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消费者知情权与商业秘密权的冲突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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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近年来产品问题的频发以及消费者的维权意思不断提高,消费者主张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权侵害了自身知情权的现象经常发生。由于商业秘密所保护的信息和消费者想要了解的信息可能存在重合或者法律规制不清的情形,所以,消费者知情权与商业秘密权产生冲突与时有发生。本文试图分析两权利产生的原因,找到解决的方法,从而使两权利的冲突得到最大程度的协调。
  关键词:知情权;商业秘密权;冲突;协调
  一、消费者知情权
  消费者知情权是消费者所依法享有的了解与其购买、使用的商品和接受的服务有关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知情权最早出现在1962年3月15日美国总统肯尼迪《关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国情咨文》中,该咨文首次提出了消费者享有的四大权力:获得消费安全的权利、取得消费咨询的权利、自由选择商品的权利以及合法申诉的权利。在我国,消费者知情权具有两方面的基本含义:①消费者有了解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各种情况应为客观的而不是虚假的。②消费者有充分了解有关情况的权利。一般来说,对商品和服务中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一切信息消费者都有权了解。
  二、商业秘密权
  商业秘密权是指商业秘密持有人对其持有的商业秘密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具体而言,它是指商业秘密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控制、使用、收益、处分商业秘密并排除他人非法侵犯的权利。商业秘密包含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管理信息三大类,其特征为:非告知性、管理性、经济性、实用性。在这竞争激烈的大环境下,核心技术是保证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能够占有一席之地的重要因素,因此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是不可争议的。对企业来说,作为核心技术的商业秘密一旦泄露,将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三、消费者知情权与商业秘密权的冲突
  商业秘密具有公益性与私益性,这是引起消费者知情权与商业秘密权冲突的根本原因。一方面,商业秘密是一种私人的劳动成果,而尊重他人劳动以及基于劳动而享有的所有权是社会公认的基本观点,因此商业秘密所有权人保护其商业秘密的行为应予认可。另一方面,商业秘密的公益性决定了其又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社会禁止商业秘密所有权人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商业秘密蕴含的公共利益,要求商业秘密应当在一定程度上公开。
  从宏观上来看,经营者要想在竞争中始终占优势地位,必然会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进行保护,保障其不为竞争对手所知,从而实现利益。而作为一名消费者,维权意思不断提高,消费者在实现基本生存需要的同时,对所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与其利益相关的一切信息都有权了解。但是当消费者所欲了解的信息与经营者保护的商业秘密重合时,一方当事人主张其享有知情权,另一方当事人主张商业秘密权,加之我国相关法律规范并没有对二者冲突时的协调方法作出具体规定,因此经常会出现双方当事人互不相让的情形。
  具体而言,消费者知情权与商业秘密权的冲突主要表现为:①立法价值的冲突。消费者知情权主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商业秘密权主要是保护经营者的竞争优势,维护自由市场的竞争秩序同时也是对商业秘密权人的一种鼓励。消费者知情权与商业秘密权的立法价值的不同,就決定了其保护的侧重点也会有所不同,现行的消费者知情权与商业秘密权的法律保护与规制已经完全不能满足现实冲突的需要。②立法理念的冲突。消费者知情权的立法理念为公开,要求经营者提供全面、准确、充分和及时的信息;但商业秘密权的立法理念为保密,以使企业在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③利益追求的冲突。消费者知情权保护保护消费者的弱势地位,通过对消费者进行倾斜保护,从而达到平衡消费者与经营者双方地位的目的。商业秘密权所要保障的即是经营者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作出的一种垄断,经营者利用这种商业垄断实现经济利益。④具体内容的冲突。消费者知情权要求经营者公布的内容可能与经营者所保护的商业秘密存在重合,这也是两权利产生冲突的原因之一。
  四、消费者知情权与商业秘密权冲突的解决
  (一)消费者知情权与商业秘密权冲突解决的原则
  关于如何协调消费者知情权与商业秘密权的关系,很多学者都提出了不同的协调原则。例如:权利位阶原则、利益平衡原则、权利限制原则、最低限度知情原则、保护弱势原则等,而在这些原则中利益平衡原则是解决二者冲突的核心原则。在此,主要介绍利益平衡原则。
  利益平衡原则,是指在数种并非不可协调的利益情况下,寻找一个互不侵犯的界限,使不同权利都得到法律保护。这种原则解决的最基本问题就是给权利划清界限,说明该原则认为权利冲突是由于权力边界比较模糊而引起的。所有的权利冲突归根到底都是利益的冲突,消费者知情权与商业秘密权的冲突也不例外,由此可以看出利益平衡原则是解决权利冲突的核心原则。
  (二)消费者知情权与商业秘密权冲突的解决措施
  1.在立法上划清二者的界限
  利益平衡原则解决的基本问题就是划清权利之间的界限。在立法上我们应该首先明确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范围,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知情权权利客体规定的比较笼统,不能解决实践中的具体问题。消费者只有在知情权得到充分保障的情况下,才能更好地选择商品和服务,同时也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市场的竞争才能更加稳定、有序。此外,在明确消费者知情权边界的同时,也应该明确商业秘密权的范围。需要说明的是界定了两者之间的边界,并不是说明两者不会在产生冲突,因为权力不可能总是处于各自的范围内互不侵犯。明确两权利的边界只是为了尽可能的减少两者因为界限不清而带来的冲突现象,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权力之间难免由于各种原因而发生冲突,这种情况也是不可避免的。
  2.在程序上尊重双方平等协商
  在生活中,当冲突发生后,在承认商业秘密权合法的情况下,消费者主张知情权的,首先两权利人之间应该进行平等协商,但是对涉及人身健康权的争议不适用平等协商的办法。在可以使用的情况下,如果消费者与经营者达成一致,应当尊重二者之间的选择,当然这种选择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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