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国家财税部门和社会会计准则制度部门出于目的的不同,以致税法和企业会计准则关于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处理的不同,笔者针对企业经营的不同阶段和不同业务内容,细致的分析了税法和会计处理的差异,通过对这些差异的细微分析再进行分类管理,以便于企业和税务机关能够更加清楚明了的处理一些差异性问题。
关键词:增值税;消费税;税务处理;会计处理差异
增值税与消费税的税务处理是为了保证国家税款的公平、足额和及时入库,受到了国家财政税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的重视,而企业财务会计则是为了企业自身核算成本收入,它的依据是企业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两者依据和目标的不同就导致了税法核算的增值税与消费税和会计核算的两税存在差异,从差异产生的阶段分,可以分成购进的差异和销售的差异,又按照差异是否可以转回,分为了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
一、购进差异和销售差异
购进差异指的是企业购进货物时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首先,会计上对于存货的处理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成本包括了货物的购买价格以及采购时的费用和相关的税金,而税法上要求账内核算、价外循环,税款是不包括在成本中的,直接在“应交税金”这一科目中核算,这样一来,税法确认的成本只包括购买价格和购买费用。
销售差异指的是企业在整个营业销售货物的过程中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会计准则要求企业会计在发出商品并同时收到价款或取得索要价款的凭证时确认收入,而税法除了会计正常确认的销售收入实现外,还包括视同销售行为以及价外费用。
二、永久性差异与暂时性差异
我们将永久性的差异定义为,税法和会计制度准则在税额的确认范围上规定的不同导致销售收入的不同,并且这种不同在以后各期间均不能转回。我们将暂时性差异定义为,由于会计分期的存在,在某一会计期间内,由于会计制度准则和税法规定的不同,企业的销售收入不一样,并且这种差异是可以在以后期间转回的。比如说,由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差异问题,企业购进货物用于继续生产,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但是由于企业还没有将所取得的专用发票进行认证,因而企业还不可以进行抵扣,这就形成了税法处理与会计处理的差异,这种差异是可以在以后期进行冲抵的,因而是暂时性差异。又比如对消费税额确认的时间问题造成的差异,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取得销售收入必须满足五个条件:1、商品所有权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给了对方。2、企业自身没有保留跟该商品相关的继续管理权。3、能够可靠计算收入。4、与商品相关的经济利益已流入企业5、商品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也就是说企业会计准则对于收入的确定要满足上述五个条件,缺一不可,但是税法只是根据交易的结算方式确认应税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不用考虑会计的收入确认标准,这样也就是产生了消费税的暂时性差异。
三、增值税法与消费税法和现行会计准则的具体差异
(一)永久性差异
1.价外费用的税法与会计差异
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作为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计税依据的销售额指的是纳税人销售货物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然而为第三方客户代收的价款并不是构成会计准则中规定的销售额,也即是说价外费用并不包含在“主营业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之中,这就是使得计税的销售额没有历史依据的特性。所以企业的纳税的时候应该就价外费用进行单独说明,否则税务机关很难以自主的查找到这部分费用,很容易造成企业的偷税漏税,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2.折扣销售时税法与会计的差异
增值税和消费税法规规定,企业在进行折扣销售时,如果销售额与折扣额是在同一张增值税发票上注明并且是分开的,则在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时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销售价款计算征收增值税或者消费税,但如果折扣额是另外单独开票的,则不管会计上如何处理,税法上均按照商品原价进行征税,不得扣除商品的折扣额。如此一来,企业会计确认的收入往往比税法确认的收入要小一些。
3.售后回购业务会计与税法规定的差异
企业进行售后回购业务,在税法中规定是按两次交易分别计算税收,按照销售与购入两项交易行为核算企业应该缴纳的税收,然而会计准则制度则将售后回购业务视作企业的融资行为,一般不需要确认收入与成本,当回购的价格高于原销售价格时,将价格差视作企业融资行为的利息费用,直接计入到企业当期的财务费用,很显然这会导致会计与税法核算的差异。
4.购进固定定资产时税法与会计规定的差异
购进固定资产时,增值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远远小于会计准则规定的固定资产,这是因为类似于房屋、建筑物等等不动产既不征收增值税也不征收消费税,它们只是征收营业税,显然,这样也会存在会计与税法的差异。
(二)暂时性差异
1.销售额的确认时间
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在销售货物时其纳税义务时间的确认根据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有七种情形:(1)直接收款方式,不管货物是否已经发出,均是收到了货款的当天。(2)采取委托收款方式消售的,均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采取分期收款销售货物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4)预收货款进行销售的为发出货物的当天。(5)委托他人代销货物的,是收到代销清单的当天,如果在收到代销清单之前,企业已经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则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如果发出代销的货物超过180天还没有收到清单或货款的,则视同销售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6)发生视同销售的行为时,纳税义务时间确定为发出货物的当天。而企业会计准则确认销售商品的收入时间为满足以下条件的时间:1、商品所有权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给了对方。2、企业自身没有保留跟该商品相关的继续管理权。3、能够可靠计算收入。4、与商品相关的经济利益已流入企业5、商品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如此一来,会计准则与税法对于收入时间上的确认非常不一样,也会导致税额的差异。
2.销售退回的会计与税法差异
当企业发生了销售退回时,增值税法规定可以直接冲减当期的销项税额,然而企业的会计准则则规定,销售商品后发生退回的,一律冲减退回月份的主营业收入和相关的成本税费。在以前年度销售商品发生退回的,如果年度财务报告在批准报出前退回了,则可以冲减报靠年度的的成本税费,并同时调整会计报表,这样也会造成会计与税法调整项目的不同从而税额的不同。
3.关于附销售退回条件的销售
税法规定企业附退回条件的销售属于直接收款方式销售,前面讲到过直接收款方式的销售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为收到款项的当天,当达到退回条件时再按照退货的金额冲减当期的收入,而在会计上则规定企业应根据以往的经验,做出一个退货可能性的期货估计,销售时按期望的比例确认不退货收入,对于退货的部分不确认为收入,如果企业没有这样的期望比例,则全部都不确认为收入。这样一来也会导致会计与税法关于收入的差异。
总而言之,我国增值税法和消费税法与会计准则的目标与依据的不同,以致于税法和会计的处理存在很多的差异,而这些差异有的是永久性有的是暂时性的,这些差异会严重影响企业财务中关于货物价值的可比性和可靠性,也就不能真实的反应企业的财务状况和营利情况,为了能够正确的反应企业的财务经营状况,又能准确的按照税法的要求计算交纳税款,平时应严格按照企业的会计准则,记录企业的日常经营业务,期末交纳税款的时候再按照税法的要求对会计与税法的差异进行调整,使会计信息可以符合税务机关的要求。
参考文献:
[1]艾华等.税法[M].内蒙古:远方出版社,2008.
[2]曹一.企业增值税与所得税对视同销售业务的财税处理差异分析[J].会计研究,2010,(10).
[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作者简介:
叶晶,女,1990年1月生,湖北黄冈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税学院2012级税务研究生,研究方向:企业税务风险。
关键词:增值税;消费税;税务处理;会计处理差异
增值税与消费税的税务处理是为了保证国家税款的公平、足额和及时入库,受到了国家财政税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的重视,而企业财务会计则是为了企业自身核算成本收入,它的依据是企业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两者依据和目标的不同就导致了税法核算的增值税与消费税和会计核算的两税存在差异,从差异产生的阶段分,可以分成购进的差异和销售的差异,又按照差异是否可以转回,分为了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
一、购进差异和销售差异
购进差异指的是企业购进货物时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首先,会计上对于存货的处理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成本包括了货物的购买价格以及采购时的费用和相关的税金,而税法上要求账内核算、价外循环,税款是不包括在成本中的,直接在“应交税金”这一科目中核算,这样一来,税法确认的成本只包括购买价格和购买费用。
销售差异指的是企业在整个营业销售货物的过程中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会计准则要求企业会计在发出商品并同时收到价款或取得索要价款的凭证时确认收入,而税法除了会计正常确认的销售收入实现外,还包括视同销售行为以及价外费用。
二、永久性差异与暂时性差异
我们将永久性的差异定义为,税法和会计制度准则在税额的确认范围上规定的不同导致销售收入的不同,并且这种不同在以后各期间均不能转回。我们将暂时性差异定义为,由于会计分期的存在,在某一会计期间内,由于会计制度准则和税法规定的不同,企业的销售收入不一样,并且这种差异是可以在以后期间转回的。比如说,由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差异问题,企业购进货物用于继续生产,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但是由于企业还没有将所取得的专用发票进行认证,因而企业还不可以进行抵扣,这就形成了税法处理与会计处理的差异,这种差异是可以在以后期进行冲抵的,因而是暂时性差异。又比如对消费税额确认的时间问题造成的差异,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取得销售收入必须满足五个条件:1、商品所有权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给了对方。2、企业自身没有保留跟该商品相关的继续管理权。3、能够可靠计算收入。4、与商品相关的经济利益已流入企业5、商品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也就是说企业会计准则对于收入的确定要满足上述五个条件,缺一不可,但是税法只是根据交易的结算方式确认应税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不用考虑会计的收入确认标准,这样也就是产生了消费税的暂时性差异。
三、增值税法与消费税法和现行会计准则的具体差异
(一)永久性差异
1.价外费用的税法与会计差异
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作为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计税依据的销售额指的是纳税人销售货物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然而为第三方客户代收的价款并不是构成会计准则中规定的销售额,也即是说价外费用并不包含在“主营业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之中,这就是使得计税的销售额没有历史依据的特性。所以企业的纳税的时候应该就价外费用进行单独说明,否则税务机关很难以自主的查找到这部分费用,很容易造成企业的偷税漏税,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2.折扣销售时税法与会计的差异
增值税和消费税法规规定,企业在进行折扣销售时,如果销售额与折扣额是在同一张增值税发票上注明并且是分开的,则在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时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销售价款计算征收增值税或者消费税,但如果折扣额是另外单独开票的,则不管会计上如何处理,税法上均按照商品原价进行征税,不得扣除商品的折扣额。如此一来,企业会计确认的收入往往比税法确认的收入要小一些。
3.售后回购业务会计与税法规定的差异
企业进行售后回购业务,在税法中规定是按两次交易分别计算税收,按照销售与购入两项交易行为核算企业应该缴纳的税收,然而会计准则制度则将售后回购业务视作企业的融资行为,一般不需要确认收入与成本,当回购的价格高于原销售价格时,将价格差视作企业融资行为的利息费用,直接计入到企业当期的财务费用,很显然这会导致会计与税法核算的差异。
4.购进固定定资产时税法与会计规定的差异
购进固定资产时,增值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远远小于会计准则规定的固定资产,这是因为类似于房屋、建筑物等等不动产既不征收增值税也不征收消费税,它们只是征收营业税,显然,这样也会存在会计与税法的差异。
(二)暂时性差异
1.销售额的确认时间
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在销售货物时其纳税义务时间的确认根据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有七种情形:(1)直接收款方式,不管货物是否已经发出,均是收到了货款的当天。(2)采取委托收款方式消售的,均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采取分期收款销售货物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4)预收货款进行销售的为发出货物的当天。(5)委托他人代销货物的,是收到代销清单的当天,如果在收到代销清单之前,企业已经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则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如果发出代销的货物超过180天还没有收到清单或货款的,则视同销售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6)发生视同销售的行为时,纳税义务时间确定为发出货物的当天。而企业会计准则确认销售商品的收入时间为满足以下条件的时间:1、商品所有权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给了对方。2、企业自身没有保留跟该商品相关的继续管理权。3、能够可靠计算收入。4、与商品相关的经济利益已流入企业5、商品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如此一来,会计准则与税法对于收入时间上的确认非常不一样,也会导致税额的差异。
2.销售退回的会计与税法差异
当企业发生了销售退回时,增值税法规定可以直接冲减当期的销项税额,然而企业的会计准则则规定,销售商品后发生退回的,一律冲减退回月份的主营业收入和相关的成本税费。在以前年度销售商品发生退回的,如果年度财务报告在批准报出前退回了,则可以冲减报靠年度的的成本税费,并同时调整会计报表,这样也会造成会计与税法调整项目的不同从而税额的不同。
3.关于附销售退回条件的销售
税法规定企业附退回条件的销售属于直接收款方式销售,前面讲到过直接收款方式的销售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为收到款项的当天,当达到退回条件时再按照退货的金额冲减当期的收入,而在会计上则规定企业应根据以往的经验,做出一个退货可能性的期货估计,销售时按期望的比例确认不退货收入,对于退货的部分不确认为收入,如果企业没有这样的期望比例,则全部都不确认为收入。这样一来也会导致会计与税法关于收入的差异。
总而言之,我国增值税法和消费税法与会计准则的目标与依据的不同,以致于税法和会计的处理存在很多的差异,而这些差异有的是永久性有的是暂时性的,这些差异会严重影响企业财务中关于货物价值的可比性和可靠性,也就不能真实的反应企业的财务状况和营利情况,为了能够正确的反应企业的财务经营状况,又能准确的按照税法的要求计算交纳税款,平时应严格按照企业的会计准则,记录企业的日常经营业务,期末交纳税款的时候再按照税法的要求对会计与税法的差异进行调整,使会计信息可以符合税务机关的要求。
参考文献:
[1]艾华等.税法[M].内蒙古:远方出版社,2008.
[2]曹一.企业增值税与所得税对视同销售业务的财税处理差异分析[J].会计研究,2010,(10).
[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作者简介:
叶晶,女,1990年1月生,湖北黄冈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税学院2012级税务研究生,研究方向:企业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