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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于2009年1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围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立法理念,提出了“发展循环经济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实施、公民参与”方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中,应将环境安全、环境权益列为重点监管内容,创新监管机制,拓宽监管领域,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为抓手,从增强工商执行力,建立完善协调机制、指导社团组织监督、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四个方面,有所作为,履行职责,积极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和消费者权益,推动地区经济发展。
一、建立完善与环保部门的监管协调机制
政府是最大的环保组织。环保部门与工商部门及其他部门在实施《循环经济促进法》过程中,应当吸取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中的不足,建立部门间监管协作机制,可由地方政府负责,由环保部门主管,负责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对环境安全进行监管。基于此,工商部门可在以下六个环节与环保部门建立长效协调机制。
(一)环保市场主体资格准入退出协调机制
依照法律规定,需要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生产企业、饮食服务业、娱乐业、零售业等市场主体实行注册登记前置审批,基本上已经贯彻实施,但有待加强,特别是小城镇和农村地区。目前的问题是,对由于污染原因必须中止生产经营和清除市场主体资格的企业,环保部门与工商部门尚未建立协调机制。《循环经济促进法》对此已有明确规定,由地方政府实施污染企业的关停并转。环境保护部与国家工商总局应当协调制定行政规章,对如何“中止、清除”污染企业作出详细规定,以便依法做好产能过剩、技术落后、破坏资源、污染环境企业的变更、注销登记工作,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二)环保巡查协调机制
节能排污、防治污染是企业重要的社会责任。对企业实行经常性环保督察。是环保部门督察的重点,工商部门也负有巡查监管责任。环保部门要发挥环境监测的技术优势,工商部门要运用经济户口的信息优势,开展信息交流,建立监管协调机制,制订应急预案,以便及时发现问题,迅速处置环境污染突发事件。
(三)环保执法协调机制
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主要是环保部门。对此,工商部门要有新思维,创新执法理念。一是正确认识环境执法是融入地方经济发展的一环,将维护公民的环境权益纳入“四个统一”的内容:二是支持环境执法上升到政府层面,纵向联合,强化环境执法效果:三是依照工商法律法规,加大工商对环境违法处罚力度,对污染企业的广告、环境污染的无照经营或超经营范围企业,两个部门要各施所长,破解环境执法难题,提高环境执法效能。
(四)环境权益交易市场运作协调机制
2008年8月,北京环境交易所和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开始运作,是我国环境权益交易市场化进程的重要标志。浙江嘉兴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黑龙江二氧化硫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等也相继成立。企业环境权益进入市场,是两个部门实施管理所面临的新课题,应予以高度关注。在目前环境评价模式下,环评机构兼具公益性和盈利性,对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乱作为行为。应尽快建立、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市场引导的协调机制。
(五)受理环境行政申诉、环境举报协调机制
随着公民的环境意识增强,环境行政申诉、举报也日益增多。从部分地区反映环境问题的来信来访申诉举报来看,60%是由于建设项目引起的,30%多是生产经营造成的,真正属于环境权益与消费者权益兼有的仅占2~5%。实施《循环经济促进法》之后,公民对环境权益和消费者权益的主张将会更多,节能排污、绿色消费、垃圾处理、废弃品和包装物回收等涉及群众日常生活的环境问题的行政申诉,需要工商与环保共同研究,制定规范性文件,明确哪些环境权益含消费者权益的行政申诉,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哪些归环保部门处理,并建立长效协调机制予以及时化解此类矛盾。
(六)环保科技监测协调机制
环境保护既是政府监管职能,又是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环保产业作为朝阳产业,市场潜力巨大,工商部门应当与环保部门密切配合,对该产业链的各环节市场主体及其经营行为加强指导、服务、监管和执法。环保部门拥有高科技环境监测手段,专业技术性强,在保障公民环境权益和消费者权益工作中,工商部门应当与环保部门合作,建立高科技监测的协调合作机制。
二、进一步增强社会团体合力
(一)中国消费者协会应当吸纳环保部门为常务理事单位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4年12月26日成立以来,未将环保部门列入委员单位。20多年后的今天,国家法制建设、社会经济发展、人们生活方式已经发生根本性变化。民用建筑的节能,生活废弃物的排污,室内与汽车的装饰,接受服务的环境质量,市场的“限塑令”,汽车的“限行令”,夏日的“限温令”,消费品的“限包装”等等,公民的环境权益已渗入消费领域,需要环境保护部门在消费者协会发挥重要作用。
(二)中国消费者协会应当吸纳环保协会、环保志愿者协会为消协理事
中国消费者协会应立足职责,从提倡绿色消费抓起,引导绿色生产。提倡绿色消费,既包括食品安全,也包括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中国环保协会及环保志愿者协会在宣传绿色消费。传播环保理念,提高全社会环境意识,维护社会与公民的环境权益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具有广阔发展空间。两个社团在各地都有广泛的基层联络点、监测点、维权点等群众网络系统。通过协会分工合作。优势互补。认真研究公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权益问题,提出有质量的分析研究报告,有针对性地开展消费引导、消费提示、消费警示,并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实施《循环经济促进法》及时提供社会信息和可靠情况。
(三)站在历史新起点,开创维权工作新局面
在实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工商部门与环保部门,消费者协会与环保协会,消保维权与环保维权,应站在历史的新起点上,开创维权工作新局面。1、树立“以人为本,依法维权,促进发展”理念,构筑消费者权益教育和责任教育的咨询服务体系。2、推进消费维权与环境维权的“权益共生理论”建设。3、正确处理好继承和创新、分解和整合。平行与共生关系。4、加强与环保部门的密切合作,发挥更大的整体优势,协同作战,合作维权。5、加强与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协作,充分发挥环保协会在提供服务、反映诉求、社会监督方面的积极作用。6、设立“消 费者双权益保护委员会”,在实践上试点,理论上探索。
发展循环经济是国家经济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消费者协会要适应国家的战略调整,在提倡绿色消费、培育绿色市场、开辟绿色通道、创新消费新模式方面顺应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建立健全“行业情况通报、消费维权协作、12315进企业”等多种制度。形成“大消协”格局。达到“共维权”效果。
三、创建新农村建设中农民环保维权新机制
李克强副总理指出:“要突出重点,着力解决危害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威胁城乡居民食品安全、影响农业农村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坚持依靠科技、创新机制,着力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的政策体系和长效机制。”因此。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关系到农民环境权益保护,关系到食品安全,关系到城乡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在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工商部门与环保部门应创新机制,协调同步,改变农村环境保护薄弱的状况,保障城乡居民“菜篮子”、“米袋子”、“水缸子”安全,促进城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禁止污染企业向农村转移
工商与环保部门为维护农村环境安全,应采取以下措施:1、规范招商引资,制止污染企业下乡。对环境影响评价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坚决不予市场准入,已经开业的予以关停并转。2、防治农村工业污染。对工艺落后、有污染的小作坊、小食品加工业和畜禽养殖污染,要采取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整治。工商、环保、农业部门在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上。认真落实各项惠农、助农、扶农政策措施。3、建立环境安全、农产品污染举报体系。工商、环保部门对违法向水体排放、倾倒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的企业。对危害农产品食用安全的行为,要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机制。
(二)发展农村环保事业
1、工商、环保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农村个体工商户从事保护和改善环境、节约和利用资源有益的行业,鼓励农村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事农药、化肥空包装回收,沼气利用等各种有利于环保的经营活动。
2、农村工商所、环保基层单位做环境保护的传播者、环境权益的宣传员。保障农民环境知情权,参与生活环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
3、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应当得到保护。要转变只将农药、化肥、种子、农机、种畜禽作为农民消费者权益的狭隘认识,应将水源、土地、森林、草原、饲养生物作为农民环境权益与消费者权益的“共生权益”,与环保部门制定协调机制,共同维护。
4、切实重视土壤、化肥、水源、农药生产资源投入的节约,教育农民核算资源成本、环境伤害成本,将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与提升农村生态环境质量结合起来,作为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长期任务。
(三)积极探索建立农村自治自防制度
农村消费者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环保协会、农业协会,都属非行业协会的社团组织,应当以推进维护农村环境权益与消费者权益合为一体为目标,探索建立农村自治自防的制度。在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提高利用生态资源和国内外市场能力、保障产业和供给安全方面,充分发挥群众团体的监督、管理、自律、自治、自防作用。
一、建立完善与环保部门的监管协调机制
政府是最大的环保组织。环保部门与工商部门及其他部门在实施《循环经济促进法》过程中,应当吸取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中的不足,建立部门间监管协作机制,可由地方政府负责,由环保部门主管,负责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对环境安全进行监管。基于此,工商部门可在以下六个环节与环保部门建立长效协调机制。
(一)环保市场主体资格准入退出协调机制
依照法律规定,需要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生产企业、饮食服务业、娱乐业、零售业等市场主体实行注册登记前置审批,基本上已经贯彻实施,但有待加强,特别是小城镇和农村地区。目前的问题是,对由于污染原因必须中止生产经营和清除市场主体资格的企业,环保部门与工商部门尚未建立协调机制。《循环经济促进法》对此已有明确规定,由地方政府实施污染企业的关停并转。环境保护部与国家工商总局应当协调制定行政规章,对如何“中止、清除”污染企业作出详细规定,以便依法做好产能过剩、技术落后、破坏资源、污染环境企业的变更、注销登记工作,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二)环保巡查协调机制
节能排污、防治污染是企业重要的社会责任。对企业实行经常性环保督察。是环保部门督察的重点,工商部门也负有巡查监管责任。环保部门要发挥环境监测的技术优势,工商部门要运用经济户口的信息优势,开展信息交流,建立监管协调机制,制订应急预案,以便及时发现问题,迅速处置环境污染突发事件。
(三)环保执法协调机制
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主要是环保部门。对此,工商部门要有新思维,创新执法理念。一是正确认识环境执法是融入地方经济发展的一环,将维护公民的环境权益纳入“四个统一”的内容:二是支持环境执法上升到政府层面,纵向联合,强化环境执法效果:三是依照工商法律法规,加大工商对环境违法处罚力度,对污染企业的广告、环境污染的无照经营或超经营范围企业,两个部门要各施所长,破解环境执法难题,提高环境执法效能。
(四)环境权益交易市场运作协调机制
2008年8月,北京环境交易所和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开始运作,是我国环境权益交易市场化进程的重要标志。浙江嘉兴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黑龙江二氧化硫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等也相继成立。企业环境权益进入市场,是两个部门实施管理所面临的新课题,应予以高度关注。在目前环境评价模式下,环评机构兼具公益性和盈利性,对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乱作为行为。应尽快建立、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市场引导的协调机制。
(五)受理环境行政申诉、环境举报协调机制
随着公民的环境意识增强,环境行政申诉、举报也日益增多。从部分地区反映环境问题的来信来访申诉举报来看,60%是由于建设项目引起的,30%多是生产经营造成的,真正属于环境权益与消费者权益兼有的仅占2~5%。实施《循环经济促进法》之后,公民对环境权益和消费者权益的主张将会更多,节能排污、绿色消费、垃圾处理、废弃品和包装物回收等涉及群众日常生活的环境问题的行政申诉,需要工商与环保共同研究,制定规范性文件,明确哪些环境权益含消费者权益的行政申诉,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哪些归环保部门处理,并建立长效协调机制予以及时化解此类矛盾。
(六)环保科技监测协调机制
环境保护既是政府监管职能,又是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环保产业作为朝阳产业,市场潜力巨大,工商部门应当与环保部门密切配合,对该产业链的各环节市场主体及其经营行为加强指导、服务、监管和执法。环保部门拥有高科技环境监测手段,专业技术性强,在保障公民环境权益和消费者权益工作中,工商部门应当与环保部门合作,建立高科技监测的协调合作机制。
二、进一步增强社会团体合力
(一)中国消费者协会应当吸纳环保部门为常务理事单位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4年12月26日成立以来,未将环保部门列入委员单位。20多年后的今天,国家法制建设、社会经济发展、人们生活方式已经发生根本性变化。民用建筑的节能,生活废弃物的排污,室内与汽车的装饰,接受服务的环境质量,市场的“限塑令”,汽车的“限行令”,夏日的“限温令”,消费品的“限包装”等等,公民的环境权益已渗入消费领域,需要环境保护部门在消费者协会发挥重要作用。
(二)中国消费者协会应当吸纳环保协会、环保志愿者协会为消协理事
中国消费者协会应立足职责,从提倡绿色消费抓起,引导绿色生产。提倡绿色消费,既包括食品安全,也包括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中国环保协会及环保志愿者协会在宣传绿色消费。传播环保理念,提高全社会环境意识,维护社会与公民的环境权益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具有广阔发展空间。两个社团在各地都有广泛的基层联络点、监测点、维权点等群众网络系统。通过协会分工合作。优势互补。认真研究公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权益问题,提出有质量的分析研究报告,有针对性地开展消费引导、消费提示、消费警示,并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实施《循环经济促进法》及时提供社会信息和可靠情况。
(三)站在历史新起点,开创维权工作新局面
在实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工商部门与环保部门,消费者协会与环保协会,消保维权与环保维权,应站在历史的新起点上,开创维权工作新局面。1、树立“以人为本,依法维权,促进发展”理念,构筑消费者权益教育和责任教育的咨询服务体系。2、推进消费维权与环境维权的“权益共生理论”建设。3、正确处理好继承和创新、分解和整合。平行与共生关系。4、加强与环保部门的密切合作,发挥更大的整体优势,协同作战,合作维权。5、加强与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协作,充分发挥环保协会在提供服务、反映诉求、社会监督方面的积极作用。6、设立“消 费者双权益保护委员会”,在实践上试点,理论上探索。
发展循环经济是国家经济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消费者协会要适应国家的战略调整,在提倡绿色消费、培育绿色市场、开辟绿色通道、创新消费新模式方面顺应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建立健全“行业情况通报、消费维权协作、12315进企业”等多种制度。形成“大消协”格局。达到“共维权”效果。
三、创建新农村建设中农民环保维权新机制
李克强副总理指出:“要突出重点,着力解决危害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威胁城乡居民食品安全、影响农业农村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坚持依靠科技、创新机制,着力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的政策体系和长效机制。”因此。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关系到农民环境权益保护,关系到食品安全,关系到城乡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在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工商部门与环保部门应创新机制,协调同步,改变农村环境保护薄弱的状况,保障城乡居民“菜篮子”、“米袋子”、“水缸子”安全,促进城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禁止污染企业向农村转移
工商与环保部门为维护农村环境安全,应采取以下措施:1、规范招商引资,制止污染企业下乡。对环境影响评价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坚决不予市场准入,已经开业的予以关停并转。2、防治农村工业污染。对工艺落后、有污染的小作坊、小食品加工业和畜禽养殖污染,要采取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整治。工商、环保、农业部门在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上。认真落实各项惠农、助农、扶农政策措施。3、建立环境安全、农产品污染举报体系。工商、环保部门对违法向水体排放、倾倒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的企业。对危害农产品食用安全的行为,要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机制。
(二)发展农村环保事业
1、工商、环保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农村个体工商户从事保护和改善环境、节约和利用资源有益的行业,鼓励农村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事农药、化肥空包装回收,沼气利用等各种有利于环保的经营活动。
2、农村工商所、环保基层单位做环境保护的传播者、环境权益的宣传员。保障农民环境知情权,参与生活环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
3、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应当得到保护。要转变只将农药、化肥、种子、农机、种畜禽作为农民消费者权益的狭隘认识,应将水源、土地、森林、草原、饲养生物作为农民环境权益与消费者权益的“共生权益”,与环保部门制定协调机制,共同维护。
4、切实重视土壤、化肥、水源、农药生产资源投入的节约,教育农民核算资源成本、环境伤害成本,将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与提升农村生态环境质量结合起来,作为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长期任务。
(三)积极探索建立农村自治自防制度
农村消费者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环保协会、农业协会,都属非行业协会的社团组织,应当以推进维护农村环境权益与消费者权益合为一体为目标,探索建立农村自治自防的制度。在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提高利用生态资源和国内外市场能力、保障产业和供给安全方面,充分发挥群众团体的监督、管理、自律、自治、自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