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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中国历朝统治者都重视贪污犯罪的预防。汉代针对贪污罪才去的预防措施有:一是执行规范的选官考课制度;二是赋予官吏诸多待遇,督促其履行职责;三是建立具有举足轻重地位的多层次监察体系;四是鼓励性立法与惩治性立法相配合。
【关键词】 贪污罪预防;选官考课;特权待遇;监察体系
贪,《说文》曰:“欲物也。”凡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财物皆谓之贪。在中国历史上,各朝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都把贪污受贿视为动摇其政权的大敌,因此都无一例外地重视贪污犯罪的预防。汉代没有使用“贪污”这种概括性的名称,而只是有以情节直名的具体罪名。从律文、诏令以及惩贪案例中,汉代的贪污罪名目很多:《盗律》中有受所临、受财枉法等条;《杂律》中有不廉、呵人受钱、使者验赂等条;后有受财物、听请、受赇枉法、恐吓受赇、行言许受财等。其中主要表现形式有主守盗和受赇枉法两种。
汉代在对官吏贪污犯罪的预防方面初步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汉代对官吏贪污犯罪的预防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执行规范的选官考课制度,合理优化官吏队伍
官吏选拔是汉代进行贪污受贿罪防控的关键。为组建一支具有廉洁清正素养的官吏队伍,两汉时期,官吏的选任和考核都有系统的法律规定。
1.选任
首先,多种选任方式并用。汉代的选官制度包括察举、皇帝征召、公府州郡辟除、私人
荐举、任子、纳赀及其他多种方式。以汉代最有特色的察举为例。察举是由汉王朝的公卿及地方郡守等高级官吏依据考核,把民间及基层官吏中的品德高尚、才干出众的人才推荐给朝廷,由朝廷授予官职或提高其官位。察举的科目主要有:孝廉、茂才、贤良方正、贤良文字、明经、明法、敦厚有行等。这些科目重视的是人的道德与才学,不讲门第,不论贫富,为人们提供了公平竞争、择优入仕的机会。其中孝廉是汉代时期入仕为官的主要途径,由郡国长官负责察举,各郡国每年都必须依照规定数目向朝廷推荐,如某官员察举范围内德才之士未被举荐,一旦察觉,该官员即被撤职查处。
2.考课
“有官必有课”,对官吏的考课是古代廉政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汉朝比较重视考核情况。汉承秦制 ,每年考课一次,称为“小考”或“常课”,每三年又一次“大课”。汉代的考课制度有两个系统:一是中央课郡,郡课县,这是从中央到地方的系统;一是公卿首相或各部门长官课其属吏,这是上级对下属人员的考课。总体说来,皇帝考核丞相、三公,尚书考核“九卿”,御史中丞考核刺史,丞相、三公、刺史考核郡国守、相,郡国守相考核县令、长、丞、尉,县令、长考核乡级官吏。考核采用大评比的方式,在评比的基础上,依据政绩的优劣逐个排出名次,经过考核为成绩优秀者,都会得到升迁或其它赏赐。如提升职务增加俸禄、由小郡太守升为大郡太守 、赏赐黄金等。而考核被列为下等的官吏,则会受到相应的惩罚。
二、赋予官吏诸多待遇,督促其履行职责
除完善的选任考课制度以外,汉代还赋予官吏诸多区别于普通庶民的待遇以预防官吏的
贪污犯罪。目的是使官吏专心于公务、小心谨慎尽职尽责,珍惜为官的荣誉和利益。
1.政治特权
汉政府除以上诸种选拔官吏的制度外,还实行“任子“制度。所谓任子,就是任用高级官吏的子弟为郎做官。汉代规定:凡是二千石级以上的官吏,只要任满三年,就可以有一子弟直接做官,而不必考查德行。其父兄为相当高级的官僚,其子弟始得任郎、舍人。以父兄的关系进入仕途的官僚子弟开始虽被授以不大的官职,但“朝中有人好做官”,升遷较快。汉代二千石以上官吏,是地方太守以上的高级官吏。
2.经济特权
首先,官吏享有部分或全部免除租税徭役的权利。免役分为两种,一种是本人享有,在汉代称为“复其身”;一种是全家享有,在汉代称“复其户”,低级官吏往往是本人有免役权,而高级官吏则是全家都有免役权。而 且不仅限于现任官吏,后备官吏也有免役权。后世的进士、举人乃至州县生徒也都享有免役权。纳税方面,汉代官僚也享有特权,如《汉书》记载:惠帝即位,令吏六百以上父母妻子与同居,及故吏尝配将军都尉印将兵及佩二千石官印者,除军赋外,算赋、口赋、户赋全部免除。其次,一些高级官吏还可以做官封爵的途径,利用爵位无偿占有国家土地。当然,皇帝的额外赏赐也可使官吏无偿拥有土地。
3.法律特权
法律方面,官吏也享有许多特权。比较有代表性的是上请制度。所谓上请,是指由于身份等原因,司法官无权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这些特定行为主体作出判定,在履行特定上报批准程序后方可追究该特定行为主体刑事责任的制度。上请制度主要适用于刑事案件。汉代适用上请制度的官吏包括:皇室宗亲、外戚;具有一定秩禄的官吏;公、列侯嗣子。但谋反罪不适用上请。
三、建立具有举足轻重地位的多层次监察体系,强化对官吏的制约
1.中央御史监察体系
汉沿袭秦制,由御史大夫执掌中央监察权,负责对百官进行监察和纠劾。御史中丞是御史大夫的重要属官,对内领导侍御史纠劾朝中百官,对外领导和监督地方监察机构行使监察权,拥有代御史大夫对朝廷内外官吏进行举劾案章的职权。御史大夫的属官还有侍御史和监御史。侍御史职责是察举非法,受公卿群吏奏事,具体执行对百官的监察。监御史包括监郡御史和监军御史,代表朝廷对地方和出征的军队进行监督。
2.地方刺史监察体系
刺史监察系统是西汉时期创立的一种重要的地方监察制度。汉武帝正式废止派监御史监郡,把全国划分为十三(州部),每州为一个监察区,设一刺史负责监察郡国。因刺史受命于中央,不与行政官员发生利益上的联系,能够不受官场尊卑秩序的制约履行职责。在实践中把监察官与行政官的利害关系割裂开来,对预防和惩治官吏职务犯罪起到了良好效果。
3.官员司直
为加强监察力量,汉代还在行政机构内部设置主管监察的官员司直。丞相司直低于御史大夫而高于御史中丞,地位甚高,司直的地位也在司隶校尉之上。其监察范围相当宽泛,监察对象包括:御史大夫、司隶校尉、王侯、州牧郡守和墨绶之官。由此可见,丞相司直监察权力重,监察范围广,“职无不监”,形成行政组织与专门监察组织交叉监督的情形。
4.司隶校尉
汉代还有一个较为特殊的监察组织——司隶校尉。作为监察官员,既不隶属御史府,也不挂靠丞相府,而是独立于两系统之外,自成一个特殊的监察组织,享有监察特权。司隶负责察举百官及京师近郡的犯法者,有权处治不法人员。虽说“唯不察三公”,实际上三公也在监察之列。行使对皇亲贵戚及朝廷大佐、要员的监察,填补了监察上的一大空白。
四、鼓励性立法与惩治性立法相配合
汉代还注重相关立法,恩威并施 奖惩分明,以多种手段追求吏治效果。前文提到的官吏享有的特权就是正面的鼓励性立法,不再赘述。汉代对贪污的查处比秦代更为系统、严格。从零星记载的汉律看,汉代对贪污受贿行以重典,凡违反官吏的义务和责任,行为人要受到一定的惩治,往往把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有机结合起来。
综上所述,汉代对贪污受贿罪的预防措施是多管齐下,其中完善的回避制度和多层次的监察系统设置对今天的反贪倡廉仍有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王培生、贺乐民.中国古代惩贪[M].西北大学出版社, 1997.
[2]孔茂山.生死存亡之战——古今廉政与党风问题论略[M].河南人民出版社,1991.
[3]刘笃才.极权与特权——中国封建官僚制度读解[M].辽宁大学出版社,1994.
[4]郑海峰.中国古代官制研究[M].天津人民出版社,1986.
[5]李铁.中国文官制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
[6]杨敏之主编.中国历代反贪全书[M].湖南大学出版社,1996.
【关键词】 贪污罪预防;选官考课;特权待遇;监察体系
贪,《说文》曰:“欲物也。”凡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财物皆谓之贪。在中国历史上,各朝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都把贪污受贿视为动摇其政权的大敌,因此都无一例外地重视贪污犯罪的预防。汉代没有使用“贪污”这种概括性的名称,而只是有以情节直名的具体罪名。从律文、诏令以及惩贪案例中,汉代的贪污罪名目很多:《盗律》中有受所临、受财枉法等条;《杂律》中有不廉、呵人受钱、使者验赂等条;后有受财物、听请、受赇枉法、恐吓受赇、行言许受财等。其中主要表现形式有主守盗和受赇枉法两种。
汉代在对官吏贪污犯罪的预防方面初步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汉代对官吏贪污犯罪的预防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执行规范的选官考课制度,合理优化官吏队伍
官吏选拔是汉代进行贪污受贿罪防控的关键。为组建一支具有廉洁清正素养的官吏队伍,两汉时期,官吏的选任和考核都有系统的法律规定。
1.选任
首先,多种选任方式并用。汉代的选官制度包括察举、皇帝征召、公府州郡辟除、私人
荐举、任子、纳赀及其他多种方式。以汉代最有特色的察举为例。察举是由汉王朝的公卿及地方郡守等高级官吏依据考核,把民间及基层官吏中的品德高尚、才干出众的人才推荐给朝廷,由朝廷授予官职或提高其官位。察举的科目主要有:孝廉、茂才、贤良方正、贤良文字、明经、明法、敦厚有行等。这些科目重视的是人的道德与才学,不讲门第,不论贫富,为人们提供了公平竞争、择优入仕的机会。其中孝廉是汉代时期入仕为官的主要途径,由郡国长官负责察举,各郡国每年都必须依照规定数目向朝廷推荐,如某官员察举范围内德才之士未被举荐,一旦察觉,该官员即被撤职查处。
2.考课
“有官必有课”,对官吏的考课是古代廉政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汉朝比较重视考核情况。汉承秦制 ,每年考课一次,称为“小考”或“常课”,每三年又一次“大课”。汉代的考课制度有两个系统:一是中央课郡,郡课县,这是从中央到地方的系统;一是公卿首相或各部门长官课其属吏,这是上级对下属人员的考课。总体说来,皇帝考核丞相、三公,尚书考核“九卿”,御史中丞考核刺史,丞相、三公、刺史考核郡国守、相,郡国守相考核县令、长、丞、尉,县令、长考核乡级官吏。考核采用大评比的方式,在评比的基础上,依据政绩的优劣逐个排出名次,经过考核为成绩优秀者,都会得到升迁或其它赏赐。如提升职务增加俸禄、由小郡太守升为大郡太守 、赏赐黄金等。而考核被列为下等的官吏,则会受到相应的惩罚。
二、赋予官吏诸多待遇,督促其履行职责
除完善的选任考课制度以外,汉代还赋予官吏诸多区别于普通庶民的待遇以预防官吏的
贪污犯罪。目的是使官吏专心于公务、小心谨慎尽职尽责,珍惜为官的荣誉和利益。
1.政治特权
汉政府除以上诸种选拔官吏的制度外,还实行“任子“制度。所谓任子,就是任用高级官吏的子弟为郎做官。汉代规定:凡是二千石级以上的官吏,只要任满三年,就可以有一子弟直接做官,而不必考查德行。其父兄为相当高级的官僚,其子弟始得任郎、舍人。以父兄的关系进入仕途的官僚子弟开始虽被授以不大的官职,但“朝中有人好做官”,升遷较快。汉代二千石以上官吏,是地方太守以上的高级官吏。
2.经济特权
首先,官吏享有部分或全部免除租税徭役的权利。免役分为两种,一种是本人享有,在汉代称为“复其身”;一种是全家享有,在汉代称“复其户”,低级官吏往往是本人有免役权,而高级官吏则是全家都有免役权。而 且不仅限于现任官吏,后备官吏也有免役权。后世的进士、举人乃至州县生徒也都享有免役权。纳税方面,汉代官僚也享有特权,如《汉书》记载:惠帝即位,令吏六百以上父母妻子与同居,及故吏尝配将军都尉印将兵及佩二千石官印者,除军赋外,算赋、口赋、户赋全部免除。其次,一些高级官吏还可以做官封爵的途径,利用爵位无偿占有国家土地。当然,皇帝的额外赏赐也可使官吏无偿拥有土地。
3.法律特权
法律方面,官吏也享有许多特权。比较有代表性的是上请制度。所谓上请,是指由于身份等原因,司法官无权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这些特定行为主体作出判定,在履行特定上报批准程序后方可追究该特定行为主体刑事责任的制度。上请制度主要适用于刑事案件。汉代适用上请制度的官吏包括:皇室宗亲、外戚;具有一定秩禄的官吏;公、列侯嗣子。但谋反罪不适用上请。
三、建立具有举足轻重地位的多层次监察体系,强化对官吏的制约
1.中央御史监察体系
汉沿袭秦制,由御史大夫执掌中央监察权,负责对百官进行监察和纠劾。御史中丞是御史大夫的重要属官,对内领导侍御史纠劾朝中百官,对外领导和监督地方监察机构行使监察权,拥有代御史大夫对朝廷内外官吏进行举劾案章的职权。御史大夫的属官还有侍御史和监御史。侍御史职责是察举非法,受公卿群吏奏事,具体执行对百官的监察。监御史包括监郡御史和监军御史,代表朝廷对地方和出征的军队进行监督。
2.地方刺史监察体系
刺史监察系统是西汉时期创立的一种重要的地方监察制度。汉武帝正式废止派监御史监郡,把全国划分为十三(州部),每州为一个监察区,设一刺史负责监察郡国。因刺史受命于中央,不与行政官员发生利益上的联系,能够不受官场尊卑秩序的制约履行职责。在实践中把监察官与行政官的利害关系割裂开来,对预防和惩治官吏职务犯罪起到了良好效果。
3.官员司直
为加强监察力量,汉代还在行政机构内部设置主管监察的官员司直。丞相司直低于御史大夫而高于御史中丞,地位甚高,司直的地位也在司隶校尉之上。其监察范围相当宽泛,监察对象包括:御史大夫、司隶校尉、王侯、州牧郡守和墨绶之官。由此可见,丞相司直监察权力重,监察范围广,“职无不监”,形成行政组织与专门监察组织交叉监督的情形。
4.司隶校尉
汉代还有一个较为特殊的监察组织——司隶校尉。作为监察官员,既不隶属御史府,也不挂靠丞相府,而是独立于两系统之外,自成一个特殊的监察组织,享有监察特权。司隶负责察举百官及京师近郡的犯法者,有权处治不法人员。虽说“唯不察三公”,实际上三公也在监察之列。行使对皇亲贵戚及朝廷大佐、要员的监察,填补了监察上的一大空白。
四、鼓励性立法与惩治性立法相配合
汉代还注重相关立法,恩威并施 奖惩分明,以多种手段追求吏治效果。前文提到的官吏享有的特权就是正面的鼓励性立法,不再赘述。汉代对贪污的查处比秦代更为系统、严格。从零星记载的汉律看,汉代对贪污受贿行以重典,凡违反官吏的义务和责任,行为人要受到一定的惩治,往往把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有机结合起来。
综上所述,汉代对贪污受贿罪的预防措施是多管齐下,其中完善的回避制度和多层次的监察系统设置对今天的反贪倡廉仍有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王培生、贺乐民.中国古代惩贪[M].西北大学出版社, 1997.
[2]孔茂山.生死存亡之战——古今廉政与党风问题论略[M].河南人民出版社,1991.
[3]刘笃才.极权与特权——中国封建官僚制度读解[M].辽宁大学出版社,1994.
[4]郑海峰.中国古代官制研究[M].天津人民出版社,1986.
[5]李铁.中国文官制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
[6]杨敏之主编.中国历代反贪全书[M].湖南大学出版社,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