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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九)》虽然对现有的"扰乱法庭秩序罪"进行了适当的扩展修改,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藐视法庭相关犯罪行为缺乏有效规范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放眼域外法治经验,从刑事政策分析和社会危害性考察出发论证增设藐视法庭罪的必要性及可行性;该罪的具体构想须在"藐视法庭罪的立法目的及其在刑法体系中的定位"、"该罪的可罚性范围"、"刑罚轻重以及刑罚体系之间的协调"、"藐视法庭罪的法条拟定"、"犯罪构成解析"、"程序法上的思考"等方面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