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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曾在2008年1月刊就利技成果利益划分问题向国家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负责人进行过相关问题的专访,得到的结论是:科技成果利益划分更多还是要靠利益相关方约定解决。虽然其在实质上没有形成硬性的深刻认识,但也在某种程度预感到我国当前科技创新者现实处境整体悲观的语境。
阻击与封杀:微点,瑞星相煎何急?
当前北京微点和瑞星公司的斗争仍然在继续,甚至有网站饶有兴趣的称其为是“微点和瑞星:中关村两个男人之间的战争”,其实岂止是争斗,更是一种急遽的暗示。
在涉及到创新者利益的相关法律方面,我国的《科技进步法》、《保守商业秘密法》、《专利法》等等,还有《著作权法》、《商标法》等法规构成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基本法律框架,并发挥了重要作用,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同时,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中小企业促进法》、《公司法》等;对同行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我国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予以约束。为规范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行为,我国还专门制定了《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但是,宏观的政策在微观问题上的处理却显得乏力不堪,这也是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主任杨林村的感触。其实,我国的知识产权基本框架在上世纪90年代就已经超出市场需求提前形成,但是相关配套的具体政策却迟迟没有出台。
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我们无法把这一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论断浅显的理解为是:中关村两个男人之间的争斗。如果放在创新者这样一个集合来考虑,凸显的问题是可怕的。
不只是“两个男人之间的战争”
在如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与技术的更新节奏加快,高新技术领域领域的特殊性相比其他行业更是突出。在涉及到高新技术尖端人才利益保护问题上,我国所做的太少,或者说很多相关举措下放到基层时,就变了味。我们先不说刘旭是否已经得到过瑞星公司的竞业禁止补偿,但现实的情况就在向我们充分的说明,此种现象是很普遍的。特别是那些资历和经济条件不如刘旭的创新者,他们的处境更凄惨。笔者就亲眼见过某些技术发明人频繁向媒体诉苦,这也成为不争的事实。对于那些创新者的利益我们都无法保障,更何以信口雌黄谈创新。
我国在涉及到竞业问题上的法律和政策条文还是有的,但是存在某些颇受争议的问题:在保护商业秘密中,竞业限制是一个有效的保护方式。但是我国的竞业限制的条款与商业秘密保护条款一样零零散散,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并且不宜操作。
在涉及到公司运作规范的相关法律,诸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的竞业限制条款主要针对的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对于企业员工,特别是科技人员的竞业限制没有作出规定。《关于企业员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项目成果知识产权保护的通知》、《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是部门的一般规定,不具有权威性。
这样一来,我们的创新者处在一个怎样的创新环境下,可想而知,而这还只是成果利益问题的一部分而已。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我们迄今为止并没有看到明确的规定,像微点和瑞星的矛盾,如发生自主创新成果上市过程被封杀,相关方应该向哪个机构举报、申诉和如何举报、申诉都成问题。相关方在某种不正当的利益下集合封杀科技创新成果,这是一种严重的创新体制隐患。这足以指称我们的国家是以怎样的态度来对待那些创新者的,此种态度远远超出了我们的想象。我国的科技创新大厦的机体原来那么脆弱。无法充分保护创新者的利益,以致他们毫无希望,从而不再创新。
或许,我们真无法用数来计算微点公司为了重大创新成果上市所付出的沉重代价。但这已经在向我们警示:责任由谁来负的问题。是微点?瑞星?是个别人?可能都无法承受得住此中之重。
阻击与封杀:微点,瑞星相煎何急?
当前北京微点和瑞星公司的斗争仍然在继续,甚至有网站饶有兴趣的称其为是“微点和瑞星:中关村两个男人之间的战争”,其实岂止是争斗,更是一种急遽的暗示。
在涉及到创新者利益的相关法律方面,我国的《科技进步法》、《保守商业秘密法》、《专利法》等等,还有《著作权法》、《商标法》等法规构成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基本法律框架,并发挥了重要作用,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同时,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中小企业促进法》、《公司法》等;对同行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我国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予以约束。为规范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行为,我国还专门制定了《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但是,宏观的政策在微观问题上的处理却显得乏力不堪,这也是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主任杨林村的感触。其实,我国的知识产权基本框架在上世纪90年代就已经超出市场需求提前形成,但是相关配套的具体政策却迟迟没有出台。
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我们无法把这一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论断浅显的理解为是:中关村两个男人之间的争斗。如果放在创新者这样一个集合来考虑,凸显的问题是可怕的。
不只是“两个男人之间的战争”
在如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与技术的更新节奏加快,高新技术领域领域的特殊性相比其他行业更是突出。在涉及到高新技术尖端人才利益保护问题上,我国所做的太少,或者说很多相关举措下放到基层时,就变了味。我们先不说刘旭是否已经得到过瑞星公司的竞业禁止补偿,但现实的情况就在向我们充分的说明,此种现象是很普遍的。特别是那些资历和经济条件不如刘旭的创新者,他们的处境更凄惨。笔者就亲眼见过某些技术发明人频繁向媒体诉苦,这也成为不争的事实。对于那些创新者的利益我们都无法保障,更何以信口雌黄谈创新。
我国在涉及到竞业问题上的法律和政策条文还是有的,但是存在某些颇受争议的问题:在保护商业秘密中,竞业限制是一个有效的保护方式。但是我国的竞业限制的条款与商业秘密保护条款一样零零散散,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并且不宜操作。
在涉及到公司运作规范的相关法律,诸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的竞业限制条款主要针对的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对于企业员工,特别是科技人员的竞业限制没有作出规定。《关于企业员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项目成果知识产权保护的通知》、《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是部门的一般规定,不具有权威性。
这样一来,我们的创新者处在一个怎样的创新环境下,可想而知,而这还只是成果利益问题的一部分而已。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我们迄今为止并没有看到明确的规定,像微点和瑞星的矛盾,如发生自主创新成果上市过程被封杀,相关方应该向哪个机构举报、申诉和如何举报、申诉都成问题。相关方在某种不正当的利益下集合封杀科技创新成果,这是一种严重的创新体制隐患。这足以指称我们的国家是以怎样的态度来对待那些创新者的,此种态度远远超出了我们的想象。我国的科技创新大厦的机体原来那么脆弱。无法充分保护创新者的利益,以致他们毫无希望,从而不再创新。
或许,我们真无法用数来计算微点公司为了重大创新成果上市所付出的沉重代价。但这已经在向我们警示:责任由谁来负的问题。是微点?瑞星?是个别人?可能都无法承受得住此中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