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高等学校的票据包括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款收据和税务机关监制的税务发票,是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收到款项后向付款方开具的收款凭证,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物价、审计、税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票据应当视同有价证券管理,一般不得预借。预借票据是指校内具体收款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在款项未到情况下,预先进行领用开具税务发票或收款收据的行为。下面就这一行为作多方面的观察,希望在预借票据管理上提供一些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