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体系思维的"封闭"或"开放"姿态对法治实现的程度有很大影响,要想搞好法治建设就需要处理好"封闭"与"开放"之间的关系。为了法治命题能够贯彻下去就需要法律以恰当的方式实现。这要求我们,首先,需要把思维体系要素与法律渊源形式连接在一起,把各种法律渊源的形式当成体系思维的要素,然后在法源理论的基础上展开体系思维,以便法治能够以"法律"的名义展开实施。其次,运用体系解释方法解决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之间的逻辑一致性,从而为合法性解释奠定法律基础。与合法性相关的法律方法主要是依法办事,然而,单纯的依法办事还不足以解决法律运用的恰当性问题。因而就需要在法律运用过程中再次认真处理好法律与社会、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之间的融贯性。在整体性思维支配下的融贯性,必须找到法律与社会、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之间的逻辑一致性。法律发展的进化规律告诉我们,没有体系性思维及其体系解释方法就不可能有法律的恰当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