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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原的层面看,人的基本权利与人自身的潜能相联系,这种潜能是人作为人所具有的。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或工具;肯定这一点,同时意味着承认人的内在价值。作为具有内在价值的存在,人同时也拥有实现、发展自身潜能的权利。人在经济、政治、教育、文化等领域中的权利,本身并不是目的,在实质的层面,这种权利同时表现为人实现自身潜能的条件。从以上方面看,实现自身潜能,显然并不是一种抽象的理想,而是人的基本权利的现实内容。如何使人的基本权利真正得到实现?从哲学的维度看,这里无疑应当对“自由个性”予以特别关注。在超越人的依赖性的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