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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证主义法学的代表哈特力主道德与法律在概念上无必然联系的分离命题,持"合法律性的正当性"模式,把正当性萎缩成形式程序的合法律性。在哈贝马斯看来,法律实证主义意义上的"合法律性的正当性"取消了对法律正当性之理性基础的考量。他遵循商谈模式的程序路向来重建法律的正当性,从基本立场、论证模式、权利审视及认可方式这四个向度来批判与修缮哈特的法律正当性理论,其"重建式的法律正当性"理论为我们研究法律正当性问题开拓了新的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