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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文物古迹保护工作逐渐受到人们的重视,其工作重要性与价值也逐渐凸显出来。作为文物古迹保护工作中的重要组成,历史建筑的保护对促进我国文物古迹保护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需要重视对历史建筑的保护,结合当前实际保护情况,通过对保护方法的不断深化,促进历史建筑保护有效性的提升。基于此,本文针对文物古迹保护方法的深化进行分析探究。
关键词: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古迹;保护方法;历史建筑
随着《文物保护法》提出与实施,文物单位的保护需要遵守文物原状不得更改的原则,虽然可以起到较好的保护效果,但是制约了对文物古迹作用与价值的发挥。而随着《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提出,衍生出历史建筑保护理念,相较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理念存在一定的差异,为文物作用与价值的发挥创设空间。但是在古迹保护数量与规模的不断增大,传统保护方法已经无法满足当前古迹保护工作的实际需求,需要以实际情况为基础,进行保护方式的不断革新与深化,以此促进历史建筑保护有效性的提升,进而推动我国古迹保护事业的发展。
1 文物保护单位到历史建筑转变分析
2005年,我国首次提出“文化遗产”理念,其中包括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以及民俗、民艺非物质文化遗产。而在文物保护单位体系中,当前现行的文物保护政策法规区别了不同的类型,采取原貌保护、原物保护以及风貌保护等不同的保护措施,这对我国文物古迹保护与发展产生的矛盾进行协调起到重要的帮助作用。现阶段,我国已有2351处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其省市级的文物保护单位数量仍不断增加。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着较高的重视度,体现出社会对传承、弘扬我国传统文化的伟大宏愿。针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需要基于《文物保护法》高质量开展工作,确保文物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实现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信息的有效保存。虽然当前文物复建之风颇为盛行,但是在保护过程中甚至形成“保护性”的破坏,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产生严重的影响。《文物保护法》中对文物保护单位提出较为严格的保护要求,虽然可以起到有效保护文物古迹的作用,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制约效应,无法实现对文物古迹的充分利用[1]。产生矛盾。基于文物保护事业的不断发展,文物保护单位数量不断增大,其保护内涵也呈现出不断深化的状态,并且其古迹类型得到拓展,例如工业遗产、近现代建筑、乡土建筑等,每种类型能够运用文物保护单位措施的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如乡土建筑仍有人类生活,其主要价值体现在植根于乡土,蕴含着较多的非物质文化要素,成为“活着的”文化遗产。随着文化古迹保护类型和数量的扩大,传统不改变原状的保护要求已经无法满足当前古迹实际需求产生矛盾,因此,需要对保护方法不断深入和创新。而在2008年历史建筑保护概念的提出,受到人们的高度关注,是指经政府确认具备一定保护价值之后,能够充分体现出当地特色以及历史风貌,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化建筑以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也就是说,历史建筑是文物保护单位的一种延伸和补充。历史建筑是文物古迹,但是区别于文物保护单位,虽具有相同的性质,但是历史建筑保护概念可以更好的处理保护和利用之间产生的矛盾。《保护条例》中历史建筑需要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任何个体和单位不得擅自迁移、拆除与损坏历史建筑。与此同时,针对历史建筑的修缮、装饰以及添加设备,需要经得当地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的批准。历史建筑可以进行外部的修繕,也可以进行适当设施的添加,与文物保护单位所秉承的原则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这种差异性为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提供空间,将具备保护价值但是不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进行充分利用,促进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效果的提升,并充分发挥历史建筑的实际效用。
2 历史建筑保护方式
2.1结合历史信息确定保护位置和利用强度
当前,针对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开展与强化,可以基于对历史建筑的历史信息进行深入分析,明确其建筑的保护位置及其利用强度,以此促进建筑历史信息的有效保护,并实现对历史建筑的有效保护,具体的措施方法可以分为:1.依托于历史建筑中有价值历史信息的部位,进行可利用位置的确定和明确,并结合对历史信息保存的不同干预程度,运用不同的处理方式;2.对同一种类型的文物古迹进的共性进行分析和归纳,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保护要点的明确。类型区别保护方式具备诸多共同的特点,并且与其它类型的文物古迹存在较大的差异性。
基于对保护位置方法而言,首先需要明确文物古迹中那个部位具备历史价值和历史信息,可以体现出当时的艺术、技术等。例如“798厂房”的厂房结构,在当前属于先进工艺水平,所以其厂房内部的拱形天花以及外部形象是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再例如上海的“1933老场坊”,其原型是屠宰场,建筑设计为屠宰的工艺流程,所以建筑的平面设计就是老场坊的精华所在,是文物古迹保护重点所在。基于此,历史信息要素判定可以从建筑的立面形式、室内装修、建筑结构等方面进行深入考虑。
而基于类别区分保护,其中涉及到乡土建筑、名人故居、典型民居以及工业建筑等。乡土建筑其主要共同特色为外部形象或院落空间;现代建筑是在外观、结构、室内装饰等方面的共同点,需要进行深入分析够明确;工业建筑可以从厂房建筑、机械设备、工艺等方面分析其共同特性;历史文化街区则是外观共同特色,需要重视对历史文化街区的外观形象进行保护。基于此,针对历史建筑的利用与保护,需要在确保历史信息传承的基础上,进行室内、室外等方面的改变,以此满足现代化发展的需求。
3 结束语
文物古迹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可以在提升我国历史优秀文化传承、弘扬效果的同时,促进我国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基于此,需要明确文物古迹保护工作的重要性,通过对文物古迹保护方法的不断深化与革新,促进文物保护效果工作有效性提升,进而推动我国文物古迹保护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景慧. 从文物保护单位到历史建筑——文物古迹保护方法的深化[J]. 城市规划, 2011, 35(A01):45-47.
关键词: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古迹;保护方法;历史建筑
随着《文物保护法》提出与实施,文物单位的保护需要遵守文物原状不得更改的原则,虽然可以起到较好的保护效果,但是制约了对文物古迹作用与价值的发挥。而随着《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提出,衍生出历史建筑保护理念,相较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理念存在一定的差异,为文物作用与价值的发挥创设空间。但是在古迹保护数量与规模的不断增大,传统保护方法已经无法满足当前古迹保护工作的实际需求,需要以实际情况为基础,进行保护方式的不断革新与深化,以此促进历史建筑保护有效性的提升,进而推动我国古迹保护事业的发展。
1 文物保护单位到历史建筑转变分析
2005年,我国首次提出“文化遗产”理念,其中包括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以及民俗、民艺非物质文化遗产。而在文物保护单位体系中,当前现行的文物保护政策法规区别了不同的类型,采取原貌保护、原物保护以及风貌保护等不同的保护措施,这对我国文物古迹保护与发展产生的矛盾进行协调起到重要的帮助作用。现阶段,我国已有2351处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其省市级的文物保护单位数量仍不断增加。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着较高的重视度,体现出社会对传承、弘扬我国传统文化的伟大宏愿。针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需要基于《文物保护法》高质量开展工作,确保文物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实现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信息的有效保存。虽然当前文物复建之风颇为盛行,但是在保护过程中甚至形成“保护性”的破坏,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产生严重的影响。《文物保护法》中对文物保护单位提出较为严格的保护要求,虽然可以起到有效保护文物古迹的作用,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制约效应,无法实现对文物古迹的充分利用[1]。产生矛盾。基于文物保护事业的不断发展,文物保护单位数量不断增大,其保护内涵也呈现出不断深化的状态,并且其古迹类型得到拓展,例如工业遗产、近现代建筑、乡土建筑等,每种类型能够运用文物保护单位措施的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如乡土建筑仍有人类生活,其主要价值体现在植根于乡土,蕴含着较多的非物质文化要素,成为“活着的”文化遗产。随着文化古迹保护类型和数量的扩大,传统不改变原状的保护要求已经无法满足当前古迹实际需求产生矛盾,因此,需要对保护方法不断深入和创新。而在2008年历史建筑保护概念的提出,受到人们的高度关注,是指经政府确认具备一定保护价值之后,能够充分体现出当地特色以及历史风貌,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化建筑以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也就是说,历史建筑是文物保护单位的一种延伸和补充。历史建筑是文物古迹,但是区别于文物保护单位,虽具有相同的性质,但是历史建筑保护概念可以更好的处理保护和利用之间产生的矛盾。《保护条例》中历史建筑需要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任何个体和单位不得擅自迁移、拆除与损坏历史建筑。与此同时,针对历史建筑的修缮、装饰以及添加设备,需要经得当地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的批准。历史建筑可以进行外部的修繕,也可以进行适当设施的添加,与文物保护单位所秉承的原则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这种差异性为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提供空间,将具备保护价值但是不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进行充分利用,促进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效果的提升,并充分发挥历史建筑的实际效用。
2 历史建筑保护方式
2.1结合历史信息确定保护位置和利用强度
当前,针对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开展与强化,可以基于对历史建筑的历史信息进行深入分析,明确其建筑的保护位置及其利用强度,以此促进建筑历史信息的有效保护,并实现对历史建筑的有效保护,具体的措施方法可以分为:1.依托于历史建筑中有价值历史信息的部位,进行可利用位置的确定和明确,并结合对历史信息保存的不同干预程度,运用不同的处理方式;2.对同一种类型的文物古迹进的共性进行分析和归纳,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保护要点的明确。类型区别保护方式具备诸多共同的特点,并且与其它类型的文物古迹存在较大的差异性。
基于对保护位置方法而言,首先需要明确文物古迹中那个部位具备历史价值和历史信息,可以体现出当时的艺术、技术等。例如“798厂房”的厂房结构,在当前属于先进工艺水平,所以其厂房内部的拱形天花以及外部形象是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再例如上海的“1933老场坊”,其原型是屠宰场,建筑设计为屠宰的工艺流程,所以建筑的平面设计就是老场坊的精华所在,是文物古迹保护重点所在。基于此,历史信息要素判定可以从建筑的立面形式、室内装修、建筑结构等方面进行深入考虑。
而基于类别区分保护,其中涉及到乡土建筑、名人故居、典型民居以及工业建筑等。乡土建筑其主要共同特色为外部形象或院落空间;现代建筑是在外观、结构、室内装饰等方面的共同点,需要进行深入分析够明确;工业建筑可以从厂房建筑、机械设备、工艺等方面分析其共同特性;历史文化街区则是外观共同特色,需要重视对历史文化街区的外观形象进行保护。基于此,针对历史建筑的利用与保护,需要在确保历史信息传承的基础上,进行室内、室外等方面的改变,以此满足现代化发展的需求。
3 结束语
文物古迹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可以在提升我国历史优秀文化传承、弘扬效果的同时,促进我国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基于此,需要明确文物古迹保护工作的重要性,通过对文物古迹保护方法的不断深化与革新,促进文物保护效果工作有效性提升,进而推动我国文物古迹保护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景慧. 从文物保护单位到历史建筑——文物古迹保护方法的深化[J]. 城市规划, 2011, 35(A01):4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