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人偷窃无中生有侵害名誉赔礼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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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原告曹女与被告陈男系同村村民,两家的黄豆地相邻。2002年9月15日下午,陈男听村民魏某说曹女在他家地里拔黄豆,遂于次日早6时许去黄豆地查看,果然见地里少了一部分黄豆,即认为是被曹女偷去,便到曹女家中质问。曹女否认,陈男不信,要求曹女赔偿,遭拒绝后又和曹女去找村民魏某对质,一直闹到下午4时左右。这期间,本村村民皆知晓此事,并有部分人询问、议论此事。9月16日晚,陈男之妻回家时告诉陈男地里少了的黄豆是她和女儿拔的,并于当晚去曹女家中做了说明。但曹女因气愤过度,出现了胃痛、呕吐、心跳等症状,眼睛也哭肿了,于9月17日到本村卫生室挂针治疗了8天,支出医疗费229.10元。该纠纷经本村干部及乡司法所调解处理未果,曹女遂以陈男侵害其名誉权为由诉至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峤山法庭,请求依法判令陈男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医疗费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4000元。法院在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依法做出判决:一、被告陈男公开向原告曹女赔礼道歉,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二、被告陈男赔偿原告曹女医疗费229.10元;三、被告陈男赔偿原告曹女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陈男负担。
  [点评] 名誉权是指公民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被告陈男无确切证据证明曹女偷拔其家的黄豆,仅凭猜测、怀疑,就认为自家的黄豆系曹女偷去,擅自找曹女质问,找证人对质,时间长达10个小时,致曹女忿闷成疾。陈男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对曹女名誉的毁损和身体的伤害,使本村村民在不知真相的情况下对曹女的社会评价降低,给曹女的正常生活造成了一定影响,已构成对曹女名誉权的侵害。陈男对该损害事实的发生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向曹女赔理道歉,为曹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由此给曹女造成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应当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侵权行为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经济责任的能力和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本案中曹女要求赔偿精神损失4000元,数额过高,对高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综合分析本案的各种因素,精神损害抚慰金以1000元为宜。据此,法院依法做出了前文所述的判决。
  [启示] 一个本不该发生的故事,却酿成了一起侵权诉讼。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陈男法律意识淡薄,丢了东西不调查,不报案,仅凭怀疑、猜测就认定是曹女所偷,结果侵害了他人的名誉权,损害了邻里关系,自己赔礼又赔钱,使双方都遭受了不应有的损失。退一步讲,如果陈男家的黄豆确是曹女偷去的,陈男也应当及时报案,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而不能擅自扮演“警察”角色。当前,在一些地方,特别是农村落后地区,仍有一些村民丢了诸如一只鸡、一只鸭、一棵葱之类的东西后在村里骂东街咒西巷,指桑骂槐,引发矛盾,酿成诉讼。此案警醒世人:在依法治国的今天,为人处事要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社会道德。骂东街咒西巷者当戒!指桑骂槐者当戒!胡乱猜疑者当戒!(山东 张兴奎 许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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