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04年10月21日,陈三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认购书,购买该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栋。同年11月,陈三向该公司缴纳了首期款,并与之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办理银行按揭的相关资料、合同,缴纳了办理按揭的相应费用。不久,房屋交付给陈三使用。但是,直至2008年5月,该房地产公司仍未能为陈三办妥按揭手续,陈三心存疑惑,于是前往当地房管局了解情况,经查询后得知,陈三于2004年购买的房产并未登记在陈三名下,而是登记在另一第三人名下,且早已抵押给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