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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英国作为文化遗产大国有着丰富优秀的文化资源,虽然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在认知上有自己的解读和理解,不承认“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但并不否认非物质文化遗产,并通过对有形文化遗产的保护来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历经多年实践,英国积累了颇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特色做法和宝贵经验,实现了较好的保护成效,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诸多的借鉴与启示。
关键词:英国 非物质文化遗产 特色 保护 借鉴
一、英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及原因
英国悠久的历史、各民族种族间不断的交流和融合,以及不断更迭变迁的时代,造就了英国丰富多样、灿烂优秀的非物质文化资源。据考古学家在英国苏塞克斯郡(Sussex)箱格罗夫(Boxgrove)地区发现的人类遗迹显示,人类在不列颠地区(Britain)居住、生活的历史超过50万年。a自罗马进入不列颠地区后,源自不同地区、民族、种族、宗教等方面的交流与融合促成了英国多元的文化样态和内涵。加之英国在工业化、城市化及现代化等进程中的不断推进和演变,致使英国涌现出了大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英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种类繁多,比如在传统手工艺方面有苏格兰格子、苏格兰威士忌,在语言方面有威尔士语、苏格兰盖尔语、康沃尔语等,在社会风俗礼仪与庆典活动方面有圣火节、庄亚玛丽、威尔士诗歌大会等。这些样态丰富多元的非遗不仅受到充分的尊重與重视,更实现了充分的发展与保护。
依文化遗产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英国历来注重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无论在古代遗址上还是在历史建筑和保护区上,无论在法律制度方面还是在组织管理运行方面,对物质文化遗产都有显著的保护成果和保护经验。英国更于1984年加入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积极参与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合作,一系列举措和成就让英国自诩其“对文化遗产的保护让整个世界都欣羡不已”b。
然而,英国对非遗的态度不同于物质文化遗产,某种程度上否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甚至英国最主要的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英国遗产委员会”的官员认为英国根本就没有非物质文化遗产。英国也没参加迄今已有一百多个国家参加的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英国对非遗的态度和认知主要原因如下:
第一,对非遗概念的独特理解和个性化解读。英国存在大量灿烂的非遗,但对非遗概念的认知有自己的解读和理解。受西方文化遗产只能以物质形式存在的主流观点的影响,在英国看来,文化均是以有形形式存在的,以有形的、客观的物质为载体,不存在脱离物质载体而存在的无形的文化,无形文化应存在于有形文化之中。c因此,在此逻辑构架下,只有以有形物质形态存在的文化才能被保存、管理、规范和利用,进而英国否认非遗的概念,从而也未参加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未进行世界非遗代表作的申报及相关协作活动。
第二,英国文化传统里的保守主义内涵和因循守旧思想制约其接受非遗的观念及其相关实践。文化之于任何国家和民族都意义重大,大到足以影响国家的政策和发展,足以影响社会和个人的个性特征和思维方式。同样,英国的文化也影响其本国政策的制定及国民性格的生成与发展。英国在文化特征上有强烈的保守主义内涵和因循守旧的思想,这构成英国人普遍的价值取向,造就了英国人的民族性格和行为模式。英国的文化特征主要源于绅士精神与贵族精神,在此影响下,英国对国家前进的方向上较为保守,不支持彻底的改变,较为偏向在尽可能保持传统的基础上争取自由和权利,将变革的范围牢牢把控在可控制的限度内。d社会主流意识更多从既得经验中抽象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正如保守主义政治家埃德蒙·柏克提倡的那样,改革的目的是对传统的保留与发展,在不排斥革新原则的基础上稳妥地承袭历史传统与经验,达到改良社会文化的目的。e是以,英国“以退求进”的保守主义文化态度一定程度上强化着其对固有观念的认知,强化着其对固有行为模式的遵循。因此,英国可能不会短时间内接受非遗的概念,而会继续坚持固有观念,文化遗产仅为有形存在的观念将长期成为主流。
二、英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特色与优势
虽然英国不承认非遗的概念,但在数量和质量上都堪称非遗强国的英国,在实践中通过对有形文化遗产的保护实现了对非遗的保护,且积累了颇多经验,有很多值得借鉴的地方,具体如下:
(一)立法方面
1.法律渊源方面
英国作为英美法系国家,遵循先例在司法实践中地位彰显,但对非遗的保护颁布了较多特别的单行法规。这些立法有的放矢,针对性和适配性很强;内容详尽,形式规范,尤其注重可操作性,在实践中落地效果彰显。
针对传统苏格兰威士忌的保护,英国前后颁布了《苏格兰威士忌法案》《苏格兰威士忌(北爱尔兰)条例》《苏格兰威士忌法案(开始及过渡条款)规则》,这三部规范被《2009年苏格兰威士忌条例》所取代。《2009年苏格兰威士忌条例》对威士忌从定义、分类、生产、销售、运输、地理标志到其衍生产品、包装、广告推广,再到主管与执行机关等内容和程序都进行了详实的规范和保护。针对苏格兰格子的保护,颁布了《2008年苏格兰格子注册法》,明确了苏格兰格子的定义、目录、注册、申请、修正、管理人制度等,2010年颁布了《格子苏格兰注册法案(后续修订条款)规则2010》,更细化了保护的相关流程与细节。针对语言非遗的立法保护有《2011威尔士语措施》《2005年苏格兰盖尔语法》,这些单行法的颁布极大地促进了威尔士语及盖尔语的运用、地位认同及文化共鸣。在社会风俗礼仪与庆典活动的立法保护方面有《2012年现场音乐会法》,该立法不仅促进了现场音乐的发展与推广,更激发了创意产业发展的热情和非遗的传播。
2.在部门法律保护方面
英国对非遗的保护注重运用和链接知识产权法制,如运用版权制度(《版权、设计与专利法案》)衔接苏格兰法案中的相关问题,运用地理标志制度强化苏格兰威士忌的保护。通过知识产权法律框架赋增非遗权利的确认和多维保护。
关键词:英国 非物质文化遗产 特色 保护 借鉴
一、英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及原因
英国悠久的历史、各民族种族间不断的交流和融合,以及不断更迭变迁的时代,造就了英国丰富多样、灿烂优秀的非物质文化资源。据考古学家在英国苏塞克斯郡(Sussex)箱格罗夫(Boxgrove)地区发现的人类遗迹显示,人类在不列颠地区(Britain)居住、生活的历史超过50万年。a自罗马进入不列颠地区后,源自不同地区、民族、种族、宗教等方面的交流与融合促成了英国多元的文化样态和内涵。加之英国在工业化、城市化及现代化等进程中的不断推进和演变,致使英国涌现出了大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英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种类繁多,比如在传统手工艺方面有苏格兰格子、苏格兰威士忌,在语言方面有威尔士语、苏格兰盖尔语、康沃尔语等,在社会风俗礼仪与庆典活动方面有圣火节、庄亚玛丽、威尔士诗歌大会等。这些样态丰富多元的非遗不仅受到充分的尊重與重视,更实现了充分的发展与保护。
依文化遗产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英国历来注重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无论在古代遗址上还是在历史建筑和保护区上,无论在法律制度方面还是在组织管理运行方面,对物质文化遗产都有显著的保护成果和保护经验。英国更于1984年加入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积极参与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合作,一系列举措和成就让英国自诩其“对文化遗产的保护让整个世界都欣羡不已”b。
然而,英国对非遗的态度不同于物质文化遗产,某种程度上否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甚至英国最主要的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英国遗产委员会”的官员认为英国根本就没有非物质文化遗产。英国也没参加迄今已有一百多个国家参加的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英国对非遗的态度和认知主要原因如下:
第一,对非遗概念的独特理解和个性化解读。英国存在大量灿烂的非遗,但对非遗概念的认知有自己的解读和理解。受西方文化遗产只能以物质形式存在的主流观点的影响,在英国看来,文化均是以有形形式存在的,以有形的、客观的物质为载体,不存在脱离物质载体而存在的无形的文化,无形文化应存在于有形文化之中。c因此,在此逻辑构架下,只有以有形物质形态存在的文化才能被保存、管理、规范和利用,进而英国否认非遗的概念,从而也未参加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未进行世界非遗代表作的申报及相关协作活动。
第二,英国文化传统里的保守主义内涵和因循守旧思想制约其接受非遗的观念及其相关实践。文化之于任何国家和民族都意义重大,大到足以影响国家的政策和发展,足以影响社会和个人的个性特征和思维方式。同样,英国的文化也影响其本国政策的制定及国民性格的生成与发展。英国在文化特征上有强烈的保守主义内涵和因循守旧的思想,这构成英国人普遍的价值取向,造就了英国人的民族性格和行为模式。英国的文化特征主要源于绅士精神与贵族精神,在此影响下,英国对国家前进的方向上较为保守,不支持彻底的改变,较为偏向在尽可能保持传统的基础上争取自由和权利,将变革的范围牢牢把控在可控制的限度内。d社会主流意识更多从既得经验中抽象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正如保守主义政治家埃德蒙·柏克提倡的那样,改革的目的是对传统的保留与发展,在不排斥革新原则的基础上稳妥地承袭历史传统与经验,达到改良社会文化的目的。e是以,英国“以退求进”的保守主义文化态度一定程度上强化着其对固有观念的认知,强化着其对固有行为模式的遵循。因此,英国可能不会短时间内接受非遗的概念,而会继续坚持固有观念,文化遗产仅为有形存在的观念将长期成为主流。
二、英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特色与优势
虽然英国不承认非遗的概念,但在数量和质量上都堪称非遗强国的英国,在实践中通过对有形文化遗产的保护实现了对非遗的保护,且积累了颇多经验,有很多值得借鉴的地方,具体如下:
(一)立法方面
1.法律渊源方面
英国作为英美法系国家,遵循先例在司法实践中地位彰显,但对非遗的保护颁布了较多特别的单行法规。这些立法有的放矢,针对性和适配性很强;内容详尽,形式规范,尤其注重可操作性,在实践中落地效果彰显。
针对传统苏格兰威士忌的保护,英国前后颁布了《苏格兰威士忌法案》《苏格兰威士忌(北爱尔兰)条例》《苏格兰威士忌法案(开始及过渡条款)规则》,这三部规范被《2009年苏格兰威士忌条例》所取代。《2009年苏格兰威士忌条例》对威士忌从定义、分类、生产、销售、运输、地理标志到其衍生产品、包装、广告推广,再到主管与执行机关等内容和程序都进行了详实的规范和保护。针对苏格兰格子的保护,颁布了《2008年苏格兰格子注册法》,明确了苏格兰格子的定义、目录、注册、申请、修正、管理人制度等,2010年颁布了《格子苏格兰注册法案(后续修订条款)规则2010》,更细化了保护的相关流程与细节。针对语言非遗的立法保护有《2011威尔士语措施》《2005年苏格兰盖尔语法》,这些单行法的颁布极大地促进了威尔士语及盖尔语的运用、地位认同及文化共鸣。在社会风俗礼仪与庆典活动的立法保护方面有《2012年现场音乐会法》,该立法不仅促进了现场音乐的发展与推广,更激发了创意产业发展的热情和非遗的传播。
2.在部门法律保护方面
英国对非遗的保护注重运用和链接知识产权法制,如运用版权制度(《版权、设计与专利法案》)衔接苏格兰法案中的相关问题,运用地理标志制度强化苏格兰威士忌的保护。通过知识产权法律框架赋增非遗权利的确认和多维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