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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我国的慈善组织仍然存在公信力不足、缺乏群众的参与与支持等问题。要想不断完善慈善组织,就要解决两大问题:慈善组织的法律属性和设立原则问题。本文主要对慈善组织的法律属性进行分析和界定,分析其设立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慈善组织设立时应遵循的原则。
关键词:慈善组织;法律属性;设立原则
【中图分类号】 D920.4【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671-1297(2012)10-0249-01
随着我国的经济进步和社会发展,慈善组织在我国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其组织结构日益完善,社会影响力越来越大。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目前我国的慈善组织的设立与发展也存在各种问题,既包括法律层面的,也包括社会层面的。认清慈善组织的法律属性,确认慈善组织的设立原则,对于我国慈善组织的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 慈善组织的定义
所为慈善组织是指以社会捐献为基础,把支持教育发展和扶助贫困作为其发展目的,并具有合法的财产权的一种非营利性的组织。通过这一定义可以得出慈善组织主要具有以下特点:第一,组织性;第二,非营利性;第三,民间性;第四,自治性;第五,公益性;第六,志愿性。
在我国慈善组织可以分为三大类:第一是独立民间慈善组织,例如上海慈善基金会等等,他们不依靠政府,以“自治”为显著特点;第二是官方慈善组织,例如自然科学基金会,这一类型的慈善组织类似于行政拨款单位;第三是准民间慈善组织,这类慈善组织没有摆脱对政府的完全依赖。
二 慈善组织的法律属性
慈善组织所具有的法律属性将会决定在法律上这一组织的同政府及另外社会主体所存在的差异。所以理解清楚慈善组织所具有的法律属性,对于慈善组织的现实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事实上,慈善组织的法律属性并非一种单纯的属性,而是多面体,混合了公法、私法以及经济法的属性。
1.公法属性。关于慈善组织在公法上的属性,主要见于行政法之中。由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暂行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慈善组织进行了明确规定。分析上述规定,笔者认为慈善组织在公法领域应该不属于行政主体,而是行政相对人,它虽然在实践中具有一定的行政属性,但那是政府为强化对其行政控制所赋予的,行政主体属性与慈善组织所具有的自治性并不相符合,而且其中的官僚化运作反而会降低慈善组织的运作效率。
2.私法属性。从民法理论上看,大陆法系把法人按照性质不同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私法人可以分为财团法人和社团法人。财团法人主要特点是以公益为目的的集合财产,其财产的管理权与所有权分离。按照1998年国务院所颁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基金会其实是被定位民间的非营利性组织,应该具有社团法人的属性。但是2004年国务院又通过了《基金会暂行管理条例》,在其中基金会被定性成一个非营利性的法人,由此可见慈善组织应该具有财团法人的属性,但是我国并没有设立关于财团法人制度,因此只能通过一个非营利法人对财团法人进行规避。从慈善组织的运行和资金筹集特殊性上来看,法人可以算作是慈善组织的私法属性。
3.经济法属性。经济法不等同私法也不等同公法,是私法和公法的交融。在经济法上,慈善组织应该是中间层主体。但是中间层主体又可以分为社团性的中间层主体、企业性的中间层主体和事业性的中间层主体。毫无疑问,慈善组织当属社团性的中间层主体。
三 我国慈善组织设立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慈善组织在设立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慈善组织在进行登记之时必须要有一个挂靠的主管部门,但是行政部门多为了不承担风险而不去充当挂靠部门的角色。在这一过程中,政府自身所具有的选择性非常突出,有的慈善组织因难以找到业务主管部门而不得不取消法人资格。
2.同样是因为慈善组织法人资格的获取要以来业务主管部门,慈善机构设立后很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这就使得组织在开展慈善活动之时受制于政府部门,难以保证活动的有效开展。
3.我国慈善组织在设立之时还受制于人数和资金的要求。全国性的社团必须要有10万元以上资金;地方性的则要有3万元以上的资金。在人数上,社团成立还应该具有50以上个人会员或者30以上范围会员作为其成员。这就导致了很多小的慈善组织难以获得法人资格。
四 慈善组织的设立原则
根据慈善组织所具有的法律属性和我国慈善组织在设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慈善组织的设立主要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1.规范政府与慈善组织之间关系。慈善事业的发展离不开慈善组织的壮大,而慈善组织要发展就不能只作为政府附属物而存在。所以要促进慈善组织的发展,就应该改变原有的政府与慈善组织之间的关系,增强政府对慈善组织的宏观责任,加强政府对慈善组织的规范、引导、监管和激励,改变政府在微观上对慈善组织大包大揽的做法,从而能够为慈善组织发展创设一个良好的环境。
2.降低慈善组织设立条件。我国对慈善组织设立所规定的门槛太高,慈善组织,特别是一些民间慈善组织很难满足其人数和资金方面的要求。其实,与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所设立的慈善组织的门槛确实比较高。例如德国对慈善组织人员的要求是7人,而美国只要求拥有5名董事。只有充分降低慈善组织设立的准入门槛,才能够促进我国慈善组织的健康发展,公信力比较强的慈善组织才能承担做好社会性事业的光荣使命。
3.取消慈善组织对业务主管部门的挂靠。慈善组织以政府部门作为挂靠部门,这在一定程度上放大了政府部门的作用,限制了慈善组织的自由发展。取消了慈善组织设立必须挂靠政府部门的规定,才能够让慈善组织承担起自身的民事责任,实现其在政府指导下的行业自治。
综上所述,在慈善组织的设立上,规范政府与慈善组织之间关系,降低慈善组织设立条件,取消慈善组织对业务主管部门的挂靠,将会促进慈善组织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王雪琴.论慈善法人的法律属性——以公、私法人区分为视角[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04)
[2] 黄旻露.加快慈善立法,解决慈善事业面临的问题[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02)
[3] 李硕.浅析我国慈善组织法律制度的完善[J].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1(04)
[4] 肖玉明.我国民间慈善组织的立法缺陷及其建议[J].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11(04)
[5] 蔡勤禹,张芝辉.当前我国慈善组织关系探析[J].社会保障研究.2010(01)
作者简介: 潘晓庆(1988.8—)女,湖北省十堰市人,2011年毕业于武汉科技大学中南分校 日语专业 学士学位,现在读沈阳师范大学,社会工作专业硕士。
关键词:慈善组织;法律属性;设立原则
【中图分类号】 D920.4【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671-1297(2012)10-0249-01
随着我国的经济进步和社会发展,慈善组织在我国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其组织结构日益完善,社会影响力越来越大。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目前我国的慈善组织的设立与发展也存在各种问题,既包括法律层面的,也包括社会层面的。认清慈善组织的法律属性,确认慈善组织的设立原则,对于我国慈善组织的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 慈善组织的定义
所为慈善组织是指以社会捐献为基础,把支持教育发展和扶助贫困作为其发展目的,并具有合法的财产权的一种非营利性的组织。通过这一定义可以得出慈善组织主要具有以下特点:第一,组织性;第二,非营利性;第三,民间性;第四,自治性;第五,公益性;第六,志愿性。
在我国慈善组织可以分为三大类:第一是独立民间慈善组织,例如上海慈善基金会等等,他们不依靠政府,以“自治”为显著特点;第二是官方慈善组织,例如自然科学基金会,这一类型的慈善组织类似于行政拨款单位;第三是准民间慈善组织,这类慈善组织没有摆脱对政府的完全依赖。
二 慈善组织的法律属性
慈善组织所具有的法律属性将会决定在法律上这一组织的同政府及另外社会主体所存在的差异。所以理解清楚慈善组织所具有的法律属性,对于慈善组织的现实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事实上,慈善组织的法律属性并非一种单纯的属性,而是多面体,混合了公法、私法以及经济法的属性。
1.公法属性。关于慈善组织在公法上的属性,主要见于行政法之中。由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暂行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慈善组织进行了明确规定。分析上述规定,笔者认为慈善组织在公法领域应该不属于行政主体,而是行政相对人,它虽然在实践中具有一定的行政属性,但那是政府为强化对其行政控制所赋予的,行政主体属性与慈善组织所具有的自治性并不相符合,而且其中的官僚化运作反而会降低慈善组织的运作效率。
2.私法属性。从民法理论上看,大陆法系把法人按照性质不同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私法人可以分为财团法人和社团法人。财团法人主要特点是以公益为目的的集合财产,其财产的管理权与所有权分离。按照1998年国务院所颁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基金会其实是被定位民间的非营利性组织,应该具有社团法人的属性。但是2004年国务院又通过了《基金会暂行管理条例》,在其中基金会被定性成一个非营利性的法人,由此可见慈善组织应该具有财团法人的属性,但是我国并没有设立关于财团法人制度,因此只能通过一个非营利法人对财团法人进行规避。从慈善组织的运行和资金筹集特殊性上来看,法人可以算作是慈善组织的私法属性。
3.经济法属性。经济法不等同私法也不等同公法,是私法和公法的交融。在经济法上,慈善组织应该是中间层主体。但是中间层主体又可以分为社团性的中间层主体、企业性的中间层主体和事业性的中间层主体。毫无疑问,慈善组织当属社团性的中间层主体。
三 我国慈善组织设立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慈善组织在设立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慈善组织在进行登记之时必须要有一个挂靠的主管部门,但是行政部门多为了不承担风险而不去充当挂靠部门的角色。在这一过程中,政府自身所具有的选择性非常突出,有的慈善组织因难以找到业务主管部门而不得不取消法人资格。
2.同样是因为慈善组织法人资格的获取要以来业务主管部门,慈善机构设立后很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这就使得组织在开展慈善活动之时受制于政府部门,难以保证活动的有效开展。
3.我国慈善组织在设立之时还受制于人数和资金的要求。全国性的社团必须要有10万元以上资金;地方性的则要有3万元以上的资金。在人数上,社团成立还应该具有50以上个人会员或者30以上范围会员作为其成员。这就导致了很多小的慈善组织难以获得法人资格。
四 慈善组织的设立原则
根据慈善组织所具有的法律属性和我国慈善组织在设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慈善组织的设立主要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1.规范政府与慈善组织之间关系。慈善事业的发展离不开慈善组织的壮大,而慈善组织要发展就不能只作为政府附属物而存在。所以要促进慈善组织的发展,就应该改变原有的政府与慈善组织之间的关系,增强政府对慈善组织的宏观责任,加强政府对慈善组织的规范、引导、监管和激励,改变政府在微观上对慈善组织大包大揽的做法,从而能够为慈善组织发展创设一个良好的环境。
2.降低慈善组织设立条件。我国对慈善组织设立所规定的门槛太高,慈善组织,特别是一些民间慈善组织很难满足其人数和资金方面的要求。其实,与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所设立的慈善组织的门槛确实比较高。例如德国对慈善组织人员的要求是7人,而美国只要求拥有5名董事。只有充分降低慈善组织设立的准入门槛,才能够促进我国慈善组织的健康发展,公信力比较强的慈善组织才能承担做好社会性事业的光荣使命。
3.取消慈善组织对业务主管部门的挂靠。慈善组织以政府部门作为挂靠部门,这在一定程度上放大了政府部门的作用,限制了慈善组织的自由发展。取消了慈善组织设立必须挂靠政府部门的规定,才能够让慈善组织承担起自身的民事责任,实现其在政府指导下的行业自治。
综上所述,在慈善组织的设立上,规范政府与慈善组织之间关系,降低慈善组织设立条件,取消慈善组织对业务主管部门的挂靠,将会促进慈善组织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王雪琴.论慈善法人的法律属性——以公、私法人区分为视角[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04)
[2] 黄旻露.加快慈善立法,解决慈善事业面临的问题[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02)
[3] 李硕.浅析我国慈善组织法律制度的完善[J].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1(04)
[4] 肖玉明.我国民间慈善组织的立法缺陷及其建议[J].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11(04)
[5] 蔡勤禹,张芝辉.当前我国慈善组织关系探析[J].社会保障研究.2010(01)
作者简介: 潘晓庆(1988.8—)女,湖北省十堰市人,2011年毕业于武汉科技大学中南分校 日语专业 学士学位,现在读沈阳师范大学,社会工作专业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