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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共和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件》(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2012年11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的有关人员在回答中央台记者采访时表述了以下的观点:由于汽车是由一个一万多个零件组成的产品,因此单靠质检总局一家难以把工作做好。需要与公安、交通等部门共同搭建一个共享平台,以便做好工作。
对上述观点笔者有以下看法。
汽车产品的召回在世界范围内已有四十多年的历史。从来没有听说过哪个负责召回的政府部门表示过由于汽车零件多,政府不好管理的情况。诚然汽车产品是个高科技、高价值的消费品,特别是电子产品的大量采用,使安全缺陷的判断需要有很专业的专家人才和专门的技术,另一方面,判断缺陷还必须建立起一套完整、科学的程序,而以上这些都是做召回的政府部门应当具备的。
至于是否一个政府部门难以做好工作的提法也值得思考,在美国召回是由交通部的国家公路安全局负责,在日本召回工作是由国土交通省的陆运局负责,其他国家一个部委的局即能胜任的工作,在我们社会主义的中国一个部都难以做好,似乎不能令人信服。
这一次召回条例与以前的管理规定不同,其执法权全部收归了质监部门。然而召回工作的基础,交通事故的调查及处理,车辆注册信息的管理和车辆年检,其职能都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修理行业的管理在交通部。由于这些职能使上述事务的大量,经常性管理和信息都不在质监部门。而现行政府体制既不可能把公安交通部门、交通部的职能划归质检部门,也没有把质检部门积极为国家分忧拿到的召回职能交给本应负责召回工作的车辆管理部门,这就是质监部门为什么呼吁建立共享平台的缘故。
实际上召回是车辆管理工作的一部分,不是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使职能不全在执行部门的手中,就决定了我国的召回制度在实施中会长期存在理不顺,做不好的矛盾。在汽车行业的政府管理中,政府部门职能交叉、重叠、互相抢权、职责不明确甚至缺少法律基础的情况相当严重,笔者在多年研究国内外政府对汽车产品管理的基础上一直呼吁政府体制的改革在汽车行业早就该进行了。这一次召回条例的实施希望能再一次引起中央政府的注意,把汽车行业管理中的政府改革能真正推动起来。
对上述观点笔者有以下看法。
汽车产品的召回在世界范围内已有四十多年的历史。从来没有听说过哪个负责召回的政府部门表示过由于汽车零件多,政府不好管理的情况。诚然汽车产品是个高科技、高价值的消费品,特别是电子产品的大量采用,使安全缺陷的判断需要有很专业的专家人才和专门的技术,另一方面,判断缺陷还必须建立起一套完整、科学的程序,而以上这些都是做召回的政府部门应当具备的。
至于是否一个政府部门难以做好工作的提法也值得思考,在美国召回是由交通部的国家公路安全局负责,在日本召回工作是由国土交通省的陆运局负责,其他国家一个部委的局即能胜任的工作,在我们社会主义的中国一个部都难以做好,似乎不能令人信服。
这一次召回条例与以前的管理规定不同,其执法权全部收归了质监部门。然而召回工作的基础,交通事故的调查及处理,车辆注册信息的管理和车辆年检,其职能都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修理行业的管理在交通部。由于这些职能使上述事务的大量,经常性管理和信息都不在质监部门。而现行政府体制既不可能把公安交通部门、交通部的职能划归质检部门,也没有把质检部门积极为国家分忧拿到的召回职能交给本应负责召回工作的车辆管理部门,这就是质监部门为什么呼吁建立共享平台的缘故。
实际上召回是车辆管理工作的一部分,不是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使职能不全在执行部门的手中,就决定了我国的召回制度在实施中会长期存在理不顺,做不好的矛盾。在汽车行业的政府管理中,政府部门职能交叉、重叠、互相抢权、职责不明确甚至缺少法律基础的情况相当严重,笔者在多年研究国内外政府对汽车产品管理的基础上一直呼吁政府体制的改革在汽车行业早就该进行了。这一次召回条例的实施希望能再一次引起中央政府的注意,把汽车行业管理中的政府改革能真正推动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