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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免责书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不过这一免责书通常出现在保险领域,在大学新生报到的那一刻与学生签訂此类免责条例则显得颇为另类。
基于此,笔者以为有必要谈一下学校在此类问题中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我国现行民法确定民事侵权行为人身伤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有三种: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具体到学校管理活动中。就要看学校是否履行了国家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如果因过错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致发生学生伤害事故乃至自杀的,学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
另外,对学生执意的行为,即经过学校、教师告诫、纠正,但不听劝阻、拒不改正,仍去实施危险行为造成后果的,行为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也就是说校方尽力防止自杀行为的发生,学生依旧自杀的,学校可以不负责任。
笔者以为更应该重申的是高校是培养人的高等教育机构,其根本任务就是利用一切有效的教育资源,促进大学生的全面发展,为社会培养合格的人才。高校学生管理的目的不是尽力去撇开自身应该负起的责任,也不是要每一个学生按照既定的规章制度去做,而是要促进每一个正在成长中的学生健康地发展,促进每一个生命的自我实现。这一切均要求高校学生管理对大学生的生命给予充分的尊重与关怀。
许多大学生对“失败”比较敏感,往往害怕失败,害怕挫折,并无力承担。但任何事情都不可能一蹴而就,常常需要经过多次的尝试、屡败屡战、不断努力,才能有机会达到尽善尽美的境界。因此,大学生理应坦然面对失败。高校德育工作者更应加强对大学生的挫折教育,一方面使他们认识到挫折是不可避免的,它是大学生走向成熟的必需品,每个人都应以积极的态度去面对;另一方面,针对大学生的实际情况,加强耐挫力的培养,如增强挫折容忍力等。
如果因噎废食,让学生“自愿”签订免责书,无疑会影响学校的社会声誉,也让教育者教书育人的责任无处安放。
基于此,笔者以为有必要谈一下学校在此类问题中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我国现行民法确定民事侵权行为人身伤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有三种: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具体到学校管理活动中。就要看学校是否履行了国家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如果因过错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致发生学生伤害事故乃至自杀的,学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
另外,对学生执意的行为,即经过学校、教师告诫、纠正,但不听劝阻、拒不改正,仍去实施危险行为造成后果的,行为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也就是说校方尽力防止自杀行为的发生,学生依旧自杀的,学校可以不负责任。
笔者以为更应该重申的是高校是培养人的高等教育机构,其根本任务就是利用一切有效的教育资源,促进大学生的全面发展,为社会培养合格的人才。高校学生管理的目的不是尽力去撇开自身应该负起的责任,也不是要每一个学生按照既定的规章制度去做,而是要促进每一个正在成长中的学生健康地发展,促进每一个生命的自我实现。这一切均要求高校学生管理对大学生的生命给予充分的尊重与关怀。
许多大学生对“失败”比较敏感,往往害怕失败,害怕挫折,并无力承担。但任何事情都不可能一蹴而就,常常需要经过多次的尝试、屡败屡战、不断努力,才能有机会达到尽善尽美的境界。因此,大学生理应坦然面对失败。高校德育工作者更应加强对大学生的挫折教育,一方面使他们认识到挫折是不可避免的,它是大学生走向成熟的必需品,每个人都应以积极的态度去面对;另一方面,针对大学生的实际情况,加强耐挫力的培养,如增强挫折容忍力等。
如果因噎废食,让学生“自愿”签订免责书,无疑会影响学校的社会声誉,也让教育者教书育人的责任无处安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