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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坚持税收法定主义的立法模式。开征、减免或取消农业税也应当有法律依据,仅有政府的行政承诺显然是不行的。目前各级政府已经陆续减免或取消了农业税,但作为农业税征收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仍然没有依照立法程序废止,涉及农民税收的相关法律规定尚处于缺位状态,这就造成了目前“有法不必依”的局面。同时,我国现有的税收优惠大多是政策性规定,缺乏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因为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极有可能改变税收要素,改变税法的适用结果,影响税收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即使是税收优惠政策也应当以法律进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