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国际上许多学者都认为国家主权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属性,是国家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是绝对的。本文从国际法法学理论的角度出发,阐述了国家主权,指出国家主权的相对性,最后得出主权在受限下是最高的结论。
【关键词】主权;相对性;受限
主权,在国际法上有时也被称为“国家主权”,是指一国在国际法上所固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权力。主权是国家的基本要素之一,也是一个独立国家的基本属性,它表明一个独立国家在国际法上的根本地位,如果没有主权就不能构成国家。可以说,主权是当今国家和国际体系生存、发展和正常运作的前提和基础。
事实上,如何看待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问题,各国在理论和实践上存在着巨大差异。学术界也长期存在着有关国家主权的争论,英国国际法学者斯塔克认为:“主权”是个不能表达确切法律含义的术语;德国的国际法上著名学者魏智通主张:国家主权首先就是体现在国家只受国际法的调整,这即国际法的直接效力。但除这之外,国家主权还表现为尊重世界其他国家的主权独立。美国学者凯尔森则这样认为:国家主权在原来的意义上表示“最高的权威”;国家主权只是一个法律秩序的专有特质而已。《牛津英语词典》把广义的“主权”归纳为四个方面:第一,成效或效能方面的至高或最高权力;第二,权力、统治或等级方面的至高;第三,最高统治者或君主的地位、等级或权力;第四,在社会内而非君主政府下的最高控制权——绝对的和独立的权威。《美国政治学词典》所下的定义是:主权是“一个国家拥有的,在其国内实施的并且不受外部干预的最高权力”。我国著名国际法学者梁西认为:“国家主权,在国际上是国家的根本属性,具体是指国家有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主权是世界上每一个独立国家所固有的,并不是外界赋予的。梁教授进一步指出,国家主权有两个的特性:一是对内的最高性,即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和一切物以及领土外的本国人享有属地优越权和属人优越权;二是对外的独立性,即每个国家在国际上是平等的和自主的。”;我国的《现代汉语词典》上这样解释主权,它是“一个国家在其领域内拥有的最高权力。根据这种权力,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内外政策,处理国内外的一切事务,而不受任何干涉”。
国际法理论的发展与国家主权学说是密不可分的。不同流派的国际法学者,在对国际法的性质、渊源、效力根据以及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等问题的探讨中,一般都会涉及国家主权问题。他们对国家主权的阐述,使国家主权学说更加丰富和多元化。自然法学派的普芬多夫认为,主权也就是统治权,而统治权来源于君主与人民所订的契约;主权是不可分的、至高无上的。此外,普芬多夫学者还坚决主张世界各国的自然平等权。实在法学派的奥本海认为,主权国家是国际公法的主体,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最基本原则,所以,各国国内法高于国际法,国家主权高于国际法,拥有主权的国家并不一定受国际法的拘束。世界近代国际法学的奠基人格劳秀斯则认为:“凡行为不从属其他人的法律控制,从而不致因其他人意志的行驶而使之无效的权力,就是主权。”主权的共同主体是国家,是国家的最高统治权。格劳修斯把主权看做一种“所有权”,是一种授予主权者的权力,国家主权性质与其它的权利比如河流所有权是一样的。同时,他还认为主权既可以是暂时的,也可以是分割的。世界伟大的国际法学者格劳秀斯比较系统地阐述了主权的对外性质。其指出,既然自然法是独立的法,那么按照自然法组成的国家主权也应该是一种独立于其他任何更高权力的权力;主权者是可以随意变换其意志,但其行为不可能被任何其他人的意志所取消;对于国家主权,是不应该有什么限制的。因此,格劳修斯认为主权是绝对的权力,战争的决定和进行应该由主权者掌握。但是,主权国家其从事战争的主权行为必须符合某些条件,才能成为正义战争。从格劳修斯的论述中可以看出格劳秀斯是从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的角度来探讨国家的主权问题,提出了国家主权的内涵不仅是指国家对内的最高统治权,而且还是指国家在国际上的独立权,其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从以上各学者对国家主权的学说中,我们可以达成以下共识:
首先,国际法学者一般普遍都认为主权是一个独立国家的根本属性,是国家具有的独立自主的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他包含两方面的特性,即国内的最高性和国外的独立性。
其次,绝大多数国际法学者反对绝对主权论,认为国家主权是相对的,应该受到国际法的限制。例如,美国的国际法学者杰赛普对国家主权就采取了批判的态度,他指出,无限制的主权现已不被认为是国家最宝贵的或最希求的属性;主权在其作为一个绝对的国家意志那个意义上是传统的国际法所赖以建立的流沙;但是,主权如果指的是在某些管辖权的本质属性而且服从于具有宪法效力的超越性规则,将仍然是一个可用的和有用的概念。
综上,本人认为,国家主权是一国所固有的独立自主的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权力。国家主权是一个独立国家拥有的基本属性,他表明一个国家在国际法上的根本地位。但国家主权并不是绝对的,而是受限制的。国际法的进步、国际和平的维持等,从长远的角度来看,都是以世界各国交出其一部分主权为条件的,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在有限的范围内广泛进行国际立法,促进世界和谐、稳定发展,维护人类永久和平。所以,主权在受限下是最高的,主权是肯定下的限制!
参考文献:
[1]程琥.全球化与国家主权比较分析[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34.
[2]罗•;霍尔顿.全球化与民族国家[M].倪峰译.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6.1.
[3]余潇枫,贾亚君.国际一体化进程中国家主权的新理解[J].太平洋学报,2000.4.
[4]黄仁伟,刘杰.国家主权新论[M].北京:时事出版社,2004.
[5]戴炳然.關于主权问题的再思索[J].欧洲研究,2003.5.
作者简介:巩新萍(1988-),女,山西晋中人,安徽大学2011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关键词】主权;相对性;受限
主权,在国际法上有时也被称为“国家主权”,是指一国在国际法上所固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权力。主权是国家的基本要素之一,也是一个独立国家的基本属性,它表明一个独立国家在国际法上的根本地位,如果没有主权就不能构成国家。可以说,主权是当今国家和国际体系生存、发展和正常运作的前提和基础。
事实上,如何看待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问题,各国在理论和实践上存在着巨大差异。学术界也长期存在着有关国家主权的争论,英国国际法学者斯塔克认为:“主权”是个不能表达确切法律含义的术语;德国的国际法上著名学者魏智通主张:国家主权首先就是体现在国家只受国际法的调整,这即国际法的直接效力。但除这之外,国家主权还表现为尊重世界其他国家的主权独立。美国学者凯尔森则这样认为:国家主权在原来的意义上表示“最高的权威”;国家主权只是一个法律秩序的专有特质而已。《牛津英语词典》把广义的“主权”归纳为四个方面:第一,成效或效能方面的至高或最高权力;第二,权力、统治或等级方面的至高;第三,最高统治者或君主的地位、等级或权力;第四,在社会内而非君主政府下的最高控制权——绝对的和独立的权威。《美国政治学词典》所下的定义是:主权是“一个国家拥有的,在其国内实施的并且不受外部干预的最高权力”。我国著名国际法学者梁西认为:“国家主权,在国际上是国家的根本属性,具体是指国家有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主权是世界上每一个独立国家所固有的,并不是外界赋予的。梁教授进一步指出,国家主权有两个的特性:一是对内的最高性,即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和一切物以及领土外的本国人享有属地优越权和属人优越权;二是对外的独立性,即每个国家在国际上是平等的和自主的。”;我国的《现代汉语词典》上这样解释主权,它是“一个国家在其领域内拥有的最高权力。根据这种权力,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内外政策,处理国内外的一切事务,而不受任何干涉”。
国际法理论的发展与国家主权学说是密不可分的。不同流派的国际法学者,在对国际法的性质、渊源、效力根据以及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等问题的探讨中,一般都会涉及国家主权问题。他们对国家主权的阐述,使国家主权学说更加丰富和多元化。自然法学派的普芬多夫认为,主权也就是统治权,而统治权来源于君主与人民所订的契约;主权是不可分的、至高无上的。此外,普芬多夫学者还坚决主张世界各国的自然平等权。实在法学派的奥本海认为,主权国家是国际公法的主体,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最基本原则,所以,各国国内法高于国际法,国家主权高于国际法,拥有主权的国家并不一定受国际法的拘束。世界近代国际法学的奠基人格劳秀斯则认为:“凡行为不从属其他人的法律控制,从而不致因其他人意志的行驶而使之无效的权力,就是主权。”主权的共同主体是国家,是国家的最高统治权。格劳修斯把主权看做一种“所有权”,是一种授予主权者的权力,国家主权性质与其它的权利比如河流所有权是一样的。同时,他还认为主权既可以是暂时的,也可以是分割的。世界伟大的国际法学者格劳秀斯比较系统地阐述了主权的对外性质。其指出,既然自然法是独立的法,那么按照自然法组成的国家主权也应该是一种独立于其他任何更高权力的权力;主权者是可以随意变换其意志,但其行为不可能被任何其他人的意志所取消;对于国家主权,是不应该有什么限制的。因此,格劳修斯认为主权是绝对的权力,战争的决定和进行应该由主权者掌握。但是,主权国家其从事战争的主权行为必须符合某些条件,才能成为正义战争。从格劳修斯的论述中可以看出格劳秀斯是从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的角度来探讨国家的主权问题,提出了国家主权的内涵不仅是指国家对内的最高统治权,而且还是指国家在国际上的独立权,其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从以上各学者对国家主权的学说中,我们可以达成以下共识:
首先,国际法学者一般普遍都认为主权是一个独立国家的根本属性,是国家具有的独立自主的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他包含两方面的特性,即国内的最高性和国外的独立性。
其次,绝大多数国际法学者反对绝对主权论,认为国家主权是相对的,应该受到国际法的限制。例如,美国的国际法学者杰赛普对国家主权就采取了批判的态度,他指出,无限制的主权现已不被认为是国家最宝贵的或最希求的属性;主权在其作为一个绝对的国家意志那个意义上是传统的国际法所赖以建立的流沙;但是,主权如果指的是在某些管辖权的本质属性而且服从于具有宪法效力的超越性规则,将仍然是一个可用的和有用的概念。
综上,本人认为,国家主权是一国所固有的独立自主的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权力。国家主权是一个独立国家拥有的基本属性,他表明一个国家在国际法上的根本地位。但国家主权并不是绝对的,而是受限制的。国际法的进步、国际和平的维持等,从长远的角度来看,都是以世界各国交出其一部分主权为条件的,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在有限的范围内广泛进行国际立法,促进世界和谐、稳定发展,维护人类永久和平。所以,主权在受限下是最高的,主权是肯定下的限制!
参考文献:
[1]程琥.全球化与国家主权比较分析[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34.
[2]罗•;霍尔顿.全球化与民族国家[M].倪峰译.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6.1.
[3]余潇枫,贾亚君.国际一体化进程中国家主权的新理解[J].太平洋学报,2000.4.
[4]黄仁伟,刘杰.国家主权新论[M].北京:时事出版社,2004.
[5]戴炳然.關于主权问题的再思索[J].欧洲研究,2003.5.
作者简介:巩新萍(1988-),女,山西晋中人,安徽大学2011级法律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