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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性诉讼在我国当前的法治实践中屡见不鲜,正确认识影响性案件的特点、种类、成因,掌握影响性案件的应对策略和裁判方法,对于促进裁判的可接受性具有重要意义。影响性诉讼从形成原因上可以划分为天然影响性诉讼和人为影响性诉讼。无论是天然影响性诉讼,还是人为影响性诉讼,司法机关都要审慎地识别和规避其中蕴含的消极影响,积极利用其中蕴含的法治创新因素促进个案积极影响的最大化。正确应对影响性诉讼,必须以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为目标,以构建专业的司法和非专业的民意之间的沟通机制为路径,推动我国的司法迈向回应型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