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秩序与建构主义浅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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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文章解释哈耶克区分的两类秩序——规则秩序和目标秩序,阐述二者之差异,对理性建构主义进行了批判,并对人类秩序及其认识的演变历史做了考察。
  关键词:哈耶克;规则秩序;扩展秩序;目标秩序;建构秩序;理性建构主义;历史演进
  中图分类号:C91-06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09.54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09-119-03
  作为群居的人类,一方面从来离不开一个井然的秩序,另一方面又从来不是一个安分的存在,似乎总是在努力打破旧秩序建立新秩序。人类社会一切不论是温和还是激进的社会运动,以及所有人类社会科学探索,似乎都与寻求理想秩序有关。人类社会理想秩序的目标,尽管如彼岸永不可及,却是人类永不止息的追求。
  很不幸的是,至今为止,人类在构建理想秩序方面的一切努力、尝试,成绩都很不尽人意,甚至连基本的底线要求(如免于饥饿与恐惧)也未能达到。尽管如此,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之吉光片羽似乎总能给人以盼望和遐想。本文主要介绍、阐释古典主义经济学之现代发展——制度学派代表人物哈耶克的规则(扩展)秩序理论。
  一、规则秩序与目标秩序
  (一)规则秩序
  哈耶克将人类社会的秩序分为两类:规则秩序和目标秩序,或称扩展(自生)秩序和建构秩序。
  规则秩序是这么一类秩序,类似于自然规律,它本身无目标、无方向(即不受制于人的目标、意向),它由一系列基本的、大而化之的原则、规则构成。这些大原则及其构成的人类基本秩序范式,不是人的理性设计、建构的结果,而是人通过体验、传授(教育)、适应,逐步习成的,或者说它是被人发现、感知和领受的,而非被发明创造和由人授予的。“扩展秩序不是从人类的设计或者企图中产生,而是自发的结果:它产生于对某种传统以及道德习俗的无意识服从之中,其中很多可能不为人们所喜欢,它的意义人们通常也不大能够理解,它的价值人们无法证实,但不管怎样,它还是通过演化选择的方式得到了广泛的传播——通过那些碰巧遵从这一秩序的群体在人口和财富上的巨大增长而得到效仿。”
  这类秩序存在于人类社会的三个基本领域:
  1.人们一般交往、伦理领域:语言文字,家庭(宗族)制度,夫妻关系,养育赡养制度等;
  2.经济领域:产权分立制(私有制)、货币、分工、价格、交易(自愿)原则、契约(守信)原则等;
  3.政治法律领域:国家制度(群体安全秩序原则),选举制(多数原则),权力(三权)制衡原则等。
  (二)目标秩序
  目标秩序是由人设定的目标,由人设计的规章所控制的机构或组织系统。它由人所设计、建立,并能够被人改造、重构、废弃(取缔)。它也可以存在于人类社会三大领域,一般交往、伦理领域如家庭,宗法组织、亲友组织等;经济领域如作坊、企业、合作社、行业组织;政治法律领域如政府、法院、军队、社团等。最大的目标秩序当为政府,最典型的目标秩序当为军队。
  (三)两类秩序之比较
  1.性质地位不同。规则秩序非人的理性设计创造发明的产物(故此也称“自生秩序”),由一系列的先验的(先于人的认识、理解而存在的)、普适性、永恒性的原则构成,类似于自然规律、数学的公理,或者类似于哲学中的彼岸、必然王国;而目标秩序则是人的理性设计创造的结果(故此也成为“建构秩序”),是暂时性的,此岸的,有待检验改良的。规则秩序为人类秩序之根本,是基础,目标秩序是依附,是派生;规则秩序规范、制约目标秩序,目标秩序最终必须服从、体现规则秩序。
  2.表现形式各异。规则秩序表现为一些大而化之的比较抽象的原则,是外在于人的意志、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存在,它无所不在、自在永在,具有普遍性、普世性、开放性的,具有无远弗届的扩展性(故此也叫“扩展秩序)。规则秩序跟自组织、自治、市民社会等自由主义、个人主义观念、概念联系较紧密;而目标秩序则是以机构、组织或规章等具体事物而存在,它一般有范围有边界(具有封闭性),有期限、寿命;它跟国家、民族、党派、企业、行会、宗族等集体主义的观念、概念联系紧密。
  3.作用方式有别。规则秩序其作用方式是间接的、隐而不显的(所谓“看不见的手”),但是却是毫不妥协、无比坚韧、持续不息地影响人类,人类的自由意志在它面前得纾尊降贵俯首帖耳,正如马克思所说的“认识了的必然性”才是自由,规律面前唯有顺服,才算人真正的智慧和理性;目标秩序则是以直接、显明的方式起作用(所谓“有形之手”),有时看起来严厉严酷,但常常需要被纠偏、矫正,需要改革、调整,做妥协,其影响常常打折扣、不能持久。规则秩序往往是以自下而上,从个别、局部推广到全局,自愿自发,逐渐形成起来的,“行为规则的传播是从个体到个体发生的,同时规则的自然选择将在更有效的群体秩序和更低效的群体秩序之间进行”;而某些目标秩序尤其是政治领域的目标秩序往往是以自上而下、强制性、全局性推广开来的。
  4.作用的结果差异。规则秩序带给人们的后果往往难以预期、难以控制。在规则秩序面前,人们对它的规则的理解把握以及它对人们的要求并不尽察,往往被动、无奈地承受它回报给每个人其行为当得的后果,而这后果也往往跟人的意志、期望、目标、“理性”(理解)不一致。当它带给人们益处时,人糊里糊涂地接受,或者归之于“运气好”,当它带给人某些非主观期待、愿意接纳的结果时,人便胡乱发泄、埋怨,责怪命运不公,以至于不自觉地迁怒于无形的规则秩序。比如有人常常埋怨市场需求变化不遂人意,价格波动难以捉摸、风险难料,把失败的责任往外推。而目标秩序下,人们的行为后果是显明、可预料的,也是可以控制的。人们倾向于投身于风险性小的目标秩序之中,而惮于置身于难于掌控的规则秩序之下。
  二、(理性)建构主义
  (一)理性建构主义及其根源   被哈耶克首次命名的“理性建构主义”的基本观点是:我们既有能力又有义务沿着更为理性的路线重构人类社会的秩序(制度)。
  建构主义有很深的人性根源。首先,人有控制一切的欲望或本性,突出表现在君王、领主等社会统治阶层身上。斯密说:“在政府中掌权的人,容易自以为非常聪明,并且常常对自己所想象的政治计划的那种虚构的完美迷恋不已,以致不能容忍它的任何一部分稍有偏差。他不断全面地实施这个计划,并且在这个计划的各个部分中,对可能妨碍这个计划实施的重大利益或强烈偏见不作任何考虑。他似乎认为它能够像用手摆布一副棋盘中的各个棋子那样容易地摆布诺大一个社会中的各个成员;他并没有考虑到:棋盘上的棋子除了手摆布时的作用外,不存在别的行动原则;但是,在人类社会这个大棋盘上,每个棋子都有它自己的行动原则 ……”。
  其次,人具有避险趋安的心理偏好。这跟上一点有密切的逻辑关联。社会高层欲控制一切,主要目的就是避开风险,减少不确定性。而社会低层的人们,也会对由于规则秩序导致的后果的不可预测性心存疑虑、抗拒,而宁愿将自己放置在一个吹糠见米、四面封闭的“安乐窝”——目标秩序之中。
  最后,人对自身的理性本质不了解,过分高看自己的理性的力量,认为宇宙万物以我为准则、以我为法度,而且人的理性力量应该且可以认清一切、控制一切。近代科技文明的发展,强化了人这种理性全能的虚幻自信,产生“理性至上主义”,即“理性建构主义”。
  故此,高层控制人(社会)的欲望,与底层百姓避险趋安的心态,加上人对自身理性的过分自信,共同形成了近现代社会流行的抵制规则秩序、偏好目标秩序的理性建构主义蔓延之沃土。
  (二)建构主义的误区
  1.人类理性(认识上、管理能力上)的局限性。哈耶克认为:“我们根本无法获得足够的知识去塑造我们的制度。正确使用的理性,应该试图去理解它自身的局限,否则,思考就成为傲慢自大罪孽的牺牲品”。此所谓认识论的悲观主义。苏格拉底有句名言:世上最难的事是认识自己。自己都难以认识透彻,遑论其他!人们往往对自己做出的行为选择,并非全然自觉,也并不深察其由。人之所以要做这样而非那样的选择,受制因素也许非常多,包括习惯、传统、伦理道德、法律、自尊荣耀、私利等等,没有人能够完全说清道明。后人的研究也只能察明其中部分,弗能尽述其妙。
  随着历史的推进,人类知识的扩展,人们对自然、社会、人本身的认识越来越多,对自然、社会、自我的控制能力也可能在增强。但是,离全知全能依然太远(当然是永不可及),人的认知、控制力,或者说人所能享有的自由王国仍非常有限,自然与社会的大部分领域依然处在必然王国里。要全然摒弃规则秩序的那些大原则和由此形成的自发秩序,而将整个社会纳入人的理性设计构建的新秩序之中,主观上说是理性的自负,客观上是瞎子领瞎子。
  扩展秩序,并不反对理性建构(社会实验)。相反,扩展秩序理论支持局部、有限的社会实验,造福人类的公序良俗往往是这些零散、局部、有限的社会实验在规则秩序的“调教”修成的正果。扩展秩序反对的是将理性建构抬高到无视乃至敌视、抗拒规则秩序的社会治理的第一法则,也就是将人的理性高抬到宇宙第一法则的地位。人的理性,必须用来认识、服从客观规律(规则秩序),而不是否定、悖逆客观规律。真理,规律,规则秩序,是彼岸的,不变的,自在永在的,人的理性是此岸的,寿命短暂的,易变易错的。规则秩序加诸人的各种不确定性、风险、不快,不是规则秩序的缺陷,而是规则秩序对人的有限、有错理性的有益调教。所谓市场机制的缺陷(如所谓盲目性,事后调节性等)乃是人的理性认识扭曲的表现,是人推诿己责,将自身理性的局限、缺陷、过失“嫁祸于人”的结果。缺乏对人的理性之局限性的深察与警醒,人的理性将沦为狂妄、走向自毁。
  2.人非工具,而是终极目的。康德说:人是万事万物的最后目的。而且这个终极目的性,不仅仅针对的是人类群体,更是针对每一个个体。个体的目的性当高于群体目的性,因为群体是无意识的,而人类的自由意志、对目的性的解释认同只能落实于个体。人,可以具有工具性,但他是特殊的工具,是将目的性寓于其中、且超越工具性的。人被当做理性建构的工具(实验品)时,需要在实验过程中密切关注其个体意志的反馈,密切关注工具性与目的性之间的调适,以便达成理性建构的社会实验与人类目的性相一致的善果。遗憾的是,理性建构主义过分强调理性设计的权威,忽视了被当成工具(社会实验白老鼠)的人自身的目的性。建构主义往往肆意割裂人类群体的目的性和个体目的性的统一,用群体目的性否定个体目的性,最终却损害、否定人类群体的目的性。
  三、人类秩序及其认识的历史演进
  1.人们对社会的两种秩序的性质、功能的认识是逐步深化,由此导致人们对社会治理模式的探寻、选择也是逐步进化的。每一个社会都必然有这两种秩序在同时起作用。所不同的是人们对这两种秩序的性质、功能的认识程度不同,对这两种秩序自觉不自觉的对待、处理的方式不同,从而造成不同的社会运行模式或社会治理模式。
  2.起初人们简单地以为,既然社会由人组成,便可以被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去设计、构建、操控、改造,通过人的理性、设计方法去规范社会每一个成员的行动乃至限制每一个人的言论、思想,以更好达成一个集体目标(尤其是国家统治者的目标)。人们治理社会的方式乃是采取集体主义的强制性高压方法。假如出现社会、人群失控,管理者目标失算或落空,就归结为计划、组织、控制、执行得不够。受目标秩序这种单纯的、先入为主观念的影响,亚里士多德甚至认为一个拥有10万人的国家是不可能的,因为他相信人类之间的秩序只能扩展到传令官声音所及的范围。集体主义国家(集权国家为其典型)秉持并宣扬的就是这种集体主义的目标秩序观念,认为国家越大,人越多,管理起来越困难,要求公共管理者水平越高。故此常常听到这种陈词滥调——“这么大的一个国家,要管理好,真不容易!”。当局者毫无赧颜地贪天之功,将上苍的规则秩序之功掠为人构建的目标秩序之美,为自己涂脂抹粉。   3.当一个王朝初兴之时,往往是比较松散,自由比较多些,规则秩序能以较为顺畅、正常的方式运行,目标秩序与规则秩序冲突比较缓和。但随着王朝权力腐化,王朝用集体主义的方式、目标秩序的方式对社会的控制逐步加强,而规则秩序受到压制、扭曲。二者的冲突尖锐到通过革命、暴力的方式去缓解、改善,却也开启了目标秩序与规则秩序之间矛盾运动的新的轮回。这种恶性轮回、不良循环,直到资本主义民主宪政的确立,也是直到人们对规则秩序有了深切认知与信靠之时,才得到根本扭转。
  社会秩序的历史演进,跟人对于它的认识的历史演进,具有明显相关性。社会秩序的演进历史,与人对社会秩序认知的历史之时代分野基本契合。前者可以以资本主义民主宪政的建立为分水岭,后者则以亚当·斯密的“无形的手”理论(古典经济学)诞生作为分割线。资本主义民主宪政将人类社会最大最重要的目标秩序组织——政府关进了笼子,国家政府这只一向缺乏约束也不知自律、一味为所欲为的“有形之手”受到了约束、规范。国家(集体)的目标、意志、利益不再凌驾于个体目标、意志、利益,社会每一个个体都有充分的权力、自由去追求各自的目标,个体的目的性得以凸显,国家反而成为了由众多个体目标、利益、意志的工具。于是在国家之外的市民自治社会之形成、繁荣有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亚当·斯密的“无形之手”理论是人类对自生秩序的探索过程中具有划时代性的成果。他准确生动地描绘了一副以他命名为“无形之手”的规则秩序为基础的人类社会秩序的和谐图景,揭示出在“无形之手”的神奇作用下,个人的目的性如何成就了群体(社会)的目的性,个人对私利的追求如何最有效地增进社会(他人)的福利,而且远比他刻意去为公众谋福利的效果来的还要好。这里,亚当·斯密已经描述了一种非人可以设计、构建、控制,却比人的理性设计、构建、控制的秩序更美的规则秩序。斯密这种朴素思想被约200年后的哈耶克比较系统准确地总结成为其规则(扩展)秩序理论。
  4.既然规则秩序是非人的理性设计构建,也非人类可避免、可废除的基础秩序,我们就不要期望能以我们理性设计的目标秩序去抵制、取代它。既然我们没办法脱离规则秩序的约束、管教,也无从逃避它加给我们的诸多影响,包括承受其间的不确定性与风险,那么我们只有悉心去认识它,把握它,顺应它,自觉顺服它的规则,承担起每个人应尽的义务、责任,并让我们凭有限理性构建的目标秩序不断与其接轨、靠拢、融合,那么我们就将越来越能够感受到上苍秩序之美好,领受到自由王国的汩汩甘流。
  参考文献:
  [1] 弗里德里希·哈耶克.致命的自负[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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