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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刘兆彬日前表示,家用电器的召回制度有望在2010年年底出台。据介绍,目前家用电器召回制度草案已经拟定。其中规定,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消费类电子电气产品,因设计、生产、指示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电子电气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经确认电子电气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主动召回缺陷产品,并向所在地的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