政党政治出现以来,前两种执政方式在中外近现代历史上都给人类留下了极为惨痛的教训,它无法引导国家走出治乱循环的怪圈,与现代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相悖,与人类文明进步的历史潮流相逆,不利于国家民族的长治久安,最终也给执政党的自身建设带来极大的危害。苏联、东欧共产党失去执政地位与此是有直接关系的。所以,坚持依法执政和依宪执政是转变党的执政方式的基本价值取向。
三、实现执政党与领导党职责定位关系的高度统一
我国宪法对于各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与政府、司法机关的关系规定得还是比较明确的。我国《宪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我国《宪法》第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国共产党成为中国的执政党和领导党,是中国共产党对中华民族和中国社会承担历史责任和宪法责任的要求。根据我国1982年《宪法》序言,中国共产党是领导党,显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必须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但是,根据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我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从宪政的角度,作为执政党应该受宪法约束,不能超越于宪法之上。我国宪法规定社会主义新中国是人民共和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民主国家,执政党不能高居于人民之上。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特殊地位是党领导人们取得人民战争的胜利奠定的,那种认为执政党的地位只能通过选举来确定的观点是不全面的。尽管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不需要经过选举来重新确定,但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只能根据宪法来执政,这是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中国共产党章程》也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制的范围内活动。”我国传统的政治体制对于中国共产党的地位的规定是从领导党的角度规定的,不单纯是从执政党的地位的角度规定的。中国共产党一直处于领导党和执政党的双重身份和地位,是导致政治体制上党政不分的根源之一,也是导致近几十年来发生许多失误和矛盾的根源。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必须从这里开始,才能找到关键点。摆正作为领导党和作为执政党的位置,才是一切问题得到解决的出发点。
四、实现党的领导与人大立法工作的高度统一
在党与人大的关系方面,要逐步形成党与人大的双向制约关系。首先,进一步明确各级党委与国家权力机关的不同职能。用法律和规章来明确规定党委、人大及政府的不同决定权、决策范围和决策程序;其次,建立党委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推荐国家机关 领导人的程序化规则;再次,建立维护宪法的实施细则和运作实体。应当制定违宪追究的有关实施规则,对追究主体、追究责任、追究程序、追究结果等作出可行的规定;最后,健全党在国家权力机关中的政治活动规范、原则,以维护党的领导的权威性和党的纪律的严肃性。与此同时,党的执政活动应该逐渐过渡到在人民代表大会中去进行。党向各级人大推荐党员使其经民主选举成为人大代表,党员骨干经过民主选举担任人大及人大常委会的主要领导。作为党的成员的国家机关负责人,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转化成国家意志。人大负责人根据党的主张促进相关立法,再通过依法治国等途径和方式来实现党的领导和执政,是党实现领导权、掌握国家政权的首要的宪政制度安排。党在人民代表大会中进行活动,既可以执掌国家权力,又符合现代人类政治文明,同时也把坚持党的领导与发扬人民民主直接结合起来,从而实现党执政的实质合法性与程序合法性的统一。
另一方面,实现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对同级党的组织的监督。按我国宪法,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有权对本级党的组织是否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有权对其所主张、所行使的权利或权力是否属于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进行监督。按宪法关于监督宪法实施,保证宪法、法律得到遵守和执行的规定,落实这方面的监督显然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从宪法、法律与党的方针、政策的关系看,此举也是加强党的依法执政的必要措施。
五、实现党的领导与依法行政的高度统一
在党与行政机关的关系方面,其具体做法是党作为法定领导党向国家权力机关依法推荐国家机关负责人候选人,由权力机关依法选举或任命产生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权是为了执行法律而设立的,它的主要职能是准确有效地执行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在各级行政机关内的党员以行政权力主体的身份依法行政,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就实现了党对行政机关的领导。改进党的领导与依法行政的关系,应当重视以下三方面的工作:一是,正确理解党委在与各方关系中的“领导核心作用”的含义,改善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实际运行机制,坚持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和政府依法行政、独立负责的原则。从权力设置的源头上保证党的统一领导和行政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二是,在党政领导职能关系上,实行和完善重大决策统一、具体职能分开的体制。在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上,党委统一领导、做出决断;在职能分工上,党政领导各自履行职责,各自发挥职能作用,党委不直接指挥和干预政府的施政过程。三是,进一步界定党委和政府领导人、尤其是党委主要负责人的职责,清晰权力边界,防止党委主要领导人权力无限放大,随意干预行政权。
六、实现党的领导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高度统一
在党与司法机关的关系方面,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要与党的领导统一起来。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立与公正是司法的主要特征。其中,公正是司法的核心,是司法实现其社会调节器和穩定器功能的价值追求。司法公正,对于当事人来说,意味着一个人得到了他应当得到的结果;对于社会来说,意味着社会的秩序和稳定;对于国家和执政党来说,意味着由公道和正义所维系的民心。为了保证司法公正,国家就要赋予司法机关相对独立的地位,以防止一切非法的干涉和干预。司法相对独立绝对不是排斥党的领导和执政,而恰恰是以适应司法专业特点的方式实施党的执政行为,维护和坚持党的领导地位。我们的宪法和法律是执政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我们的司法机关是依据宪法和法律设置并在党的政治领导和人大的民主监督下进行活动的,因此,司法机关以相对独立的方式保证司法公正实现的程度越高,其维护党的领导权威和人民利益的作用就越大。
七、实现党的领导与执政党带头守法的高度统一
坚持法律至上,树立法律和制度的权威,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基本原则。邓小平同志高度重视树立法律权威,早在1978年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一文中,邓小平就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现行党章总纲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现行宪法也明确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党坚持依法执政,应当以领导立法为基础,以带头守法为前提,以保证执法为关键,不断推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树立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八、实现党的领导与法学教育自身规律的高度统一
法学教育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处理好党的领导与法学教育政策实施之间的关系,不仅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逻辑需要,也是实现依法执政的内在需要。坚持在法学教育中全面贯彻实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在法学教育中坚持党的领导的具体表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科学地回答了在社会主义中国,“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国家、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重大问题,对于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政策改革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为我国法学教育的任务和目标的设定指明了改革方向。
依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改革法学教育模式,既要强调党对社会主义法学事业的政治领导,也要对法学教育的自身发展规律给予充分的重视。坚持“法治是检验法学教育的惟一标准”,针对现行法学教育模式存在的问题,变革法学教育观念,从教育政策和制度上确保我国的法学教育部门能培养出永远保持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法治专门人才。
总之,依法执政的理论将会给我们党带来一场执政观念上的革新。这就要求我们更加深入理解党与国家机关的关系、党与法律的关系、党与社会的关系,从而使依法治国的方略落到实处。但是,基于历史、文化、经济、社会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达到依法执政比较理想的状态还需要经历一个比较长的过程,因此就必须重视阶段性的工作,以逐步实现依法执政的理想目标。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育研究与评估中心
责任编辑:陆 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