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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稳定持续发展,社会各发展领域也逐渐繁荣起来,人们的生活水平与质量也得到了大幅度提升。当前,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事业建设过程中,与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间的联系也变得更加的紧密,与此同时,我国广大公民的独立人格以及人身保护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尤其是对自己姓名权的保护及其权利维护,也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
关键词 侵权 姓名权 法律保护 冒名顶替 隐私权
作者简介:段煜娈,东北育才双语学校,研究方向:法律、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1-295-02
所谓“姓名使用权”,主要就是指我国公民对自己的姓名拥有着依法使用的权利。姓名权是自然人决定其姓名、使用其姓名、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基本权利,它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关于这一点,在我国《民法通则》当中的第九十九条以及第一百二十条有明确的规定,并赋予了中国公民姓名权的法律保护。
一、公民姓名权
(一)专用权
国内外法学研究者一致认为,每个人对于自己的姓名的使用,不应受到他人的干涉,当自己发现他人超越了这种权限范围并未经自己同意就擅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时候,公民个人有权对该行为加以禁止并警告当事人。因为对方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公民姓名权的一种侵犯,而这种姓名权则是每一个公民证明自己身份的独有本质——专用权。
(二)持有权
这里提到的公民姓名持有权,也可以称其为姓名保有权。对于该姓名权利的解释,主要包括着两层含义。
1.任何人(国家合法公民)均有权保持自己的姓名权,在没有经过自己本人主观意识同意的情况下,任何人都不得逼迫自己放弃或者令自己更改姓名。上述这一法律观点所体现的是一种公民对自己姓名拥有绝对的决定权力。
2.第二种含义主要体现在以姓名权为中心所引起的民事纠纷。在下文中的“冒名顶替”侵犯姓名权案件中,其体现的就是这种权利,也就是说,被告人在原告不知情或者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非法盗用他人姓名并使用其身份证号码长达十年之久,这属于一种性质较为严重的侵犯姓名权的民事案件。
(三)请求他人正确称呼自己姓名的权利
这里提到的“请求他人正确称呼自己姓名的权利”,主要也是包含了两层含义。
1.每一个公民都公平享有请求他人在人际交往过程中正确称呼自己姓名的权利。简单的举个例子,在我们汉语中,经常会见到一字多音或者是一字多义的现象,同时不同的声调也可表达出不同的字面含义,尤其是一些带有侮辱或者贬低性质的姓名称呼,都应当属于侵犯了“请求他人正确称呼自己姓名的权利”。本人初中有位同学,叫卞毅(姓卞名毅),经常有同学称呼他为“变异”,他本人也比较生气,在制止无果的情况下,将此事告诉了班主任。本人认为这是一件值得称赞的维权行为。
2.第二层含义就是说当事人在已经变更自己姓名的情况下,其有正当权利去请求/要求他人在人际交往过程中以现有名字为准,也就是说以更改之后的姓名为准来称呼自己。
二、“侵犯姓名权”类型(情形)
(一)冒名顶替
在《侵权责任法》当中的第二条,关于在姓名权其他具体人格权方面,给予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在这层关系当中,充分体现出了公民姓名的存在价值,包括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在内的所有权利。在我看来,“冒名顶替”应当属于一种违法性质行为严重的侵权行为。简单的举个例子,王某冒充李某,在未经李某同意或者是在李某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以李某的身份从赵某那里取走了李某所要寄存的财物。在这里王某所构成的侵权性质并不仅仅涉及到了对他人姓名权的侵犯,将其行为更为准确的定义,应当属于侵害他人所有权的违法行为。因此,这种情况,如果让李某以侵害其姓名权来起诉王某,会让很多人感到不解,当然包括本人在内也感觉很奇怪,因此,这种情况李某以侵害所有权来起诉王某最为准确。再简单的举个例子,假如李四以张三的名义,在某报纸期刊上发表一篇“张三”署名的“忏悔录”,主要讲述了一系列犯罪经历。在这里,张三如果单纯以侵犯姓名权来起诉李四,也是不合理的,应当以侵害名誉权来起诉李四。
(二)商标注册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遇到一些基于商标注册所造成侵权民事行为的法律纠纷,主要呈现为被告人使用社会上名人的姓名来申请并注册商标。
1.名人自己使用自己的姓名来注册商标。关于这一行为是否违法,让我们来看一下我国现行的商标法是怎样规定的。我国现行的商标法并没有针对姓名能否作为商标来使用、注册的行为予以禁止。从法律上针对姓名权、商标注册等方面进行的定义能够充分看出,所有以自己姓名来申请并注册商标的行为并不违法。同样,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当中的第九十九条的第一款,是这样规定的:“我国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 ”。
2.他人以名人的真實姓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中第一百四十一条明确规定,“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认定其为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
3.与名人重名注册个人姓名商标。在这里再为大家讲述一个专业词汇,“姓名的平行”。大家也都明白,全国重名的有很多,少则几百,多则成千上万。简单的举个例子,我同学中有叫郭富城的,也有叫邓超的,对于同名的人而言,他们对自己姓名的权利都是平行的、合法的。但是,关于此问题在法律上也进行了进一步解读。这里就涉及到了一个故意混同侵权行为,也就是说,当事人是否在主观意识上有混淆大众认识的行为,如果当事人就是冲着名人来注册商标,在主观上属于故意,以便混淆视听,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属于违法行为。
三、案例探析
(侵犯姓名权——冒名顶替) 随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公民开始积极参与到社会法律活动以及法治化进程建设当中,本文在这里选取一个关于“冒名顶替”(侵权行为)的案例,对其相关法律性质进行研究,并浅谈一下个人见解。
2011年12月8日,辽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侵犯姓名权的民事案件,在当地引起了不少轰动,一时间成为了社会人们热议的话题之一。这是一起关于使用他人姓名、妨害他人婚姻的民事案件。最后,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针对这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赔偿原告方两万余元(人民币)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并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方的姓名与身份证号码。
这起“冒名顶替”民事侵权案件,其原告方是一位名叫吴梅的女士,吴梅出生在沈阳新民市的一个普通的农村家庭,2002年,当时还在读初中的吴梅因为家庭经济困难等原因,辍学打工。2003年,吴梅离开了自己的家庭,与同村长辈一起来到了沈阳市打工。在大都市混迹一年的吴梅,在一家大型企业站稳了脚跟,并且升职加薪,同时还意外结识了自己心目中的白马王子。吴梅与男朋友交往几年之后,他们之间的感情日益加深,转眼之间,双方都到了谈婚论嫁的时候。十分深爱着吴梅的(吴梅)男友,在沈阳市紫郡城小区为吴梅购买了一处住房,但必须需要吴梅提供一份独身证明。当吴梅与她男朋友来到新民市婚姻登记处时,令吴梅和她男朋友惊讶的一幕发生了,办事处工作人员亲口告诉吴梅,“你已经登记结婚了,所以不能再开独身证明”。因为这件事,吴梅被男朋友误会,离开了自己,沉重的打击让吴梅悲愤交加。此刻,吴梅想到了自己的同乡,也就是初中同学刘娟。
2008年,当时还在沈阳市上班的吴梅,被同乡(初中同学)刘娟找到,刘娟告诉吴梅,“因为当时你没有念完初中,我就使用你的身份和学籍证明考上了中专,所以求你把你的身份证号码随便改一下,要不然咱俩的身份证号码就永远一样了”。听完刘娟的一番讲述,吴梅非常生气,就没理刘娟,事后刘娟接二连三的联系吴梅,吴梅都表示不同意。一眨眼过去三年,没想到造成今天这个局面都是因为刘娟。于是,吴梅决定将刘娟告上法庭。2011年12月8日,法院正式宣判了这起姓名侵权案件。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娟,从2002年开始至今使用原告吴梅的姓名及其身份证号码,已经造成了侵犯他人姓名权的违法行为。虽然在之后被告人刘娟曾与原告吴梅就此事进行过协商,但是原告吴梅并没有同意刘娟的无理请求,然而被告人刘娟在此后很长一段时间内仍旧非法使用吴梅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并使用吴梅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登记结婚,致使原告吴梅不能进行正常的结婚登记流程,给原告精神上造成了较大的损害,故被告人刘娟需对原告方吴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XXXX。同时,立即停止使用原告吴梅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随着该案件的最终宣判,被他人冒名顶替了长达10年之久的名字、身份证号码,终于重新属于了自己。
四、结语
上述所阐述的一些观点,在现实生活中也是人们最常误解的地方。事实上,我国民法在关于姓名权方面的规定上,也遵循了自由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每一位公民都拥有自由给自己起名字的权利,这种自由从某种程度上来讲,也可以理解为“随身所欲”,意思就是说,你姓高,我也姓高,你取名为高飞,我也可以取名为高飞。根据我国侵权法、姓名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定义,我们不难理解,所谓“姓名侵权”,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姓名权问题,你叫高飞,我也叫高飞,那么究竟是谁侵犯了谁的权利?因此,现实生活中很多问题都被表象化,而法律关于公民姓名权利的保护,是一种姓名本质的保护,是对那些使用他人姓名造成侵扰本来就是由侵权行为加以调整的法律保护,其中的侵权行为,在文章当中也给予了一一介绍、说明,包括像侵犯隐私权、冒名顶替非法占有他人XX权等等。
參考文献:
[1]刘练军.姓名权保护的度在哪里——评上海王某诉当地派出所侵犯其姓名权案.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1,26(2).
[2]冯兴兴.姓名权的法律保护.山东大学.2012.
[3]严文禧.名人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之若干思考.华人时刊(下旬刊).2014(6).
[4]赵虎.“IVERSON”商标案:是否侵犯姓名权.家电科技.2014(6).
[5]张伟君、许超.迈克尔·乔丹起诉乔丹体育公司侵犯姓名权一案的法律评析.电子知识产权.2012(3).
关键词 侵权 姓名权 法律保护 冒名顶替 隐私权
作者简介:段煜娈,东北育才双语学校,研究方向:法律、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1-295-02
所谓“姓名使用权”,主要就是指我国公民对自己的姓名拥有着依法使用的权利。姓名权是自然人决定其姓名、使用其姓名、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基本权利,它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关于这一点,在我国《民法通则》当中的第九十九条以及第一百二十条有明确的规定,并赋予了中国公民姓名权的法律保护。
一、公民姓名权
(一)专用权
国内外法学研究者一致认为,每个人对于自己的姓名的使用,不应受到他人的干涉,当自己发现他人超越了这种权限范围并未经自己同意就擅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时候,公民个人有权对该行为加以禁止并警告当事人。因为对方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公民姓名权的一种侵犯,而这种姓名权则是每一个公民证明自己身份的独有本质——专用权。
(二)持有权
这里提到的公民姓名持有权,也可以称其为姓名保有权。对于该姓名权利的解释,主要包括着两层含义。
1.任何人(国家合法公民)均有权保持自己的姓名权,在没有经过自己本人主观意识同意的情况下,任何人都不得逼迫自己放弃或者令自己更改姓名。上述这一法律观点所体现的是一种公民对自己姓名拥有绝对的决定权力。
2.第二种含义主要体现在以姓名权为中心所引起的民事纠纷。在下文中的“冒名顶替”侵犯姓名权案件中,其体现的就是这种权利,也就是说,被告人在原告不知情或者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非法盗用他人姓名并使用其身份证号码长达十年之久,这属于一种性质较为严重的侵犯姓名权的民事案件。
(三)请求他人正确称呼自己姓名的权利
这里提到的“请求他人正确称呼自己姓名的权利”,主要也是包含了两层含义。
1.每一个公民都公平享有请求他人在人际交往过程中正确称呼自己姓名的权利。简单的举个例子,在我们汉语中,经常会见到一字多音或者是一字多义的现象,同时不同的声调也可表达出不同的字面含义,尤其是一些带有侮辱或者贬低性质的姓名称呼,都应当属于侵犯了“请求他人正确称呼自己姓名的权利”。本人初中有位同学,叫卞毅(姓卞名毅),经常有同学称呼他为“变异”,他本人也比较生气,在制止无果的情况下,将此事告诉了班主任。本人认为这是一件值得称赞的维权行为。
2.第二层含义就是说当事人在已经变更自己姓名的情况下,其有正当权利去请求/要求他人在人际交往过程中以现有名字为准,也就是说以更改之后的姓名为准来称呼自己。
二、“侵犯姓名权”类型(情形)
(一)冒名顶替
在《侵权责任法》当中的第二条,关于在姓名权其他具体人格权方面,给予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在这层关系当中,充分体现出了公民姓名的存在价值,包括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在内的所有权利。在我看来,“冒名顶替”应当属于一种违法性质行为严重的侵权行为。简单的举个例子,王某冒充李某,在未经李某同意或者是在李某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以李某的身份从赵某那里取走了李某所要寄存的财物。在这里王某所构成的侵权性质并不仅仅涉及到了对他人姓名权的侵犯,将其行为更为准确的定义,应当属于侵害他人所有权的违法行为。因此,这种情况,如果让李某以侵害其姓名权来起诉王某,会让很多人感到不解,当然包括本人在内也感觉很奇怪,因此,这种情况李某以侵害所有权来起诉王某最为准确。再简单的举个例子,假如李四以张三的名义,在某报纸期刊上发表一篇“张三”署名的“忏悔录”,主要讲述了一系列犯罪经历。在这里,张三如果单纯以侵犯姓名权来起诉李四,也是不合理的,应当以侵害名誉权来起诉李四。
(二)商标注册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遇到一些基于商标注册所造成侵权民事行为的法律纠纷,主要呈现为被告人使用社会上名人的姓名来申请并注册商标。
1.名人自己使用自己的姓名来注册商标。关于这一行为是否违法,让我们来看一下我国现行的商标法是怎样规定的。我国现行的商标法并没有针对姓名能否作为商标来使用、注册的行为予以禁止。从法律上针对姓名权、商标注册等方面进行的定义能够充分看出,所有以自己姓名来申请并注册商标的行为并不违法。同样,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当中的第九十九条的第一款,是这样规定的:“我国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 ”。
2.他人以名人的真實姓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中第一百四十一条明确规定,“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认定其为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
3.与名人重名注册个人姓名商标。在这里再为大家讲述一个专业词汇,“姓名的平行”。大家也都明白,全国重名的有很多,少则几百,多则成千上万。简单的举个例子,我同学中有叫郭富城的,也有叫邓超的,对于同名的人而言,他们对自己姓名的权利都是平行的、合法的。但是,关于此问题在法律上也进行了进一步解读。这里就涉及到了一个故意混同侵权行为,也就是说,当事人是否在主观意识上有混淆大众认识的行为,如果当事人就是冲着名人来注册商标,在主观上属于故意,以便混淆视听,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属于违法行为。
三、案例探析
(侵犯姓名权——冒名顶替) 随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公民开始积极参与到社会法律活动以及法治化进程建设当中,本文在这里选取一个关于“冒名顶替”(侵权行为)的案例,对其相关法律性质进行研究,并浅谈一下个人见解。
2011年12月8日,辽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侵犯姓名权的民事案件,在当地引起了不少轰动,一时间成为了社会人们热议的话题之一。这是一起关于使用他人姓名、妨害他人婚姻的民事案件。最后,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针对这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赔偿原告方两万余元(人民币)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并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方的姓名与身份证号码。
这起“冒名顶替”民事侵权案件,其原告方是一位名叫吴梅的女士,吴梅出生在沈阳新民市的一个普通的农村家庭,2002年,当时还在读初中的吴梅因为家庭经济困难等原因,辍学打工。2003年,吴梅离开了自己的家庭,与同村长辈一起来到了沈阳市打工。在大都市混迹一年的吴梅,在一家大型企业站稳了脚跟,并且升职加薪,同时还意外结识了自己心目中的白马王子。吴梅与男朋友交往几年之后,他们之间的感情日益加深,转眼之间,双方都到了谈婚论嫁的时候。十分深爱着吴梅的(吴梅)男友,在沈阳市紫郡城小区为吴梅购买了一处住房,但必须需要吴梅提供一份独身证明。当吴梅与她男朋友来到新民市婚姻登记处时,令吴梅和她男朋友惊讶的一幕发生了,办事处工作人员亲口告诉吴梅,“你已经登记结婚了,所以不能再开独身证明”。因为这件事,吴梅被男朋友误会,离开了自己,沉重的打击让吴梅悲愤交加。此刻,吴梅想到了自己的同乡,也就是初中同学刘娟。
2008年,当时还在沈阳市上班的吴梅,被同乡(初中同学)刘娟找到,刘娟告诉吴梅,“因为当时你没有念完初中,我就使用你的身份和学籍证明考上了中专,所以求你把你的身份证号码随便改一下,要不然咱俩的身份证号码就永远一样了”。听完刘娟的一番讲述,吴梅非常生气,就没理刘娟,事后刘娟接二连三的联系吴梅,吴梅都表示不同意。一眨眼过去三年,没想到造成今天这个局面都是因为刘娟。于是,吴梅决定将刘娟告上法庭。2011年12月8日,法院正式宣判了这起姓名侵权案件。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娟,从2002年开始至今使用原告吴梅的姓名及其身份证号码,已经造成了侵犯他人姓名权的违法行为。虽然在之后被告人刘娟曾与原告吴梅就此事进行过协商,但是原告吴梅并没有同意刘娟的无理请求,然而被告人刘娟在此后很长一段时间内仍旧非法使用吴梅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并使用吴梅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登记结婚,致使原告吴梅不能进行正常的结婚登记流程,给原告精神上造成了较大的损害,故被告人刘娟需对原告方吴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XXXX。同时,立即停止使用原告吴梅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随着该案件的最终宣判,被他人冒名顶替了长达10年之久的名字、身份证号码,终于重新属于了自己。
四、结语
上述所阐述的一些观点,在现实生活中也是人们最常误解的地方。事实上,我国民法在关于姓名权方面的规定上,也遵循了自由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每一位公民都拥有自由给自己起名字的权利,这种自由从某种程度上来讲,也可以理解为“随身所欲”,意思就是说,你姓高,我也姓高,你取名为高飞,我也可以取名为高飞。根据我国侵权法、姓名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定义,我们不难理解,所谓“姓名侵权”,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姓名权问题,你叫高飞,我也叫高飞,那么究竟是谁侵犯了谁的权利?因此,现实生活中很多问题都被表象化,而法律关于公民姓名权利的保护,是一种姓名本质的保护,是对那些使用他人姓名造成侵扰本来就是由侵权行为加以调整的法律保护,其中的侵权行为,在文章当中也给予了一一介绍、说明,包括像侵犯隐私权、冒名顶替非法占有他人XX权等等。
參考文献:
[1]刘练军.姓名权保护的度在哪里——评上海王某诉当地派出所侵犯其姓名权案.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1,26(2).
[2]冯兴兴.姓名权的法律保护.山东大学.2012.
[3]严文禧.名人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之若干思考.华人时刊(下旬刊).2014(6).
[4]赵虎.“IVERSON”商标案:是否侵犯姓名权.家电科技.2014(6).
[5]张伟君、许超.迈克尔·乔丹起诉乔丹体育公司侵犯姓名权一案的法律评析.电子知识产权.2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