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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采用计划成本和分次摊销法核算条件下,对领用低值易耗品成本差异的分摊存在三种不同的做法。第一种:月份终了,结转当月领用低值易耗品应分摊的成本差异,记入有关成本费用科目。即对低值易耗品不论采用何种摊销方法核算,均在第一次领出的当月按其计划成本全额一次分摊成本差异。这种做法,只有在采用一次摊销法情况下,才符合配比原则,在采用分次摊销情况下,则违背配比原则。第二种:领用时不分摊成本差异,而在最后一次摊销完后,按计划成本全额分摊成本差异。这种做法与第一种做法本质上没什么不同,只是在分摊时同样违背配比原则,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