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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教[2019]16号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8]95号),进一步规范我省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四川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