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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格执行《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以1986年10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重新发布的《简化字总表》和1988年3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新闻出版署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准。 (2)除特殊需要(如中医古籍整理及文献考证的文章,专向境外发行的期刊等),不得使用已废除的繁体字、异体字。
(1)严格执行《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以1986年10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重新发布的《简化字总表》和1988年3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新闻出版署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准。 (2)除特殊需要(如中医古籍整理及文献考证的文章,专向境外发行的期刊等),不得使用已废除的繁体字、异体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