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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2003年辽宁省对9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之后,经辽宁省政府批准,省民政厅等部门近日联合签发《关于对80至89周岁低收入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的通知》,凡户籍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年龄在80周岁至89周岁的城乡低收入老年人(城乡低保对象和低保边缘对象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可领取不少于50元的高龄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