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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在市教育局有关领导的直接指导下,在各方面专家、学者的大力支持下,在广大教育工作者的积极参与下,已经取得了一点成绩。但是,与其它先进地区相比,我市心理健康教育的发展还不够平衡,至今仍有不少学校尚未起步,教师的整体素质也还远远不能适应心理健康教育深入发展的需要。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开展,使之走上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市教育局组织有关专家,着手制定了《天津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发展与实施纲要》和《规划》,作为指导天津市中小学今后五年内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的主要依据,其要点大致有以下几项:
1.《纲要》进一步明确了心理健康教育的性质、地位、意义,心理健康教育的目标、任务与指导原则。
2.对心理健康教育的组织管理做了明确规定:
(1)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领导与管理由“天津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领导小组”承担。该领导小组由主管局长牵头,教育局相关处、室负责人参加,其常务工作由德育处具体负责。
在天津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领导小组领导下,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和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具体指导全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实施。在规划制定、人员培训、课题研究和检测评估等方面发挥专业指导作用。
(2)各区、县教委要成立区县一级的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领导小组,设立相应的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在市心理健康教育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推动本区县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开展。
(3)各中小学应在上级领导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校内的心理健康教育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长、德育处、教务处、年级组和团队负责人组成,调动校内务方面力量,保证心理健康教育全方位地实施。
(4)建立心理健康教育的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标准,逐步形成市、区、校三级心理健康教育质量评估体系,以确保心理健康教育有效实施。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开展的情况和实际效果作为评价学校教育质量的重要依据,学校也要把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的实际效果作为评价教师素质的重要依据。天津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领导小组将委托专家指导委员会,制定天津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质量标准及评估指标细则。
3.关于心理健康教育实施的途径,《纲要》强调心理健康教育要全面渗透在学校教育、教学的全过程中;拓宽开展团体心理健康教育的渠道,优化家庭教育环境。
4.关于师资队伍建设《纲要》规定:
(1)凡在校内从事专职心理辅导与咨询的教师,一定要做到持证上岗,市领导小组与指导中心将组织力量培训高水平的师资,以满足学校开展心理辅导与咨询工作的需要。
(2)在以往培训的基础上,市领导小组和指导中心要继续组织力量开展普及性和提高性两种层次的教师培训。在初级培训的基础上,继续开展提高性的培训,使接受过培训的辅导员能够在学校里切实发挥骨干作用,对心理健康教育的开展起到带头和示范作用。在三年内要使所有中学都配备持证上岗的心理辅导员。心理辅导员的专业资格由市心理健康教育专家委员会与市级培训部门共同认定。
(3)对那些因观念陈旧、方法简单或本人就存在某些人格缺陷,素质偏低,经常对学生进行心理虐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教师,应坚决清理出教师队伍。
(4)有条件的学校要配备专职心理辅导员,专职心理辅导员的编制、待遇、职称等问题,应由教育行政部门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争取尽快解决。三年内,争取市、区重点校能够做到每500名学生配备一名心理辅导员。
1.《纲要》进一步明确了心理健康教育的性质、地位、意义,心理健康教育的目标、任务与指导原则。
2.对心理健康教育的组织管理做了明确规定:
(1)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领导与管理由“天津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领导小组”承担。该领导小组由主管局长牵头,教育局相关处、室负责人参加,其常务工作由德育处具体负责。
在天津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领导小组领导下,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和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具体指导全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实施。在规划制定、人员培训、课题研究和检测评估等方面发挥专业指导作用。
(2)各区、县教委要成立区县一级的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领导小组,设立相应的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在市心理健康教育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推动本区县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开展。
(3)各中小学应在上级领导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校内的心理健康教育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长、德育处、教务处、年级组和团队负责人组成,调动校内务方面力量,保证心理健康教育全方位地实施。
(4)建立心理健康教育的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标准,逐步形成市、区、校三级心理健康教育质量评估体系,以确保心理健康教育有效实施。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开展的情况和实际效果作为评价学校教育质量的重要依据,学校也要把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的实际效果作为评价教师素质的重要依据。天津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领导小组将委托专家指导委员会,制定天津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质量标准及评估指标细则。
3.关于心理健康教育实施的途径,《纲要》强调心理健康教育要全面渗透在学校教育、教学的全过程中;拓宽开展团体心理健康教育的渠道,优化家庭教育环境。
4.关于师资队伍建设《纲要》规定:
(1)凡在校内从事专职心理辅导与咨询的教师,一定要做到持证上岗,市领导小组与指导中心将组织力量培训高水平的师资,以满足学校开展心理辅导与咨询工作的需要。
(2)在以往培训的基础上,市领导小组和指导中心要继续组织力量开展普及性和提高性两种层次的教师培训。在初级培训的基础上,继续开展提高性的培训,使接受过培训的辅导员能够在学校里切实发挥骨干作用,对心理健康教育的开展起到带头和示范作用。在三年内要使所有中学都配备持证上岗的心理辅导员。心理辅导员的专业资格由市心理健康教育专家委员会与市级培训部门共同认定。
(3)对那些因观念陈旧、方法简单或本人就存在某些人格缺陷,素质偏低,经常对学生进行心理虐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教师,应坚决清理出教师队伍。
(4)有条件的学校要配备专职心理辅导员,专职心理辅导员的编制、待遇、职称等问题,应由教育行政部门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争取尽快解决。三年内,争取市、区重点校能够做到每500名学生配备一名心理辅导员。