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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制定中的《生物安全法》应立足于综合性、基础性立法的定位,在生物安全法律体系起到内外部衔接协调作用。在我国刑法单一法典化的立法趋势下,附属刑法规范普遍存在虚置化问题,生物安全立法中的刑事责任条款均采取概括性方式,难以体现其灵活性特点和协调性、补充性作用。我国刑法应采取多元化立法模式,将附属刑法规范实质化,以发挥其体系功能,应对防范生物安全风险。《生物安全法》的附属刑法规范应以指引型为主、修改性为补充、创制型为例外;《生物安全法》中的刑事责任条款也应采取这种立法模式,以促进刑法规范与行政立法的衔接,完善生物安全保护的刑法规范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