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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业协会章程的法律规章可参考公司法的作法,通过必须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的形式将二者有机的协调起来。必须记载事项是根据法律规定必须在章程上彰显的内容,包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程序、行业协会的名称住所、宗旨、任务、会员、组织机构及职责、经费与会计等,必须记载事项缺项记载或其中任何一项记载违法,将导致章程无效。任意记载事项属于行业自治权范围,是否记载听凭当事人自便。具体操作中,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并非泾渭分明,二者往往在一项记载中同时体现出来。鉴于我国目前实践中混乱状况,章程的效力和章程的监督也应进行相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