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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一个科学的“道、理、法、术”养生体系,能为有针对性的养生保健教育提供指导帮助,它可以根据不同的层次需要给予相应的理论指导或技术帮助,尤其是具有科学的严密逻辑体系的养生之“理”,它将引导人们走正确的养生之路,而不会被歪门邪说所迷惑,并由此扩大养生学的影响。
传统养生学中的“道、理、法、术”层次结构:
“道”为源,为养生之本
“道”,即养生之道,它与道家所论的“道”有类似之处,所谓“道法自然”、“自然之道”。它存在于天地间,存在于生命运动中,但它却难被一般人所认识、理解、掌握。虽然养生可以有千法万术,但最根本的是要合于自然,合乎“道”。这个“道”确实存在着,并发挥着作用。
首先,它体现了宇宙间的一般规律,反映了生命运动变化的客观规律。遵循了这一规律,也就遵循了“道”,体验了“道”。其次,它存在于人们生活之中。所谓大道不繁,道不远人,它是自然而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再次,它是养生的最终体现,存在于人们的具体养生方法中。亦即是说,人们在养生过程中,处处时时反映“道”的内涵,实践“道”的要求,最终合于“道”,达到养生的目的。可见“道”乃养生之源,是养生的总规律。
“理”明“道”,揭养生之秘
“理”,乃养生之理,是养生的理论、道理、原理,是用来解释说明养生之道的,也是阐述养生方法、原则的理论。如“天人相应”、“整体观念”、“调谐阴阳”及藏象理论、经络学说等,均是阐明养生之“道”和养生机制的理论要义。它通过详细的论述,能使人们理解养生之“道”,使人们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使人们真正认识养生的重要性、可行性、实用性,使人们在一定层次、水准上进行养生实践,而不是道听途说的“养生”,更非“歪理邪说”下的“养生”。
“法”通“理”,立养生规则
“法”,是指养生的法则、方法,是在养生理论指导下的原则、方法,为具体养生方式、技术提供规范,是某类养生操作技术或具体实践方法的指导性原则。如“饮食有节”、“起居有常”、“动静适宜”等原则要求;“情志养生法”、“环境养生法”、“娱乐养生法”等养生概括。“法”体现养生之“道”,遵循养生规律,为养生实践指明方向。
“术”实用,体养生之“道”
“术”,即养生的具体操作技术、措施,是养生方法、原则下具体实施、操作的内容。它是人们日常工作、学习、生活之间,符合养生规程的具体要求。这一层次,人人可学,人人可用。
大家所熟悉的导引、按摩、运动等方法的具体操作技术、锻炼方法,如 “孙真人按摩法”、“太上混元按摩法”等,皆属具体操作方法、术式,而为人们养生之用。但是在养生实践中,不能为了“术”而追求“术”,而应晓其“理”,通其“道”,所谓“因术以明道,而至于道”,“得乎道”。
传统养生学中的“道、理、法、术”层次结构:
“道”为源,为养生之本
“道”,即养生之道,它与道家所论的“道”有类似之处,所谓“道法自然”、“自然之道”。它存在于天地间,存在于生命运动中,但它却难被一般人所认识、理解、掌握。虽然养生可以有千法万术,但最根本的是要合于自然,合乎“道”。这个“道”确实存在着,并发挥着作用。
首先,它体现了宇宙间的一般规律,反映了生命运动变化的客观规律。遵循了这一规律,也就遵循了“道”,体验了“道”。其次,它存在于人们生活之中。所谓大道不繁,道不远人,它是自然而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再次,它是养生的最终体现,存在于人们的具体养生方法中。亦即是说,人们在养生过程中,处处时时反映“道”的内涵,实践“道”的要求,最终合于“道”,达到养生的目的。可见“道”乃养生之源,是养生的总规律。
“理”明“道”,揭养生之秘
“理”,乃养生之理,是养生的理论、道理、原理,是用来解释说明养生之道的,也是阐述养生方法、原则的理论。如“天人相应”、“整体观念”、“调谐阴阳”及藏象理论、经络学说等,均是阐明养生之“道”和养生机制的理论要义。它通过详细的论述,能使人们理解养生之“道”,使人们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使人们真正认识养生的重要性、可行性、实用性,使人们在一定层次、水准上进行养生实践,而不是道听途说的“养生”,更非“歪理邪说”下的“养生”。
“法”通“理”,立养生规则
“法”,是指养生的法则、方法,是在养生理论指导下的原则、方法,为具体养生方式、技术提供规范,是某类养生操作技术或具体实践方法的指导性原则。如“饮食有节”、“起居有常”、“动静适宜”等原则要求;“情志养生法”、“环境养生法”、“娱乐养生法”等养生概括。“法”体现养生之“道”,遵循养生规律,为养生实践指明方向。
“术”实用,体养生之“道”
“术”,即养生的具体操作技术、措施,是养生方法、原则下具体实施、操作的内容。它是人们日常工作、学习、生活之间,符合养生规程的具体要求。这一层次,人人可学,人人可用。
大家所熟悉的导引、按摩、运动等方法的具体操作技术、锻炼方法,如 “孙真人按摩法”、“太上混元按摩法”等,皆属具体操作方法、术式,而为人们养生之用。但是在养生实践中,不能为了“术”而追求“术”,而应晓其“理”,通其“道”,所谓“因术以明道,而至于道”,“得乎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