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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高等学校校办工厂生产的应税产品,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免征产品税、增值税;对外销售的按规定征收产品税、增值税;对其营业所得,免征所得税。高等学校举办的为本校教职工和学生服务的社会性企业(不包括商店、宾馆、对外营业的招待所),免征营业税、所得税。高等学校举办的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所得税。高等学校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出口的收入所得,免征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