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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进入21世纪以来,女性在职场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由于生理条件,职场文化,社会期待等原因,职场女性的权益,总是在有形或者无形中缺失,得不到保障。本文通过了解职场女性权益的缺失,从女性就业平等权和孕育期的权益两方面方面提出一定的对策,强化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意识,将保障女性权益落实到位。
关键词:职场女性;权益保障;应对方案
一、职场女性权益的缺失
(一)就业遭遇性别歧视,平等就业权利被忽视
劳动力市场的性别歧视,表现为用人单位基于性别方面的原因,拒绝对于女性职工的录用,或者在就业条件中设置障碍,以及在其他的方面,例如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工或者 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或不重视女性的升迁机会等[1]。据 2015年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在北京等地多所高校的调查显示,高达 86.6%的女大学生受到过一种或多种招聘性别歧视,工科女大学生占80%以上。其中有80.2%的女性认为,在招聘过程中存在“招聘息显示限男性或男性优先”“不给女性复试机会”“提高对女性的学历要求”等现象。用人单位在招工、用人过程中存在着明显的就业性别倾向,例如在招聘信息中标注“限男性或男性优先”,或不给予参加复试的机会,还有通过提高要求,增加附加要求将女性求职者排除在外,无疑侵害了女性的平等就业权利。
(二)生育期女性劳动权益保障
女性生育期的劳动权益一直受到了国家的重视,并通过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还成立妇联了等机构专门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这些措施,虽然取得了一定成就,但是在职场女性生育期劳动权益保护方面许多企业仍存在诸多问题。近年来,女性劳动参与率下降、出生率降低,与女性难以应对工作与家庭的冲突密切相关。生育不是女性个人与家庭的私事,而是事关社会发展、民族繁衍的大事[2]。
(1)产假。一些企业在给女职工批产假时没有按照女性权益保障标准施行,减少了女职工生育期的休假时间,或者以减少薪资来补偿企业的劳动力损失
(2)生育津贴。在不同时期,某些企业计发基数标准的比例大幅度下降,特别是商业企业,致使单位女职工的产假薪资也在大比例下降,女性带薪休假的保障水平日益降低。
(3)生育保险制度方面的问题。因受传统思想的束缚,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影响,生育保险仍是“小险种”,不少企业或家庭仍对生育保制度未引起高度重视。企业在女职工的生育期权益保障规定中没有有效落实,不管是对于家庭、社会,乃至国家层面来说这都是极其不利的,必须引起重视。
二、职场女性权益缺失应对方案
(一)面对就业性别歧视,保障女性的就业平等权
(1)公平就业权法律依据
《劳动法》中规定妇女和男子应当一样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它强调在企事业单位录用职工时,除了一些已规定的妇女不适合承担的岗位或工种以外,不能够因为性别这一原因而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是对妇女提出更高的录用标准。《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再次重申了男女平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并提出了应实现男性和女性同工同酬的薪资问题,同时还强调了在升职、晋级和专业技术的评定以及职务选举等几个方面,都应当完全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不应该对任何的妇女或女性员工有所歧视。
(二)保障女性员工就业平等权的方案
(1)增强相关法律条文的可操作性,政府不止做决策者,更应成为制度的实践者和监督者。政府应适当增大对企业的监管力度,并对法律条文及制度的执行程度进行定期检测和评定。
(2)企业端在招聘时要杜绝招聘歧视,定期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开展相关会议,并制定规章制度要求在招聘端就消除歧視,保障女性的平等就业权利。
(3)女性员工自身也需要全面了解相关法律,如若遭遇不平等对待,可以合法进行维权。同时也要提高自身素质,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信念,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增强自身竞争力。
三、家庭与工作的平衡,生育期女性的权益保障
(一)保障生育权益的法律依据
《劳动法》中指出女性员工在怀孕期间,法律对企事业怀孕妇女的工作时间和女性夜班劳动进行的规范。《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指出了企事业单位不准歧视或虐待不育的妇女,或者是已经生育了女婴的妇女。《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对女职工生育和流产的医疗费用进行了详细规范和说明,即对于已经参加了生育保险的女性职工,他们的这两项费用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于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女性职工,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支付[3]。
(二)企业针对女性生育期间可行的措施
(1)依法为员工购买生育保险,可以附加购买生育类的商业保险,减轻员工压力。
(2)做好软性的福利措施,成立生育爱心奖励金,修建妇女休息室,实行带薪产检假等等。
(3)开展女性员工咨询类服务,为女性员工普及孕期知识及国家相关法律,做到公开透明,科学保障孕期员工的权益,并向其他员工普及相关法律及公司章程,以保障女性员工在孕期不受到歧视。
(4)加强与工会组织的联系,协同推进。各级妇联和工会女工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这种特殊的性质,决定了它们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的特殊地位和作用[4],企业也可以借助它们的力量共同保障女性职工权益。
结束语
根据全文所述,目前女性员工群体的权益保障仍做的不到位,本文着重谈到了女性应聘时遇到的就业歧视,以及在生育期间遭到的不公平对待,这不仅是员工权益受损的问题,更能反应出企业方面存在的漏洞和社会的一些现象。针对就业歧视,本文以政府、企业及个人的角度出发拟出了保障方案,针对生育问题,则着重落实到企业端拿出具体措施,以保护妇女,保障权益。实际上女性在职场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具备的特质在适合的岗位上能发挥意想不到的作用,不能因为某些生理方面的因素就排斥女性员工群体,在良好的权益保障下,发挥出女性职工在劳力以及智力方面的积极作用,才能保持企业的良性运转,社会的良态发展。
参考文献
[1]汪东澎.女性职工就业歧视的原因与对策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9(16):141-142.
[2].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对女性权益的影响研究[J].中国妇运,2019(09):19-22.
[3]王馨悦,杨天英阔,周洪宇,徐瑛泽.全面二孩政策下民营企业女性员工权益保障研究[J].管理观察,2018(04):75-76.
[4]王涛.维护女性权益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J].福建论坛(经济社会版),1995(06):54-55.
关键词:职场女性;权益保障;应对方案
一、职场女性权益的缺失
(一)就业遭遇性别歧视,平等就业权利被忽视
劳动力市场的性别歧视,表现为用人单位基于性别方面的原因,拒绝对于女性职工的录用,或者在就业条件中设置障碍,以及在其他的方面,例如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工或者 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或不重视女性的升迁机会等[1]。据 2015年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在北京等地多所高校的调查显示,高达 86.6%的女大学生受到过一种或多种招聘性别歧视,工科女大学生占80%以上。其中有80.2%的女性认为,在招聘过程中存在“招聘息显示限男性或男性优先”“不给女性复试机会”“提高对女性的学历要求”等现象。用人单位在招工、用人过程中存在着明显的就业性别倾向,例如在招聘信息中标注“限男性或男性优先”,或不给予参加复试的机会,还有通过提高要求,增加附加要求将女性求职者排除在外,无疑侵害了女性的平等就业权利。
(二)生育期女性劳动权益保障
女性生育期的劳动权益一直受到了国家的重视,并通过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还成立妇联了等机构专门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这些措施,虽然取得了一定成就,但是在职场女性生育期劳动权益保护方面许多企业仍存在诸多问题。近年来,女性劳动参与率下降、出生率降低,与女性难以应对工作与家庭的冲突密切相关。生育不是女性个人与家庭的私事,而是事关社会发展、民族繁衍的大事[2]。
(1)产假。一些企业在给女职工批产假时没有按照女性权益保障标准施行,减少了女职工生育期的休假时间,或者以减少薪资来补偿企业的劳动力损失
(2)生育津贴。在不同时期,某些企业计发基数标准的比例大幅度下降,特别是商业企业,致使单位女职工的产假薪资也在大比例下降,女性带薪休假的保障水平日益降低。
(3)生育保险制度方面的问题。因受传统思想的束缚,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影响,生育保险仍是“小险种”,不少企业或家庭仍对生育保制度未引起高度重视。企业在女职工的生育期权益保障规定中没有有效落实,不管是对于家庭、社会,乃至国家层面来说这都是极其不利的,必须引起重视。
二、职场女性权益缺失应对方案
(一)面对就业性别歧视,保障女性的就业平等权
(1)公平就业权法律依据
《劳动法》中规定妇女和男子应当一样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它强调在企事业单位录用职工时,除了一些已规定的妇女不适合承担的岗位或工种以外,不能够因为性别这一原因而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是对妇女提出更高的录用标准。《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再次重申了男女平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并提出了应实现男性和女性同工同酬的薪资问题,同时还强调了在升职、晋级和专业技术的评定以及职务选举等几个方面,都应当完全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不应该对任何的妇女或女性员工有所歧视。
(二)保障女性员工就业平等权的方案
(1)增强相关法律条文的可操作性,政府不止做决策者,更应成为制度的实践者和监督者。政府应适当增大对企业的监管力度,并对法律条文及制度的执行程度进行定期检测和评定。
(2)企业端在招聘时要杜绝招聘歧视,定期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开展相关会议,并制定规章制度要求在招聘端就消除歧視,保障女性的平等就业权利。
(3)女性员工自身也需要全面了解相关法律,如若遭遇不平等对待,可以合法进行维权。同时也要提高自身素质,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信念,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增强自身竞争力。
三、家庭与工作的平衡,生育期女性的权益保障
(一)保障生育权益的法律依据
《劳动法》中指出女性员工在怀孕期间,法律对企事业怀孕妇女的工作时间和女性夜班劳动进行的规范。《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指出了企事业单位不准歧视或虐待不育的妇女,或者是已经生育了女婴的妇女。《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对女职工生育和流产的医疗费用进行了详细规范和说明,即对于已经参加了生育保险的女性职工,他们的这两项费用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于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女性职工,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支付[3]。
(二)企业针对女性生育期间可行的措施
(1)依法为员工购买生育保险,可以附加购买生育类的商业保险,减轻员工压力。
(2)做好软性的福利措施,成立生育爱心奖励金,修建妇女休息室,实行带薪产检假等等。
(3)开展女性员工咨询类服务,为女性员工普及孕期知识及国家相关法律,做到公开透明,科学保障孕期员工的权益,并向其他员工普及相关法律及公司章程,以保障女性员工在孕期不受到歧视。
(4)加强与工会组织的联系,协同推进。各级妇联和工会女工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这种特殊的性质,决定了它们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的特殊地位和作用[4],企业也可以借助它们的力量共同保障女性职工权益。
结束语
根据全文所述,目前女性员工群体的权益保障仍做的不到位,本文着重谈到了女性应聘时遇到的就业歧视,以及在生育期间遭到的不公平对待,这不仅是员工权益受损的问题,更能反应出企业方面存在的漏洞和社会的一些现象。针对就业歧视,本文以政府、企业及个人的角度出发拟出了保障方案,针对生育问题,则着重落实到企业端拿出具体措施,以保护妇女,保障权益。实际上女性在职场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具备的特质在适合的岗位上能发挥意想不到的作用,不能因为某些生理方面的因素就排斥女性员工群体,在良好的权益保障下,发挥出女性职工在劳力以及智力方面的积极作用,才能保持企业的良性运转,社会的良态发展。
参考文献
[1]汪东澎.女性职工就业歧视的原因与对策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9(16):141-142.
[2].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对女性权益的影响研究[J].中国妇运,2019(09):19-22.
[3]王馨悦,杨天英阔,周洪宇,徐瑛泽.全面二孩政策下民营企业女性员工权益保障研究[J].管理观察,2018(04):75-76.
[4]王涛.维护女性权益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J].福建论坛(经济社会版),1995(06):5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