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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去年初,青年农民工贺某被一家建筑公司录用。在一次施工中,贺某不慎从脚手架上跌落,造成九级伤残。在贺某治疗期间,建筑公司只是“从人道主义出发”为其支付医疗费2.2万元。由于之前贺某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单位也未为他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妻遂委托律师收集证据,及时向人社部门提出了确认贺某系工伤的申请。经审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认定,确认贺某为工伤,裁决建筑公司为其支付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金等费用合计18万余元。
【点评】现实中,农民工遭受事故伤害的情形时有发生。但在部分企业,特别是流动性、季节性强的建筑领域,故意逃避参加工伤保险义务、与伤者协议私了、拒不落实相关待遇等侵害员工权益的做法依然存在。为此,建议农民工在遇到工伤时掌握以下几点维权常识。
首先,要明晰哪些情形“算工伤”。
所谓工伤,是指生产劳动过程中,由于外部因素直接作用而引起机体组织的突发性意外损伤。依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遇到以下四种情形,可以认定工伤: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其次,发生工伤要及时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对农民工而言,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为一年。超过了这一期限,从法律角度讲也就丧失了最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申请工伤认定时,农民工须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但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工伤农民工可提供能够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其他材料,如工资发放单、工作证、工友同事的书面证明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另外,工伤农民工在治疗过程中需要注意两点:一是病历要由自己保管。因为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需要提供全部病历,否则将无法享受工伤待遇。如果病历被单位拿走且不愿提供,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应该及时到医院复印病历,并加盖病历专用章。二是治疗工伤时要用本人名字。如果住院时用他人姓名顶替,则真正的受伤人员不能以该诊断证明申请工伤认定。
第三,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1级,最轻的为10级。劳动能力鉴定是合理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工伤农民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如果认为有残疾或影响劳动能力的,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可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工伤者如果对鉴定结论不服,应当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一年后,如果工伤农民工认为自己的伤情发生变化,可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复查鉴定申请,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国家标准对其进行复查鉴定。
第四,申请工伤待遇。
工伤农民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定伤残等级后,享受相应的待遇。如果工伤农民工对社会保险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有异议,或者对经办机构不依法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不依法为其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停止其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可以通过申请复查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方式处理。
【点评】现实中,农民工遭受事故伤害的情形时有发生。但在部分企业,特别是流动性、季节性强的建筑领域,故意逃避参加工伤保险义务、与伤者协议私了、拒不落实相关待遇等侵害员工权益的做法依然存在。为此,建议农民工在遇到工伤时掌握以下几点维权常识。
首先,要明晰哪些情形“算工伤”。
所谓工伤,是指生产劳动过程中,由于外部因素直接作用而引起机体组织的突发性意外损伤。依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遇到以下四种情形,可以认定工伤: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其次,发生工伤要及时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对农民工而言,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为一年。超过了这一期限,从法律角度讲也就丧失了最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申请工伤认定时,农民工须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但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工伤农民工可提供能够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其他材料,如工资发放单、工作证、工友同事的书面证明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另外,工伤农民工在治疗过程中需要注意两点:一是病历要由自己保管。因为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需要提供全部病历,否则将无法享受工伤待遇。如果病历被单位拿走且不愿提供,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应该及时到医院复印病历,并加盖病历专用章。二是治疗工伤时要用本人名字。如果住院时用他人姓名顶替,则真正的受伤人员不能以该诊断证明申请工伤认定。
第三,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1级,最轻的为10级。劳动能力鉴定是合理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工伤农民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如果认为有残疾或影响劳动能力的,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可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工伤者如果对鉴定结论不服,应当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一年后,如果工伤农民工认为自己的伤情发生变化,可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复查鉴定申请,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国家标准对其进行复查鉴定。
第四,申请工伤待遇。
工伤农民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定伤残等级后,享受相应的待遇。如果工伤农民工对社会保险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有异议,或者对经办机构不依法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不依法为其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停止其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可以通过申请复查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方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